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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可以要求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所… – Wise Library 1985

寶瓶文化|書摘|雷皓明|《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保護令有什麼用?保護令可以辦到的事很多。例如:禁止加害人「騷擾、跟蹤、通信」;禁止加害人「接近特定場所」一定的距離(如工作場所、住家、學校等)。另外,鑑於被家暴的人可能處於經濟弱勢,法官在保護令的內容中,可以要求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所,還可以禁止加害人處分(比如變賣)住所,讓家暴被害者不用怕寄人籬下,任人宰割。甚至還可以叫加害人交出汽、機車或其他生活必需品,使被害人不會因為申請保護令,而被加害人施以「經濟上的制裁」。法官甚至還可以定奪子女的教養權、會面交往方式,讓加害人與子女保持一定的距離,避免子女受到不當教養的危害。

寶瓶文化|書摘|雷皓明|《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保護令,會影響「親權」最後判給誰…有些當事人念及舊情,認為家暴只是暫時的,對方一定會悔改…雖然我覺得隱忍不是好的溝通方式…一般來說,在爭子女親權時,你可能得盡力去證明自己是一個適任的父親或母親,讓法官願意把親權判給你。以離婚時爭取親權為例,《民法》第1055條之一就詳列了很多法官判決親權歸誰時…除了子女自身的條件(如年齡、意願、性別等等),法官也要參考父母親的職業、品行、經濟、感情,甚至連文化、傳統與價值觀都可能是影響因素之一…但你要怎麼證明自己的品行優良?怎麼證明自己是個好家長…實務上常見的方法是傳喚親人及友人,詢問他們平時都是誰在照顧子女,誰有用心,誰素行不良,利用他人的證詞來協助法官判斷孩子跟誰比較適合。

 

寶瓶文化|書摘|雷皓明|《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法律規定的「不適任標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即一般所說的「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利於該子女。」這是一條法律規定的「不適任標準」。

一旦曾施加過家庭暴力,就會被推定為不利於子女…如果對方犯下了家暴事實,而你有辦法提出先前聲請過保護令的證據,這對你爭取親權是相當有利的…若你尚未聲請,覺得想給對方一個機會,也得把這個保護令的效果放在心上,以備未來之需。

 

寶瓶文化|書摘|雷皓明|《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就算沒有肉體暴力行為,當事人嗜賭導致債主上門暴力討債,又曾以自殺相逼來跟配偶借錢,甚至是到配偶工作場所鬧事、騷擾,這種造成配偶精神上高度壓力與逼迫的情況,法院也會認為足以核發保護令(參見「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家護抗字第六十七號」)。

 

寶瓶文化|書摘|雷皓明|《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罵配偶三字經,也算家暴…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的定義,除了身體上的傷害,也包含精神上的騷擾、控制,或是利用經濟能力所做的脅迫或其他不法行為,這些都算是家庭暴力…言語上的汙辱、精神上的壓迫,也屬於家暴

寶瓶文化|書摘|雷皓明|《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你一定要弄懂的「保護令」
●誰可以申請?

面對家庭暴力,如果家庭成員間經過溝通、協調後,仍然沒有辦法解決,就應該適時地尋求外力幫助,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基本上,向居住地或暴力事件發生地附近的法院聲請就可以了。如果先前就曾因家暴事件報警或是通報社工,也可以請他們替你申請。

 

不管是有血緣關係的「親人」、有婚姻關係的「配偶」,或者是沒有法律上關係的「同居人」,當家暴事件再次發生時,都可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就算沒有同居關係,如果是恐怖情人對你進行騷擾、虐待,你也一樣可以申請。除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聲請保護令以外,如果你是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三親等內的親人(姻親或血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也可以代替他們去聲請比如說你發現侄子被他的爸媽傷害、虐待,但他年紀小不懂事,不知如何保護自己…就可以去幫忙聲請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一般情況下,需要開庭

一般情況下,可以聲請「通常保護令」,需要準備書面資料,向法院遞狀。在這份書面資料中,要把相關的證據和資料準備好,告訴法官:家暴事件發生在幾年幾月,誰受了怎樣的傷害,誰能夠證明這些事情等,整理一下暴力事件的背景事實。之後在開庭審理時,法院才知道確實有此事發生,可以加快保護令的審理與核發。

 

●「緊急保護令」:危急狀況時,迅速核發

若情況危急,就不要管那麼多了!你應該趕緊報案,並要求檢察官、警察或通報的社工替你聲請「緊急保護令」。這種保護令的重點就在「迅速核發」,所以不用先遞交書面資料法院在受理後四小時內就會核發不一定需要先開庭才會給你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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