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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登記結婚,台灣無婚姻登記,法院認定婚姻關係不存在..... - Getting Closer to God's Voice 1985

鏡周刊2017年12月12日的報導,《小嫻婚姻在台未登記僅算分手 結婚不算數還有她們》,文中提到馮媛甄2008年與電視製作人孫樂欣在美國低調登記結婚,但由於兩人在台灣一直沒有登記結婚,因此離婚時向美國申請離婚,在台灣則只能算是協議分手。

依照婦女新知基金會的說法,美國登記結婚,台灣無登記手續的話,由於台灣現在婚姻採登記制,因此台灣無登記就沒有效力,但美國無辦理離婚的話,再婚重婚可能會有爭議。若雙方於美國辦理離婚手續,兩人就算是自由單身,台灣也就沒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法律條文越詳盡越周全,便能避免很多相關的爭議和困擾。

★婚姻家庭法律| 婦女新知基金會
免費法律諮詢法律問題 02-2502-8934。早上九點半開始提供服務


劇料解,婦女新知基金會是前律師尤美女創辦協助女性免費解決法律問題的基金會。尤美女,律師出身,現任民主進步黨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法學專業代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同校法律系及政治系雙學士,致力於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化。夫婿黃瑞明是現任司法院大法官。曾任「臺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國際職業婦女協會臺灣總會」副理事長、「臺灣法學會」副秘書長、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及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等職,投入婦女運動逾30年。2012年起代表民主進步黨出任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擔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為法律、人權專業代表。

▲尤美女個人資料
出生 1955年1月28日(63歲)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肄業
▲尤美女經歷
婦女新知雜誌社社委(1982-1987)
婦女新知基金會第一屆到第十二屆董監事(1987-2011),是第四、五屆為董事長(1993-1997)
臺灣法學會副秘書長
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國際職業婦女協會台灣總會副理事長
臺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
立法院(第8屆)委員(2012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
立法院(第9屆)委員(2016年2月1日-2020年1月31日)


「鍋具女王」菲姐(甘玉惠)於2018菲姐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民事訴訟……

菲姐於2000年3月1日與丁洋機在美國內華達州登記結婚,同年3月27日於台灣宴客,雙方有拍攝婚紗照,並請求法院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北院認定丁洋機1970年就與高美珠結婚,而菲姐與男方沒有在台灣登記,法院認為菲姐沒有理由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也就是說,即便兩人在美有登記,在台灣也有公開宴客,但法院認定由於雙方在台灣無婚姻登記,因此不認定雙方婚姻關係存在。

聽聽男方怎麼說:

丁洋機主張1970年與元配高美珠結婚,2000年他到美國與菲姐結婚登記,男生主張自己怕影響生意,而「虛意配合」。此外,他主張自己在台灣宴客時他沒有穿西裝,現場沒有結婚典禮擺設,因此只是一般的聚會並非婚宴。丁洋機表示「她以為在美國結婚,來台灣也可以成立,這樣她就可以分財產了!」丁洋機則表示:「我很感恩我的元配,她是一個太好的人…我們的年代愛是犧牲奉獻,不是佔有。」

新聞關鍵字:《民法》。前男友。分手擂台。18年前海外登記結婚。有效婚姻。元配。未離婚,提告。請求判准婚姻關係存在。近年分手怨偶,同居35年,離婚。有過失。兩造婚姻。離婚官司。破綻主義離婚制度。離婚的接受度高。民情,十個法定離婚原因。破綻主義離婚制度。婚禮 。 戶籍謄本。結婚 登記 。 離婚。二婚。

▲影片標題:【娛樂543】20180323|三立新聞台|陳斐娟主持|菲姐控前男友掏空…..

Q:淨身出戶是什麼意思?

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會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據中時電子報的報導,演藝圈過去便有幾個「淨身出戶」的前例。例如,大陸歌手孫楠2009年和第一任妻子買紅妹離婚,他留下所有財產給妻子,其中有五處房產(含兩套別墅)和3000萬現金,此外,孫楠他每年繼續支付近100萬元的子女生活費,子女撫養權,女兒歸買紅妹,兒子歸孫楠。資深偶像演員焦恩俊於2005年和前妻黃宛林離婚,當時外界估算他有2億身家。前妻否認他淨身出戶,但承認並確實因離婚而擁有他一半的資產。但前妻離婚後指責他離婚後未付200萬撫養費,關於撫養費的部分雙方各說各話。

真實故事裡,很多男生離婚時不僅沒有半毛贍養費(男方沒有義務支付贍養費),不會分享半毛共同財產,婚後家用一毛未付的也不是少數。

▲賈靜雯當年和孫志浩離婚,為求自由,她拋棄財產請求權,並無償歸還價值2000萬元台幣的上海房屋半數持分,唯獨女兒梧桐妹的監護權她無法鬆手,最後男方同意將監護權歸她。


空姐與丈夫二度登記結婚,沒喜宴,結婚十多年,婚姻不算數

趙姓女子愛上車廠技術員,婚後丈夫轉行擔任保險高階經理人,(兩人一度離婚又復合,才二度登記結婚),由於受不了丈夫外遇又家暴,再度忍痛離婚,但丈夫認定兩人二度登記的婚姻是無效婚姻,法官認定兩人在97年新法上路之前登記,沒有發喜帖宴客,不等於完成結婚儀式,判決婚姻無效,即婚姻「不存在」。趙小姐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他說)會不斷的外遇,是因為他要紓壓,這是他紓壓的方法,因為知道(有外遇)離婚官司,應該是打不贏,他就跟他的律師改打確認婚姻無效,同枕10幾年的先生,會這樣對我,也就算了,但他竟然是這樣對待自己的孩子。」

▲97年新法上路前,即2008年是採「儀式婚」。儀式婚的定義是必須要發喜帖宴客,必須要有人見證才算完成婚禮

相關字:黃瑜嫻(小嫻)、何守正。美國登記結婚,台灣沒有辦理登記,離婚,分手

民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非現行法規 )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任一方,或其家人有暴力虐待行為都是申訴理由,這種情況很多,通常是蒐證困難。還好,現在錄音筆或是監視器很多,或許可以請求徵信社協助。)如果另一半有暴力行為,可以申請保護令,目前國內共有三種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共有的保護項目為: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3、必須遷出你現在的住居所 4、必須遠離你經常出入之場所特定距離 5、暫停親權 6、其他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惡意遺棄,應該就是即便夫妻關係存在,對方直接消失沒有任何音訊之類)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這一點合適嗎?對方有惡疾時,反而申請離婚…….)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有暴力傾向的雙重人格和反社會人格,算不算精神疾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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