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 錄取薪資
- 三等約60,000元、四等約48000~52000元
- 分發單位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工作性質
-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就可以取得報考司法官的資格;擔任書記官四年後,舊可以取得報考律師的資格。
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法院書記官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現在開始不嫌晚。
- 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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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
- 最佳位置
- 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律師、司法官。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等別 | 三等 | 四等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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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法院組織法 |
備註 |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查閱「司法特考法院書記官投考組合分析」。 |
法院書記官體格檢查標準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院書記官訓練(受訓)課程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項目 | 訓練(受訓)課程內容 |
(一)專業訓練: |
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
(二)實務訓練: |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
司法官工作內容
司法官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 考試地點
- 第一試分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舉行;第二試設臺北及高雄2考區舉行;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司法官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司法官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七: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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