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說過:「女孩子在讀者讀到這段對話的當下,也正在被傷害,而惡人還高高掛在招牌上。我恨透了自己只會寫字。」
陳星 本名:陳國星 新聞關鍵字:補教名師 假學歷 社會壓力
1995美國有女作家諾爾(Jessica Knoll)將自己15歲遭性侵的經歷寫成小說《最幸運的女孩(Luckiest Girl Alive: A Novel)》故事講述一名在費城念私立貴族高中的少女在念書時受到3名同學性侵。她坦承最難承受的是同學的眼光,她說:「我被當成了罪人,好像我罪有應得一樣。」她沒有在第一時間承認這個故事是親身經歷,她並沒有把加害者的姓名寫進書中。
何謂「性侵害犯罪」?刑法條文?
刑法第 227 條(未成年人性侵害)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348 條(擄人勒贖結合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Q:何謂妨害家庭及婚姻?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刑法第237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刑法第238條﹞
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其對象亦同﹝刑法第239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刑法第240至241條)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刑法第243條﹞。
Q:一旦被性侵,朋友可以幫我提出告訴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除被害人外,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代為提出告訴,且是「獨立告訴」,即就算被害人不追究,他們仍可不受被害人意思之拘束,自行提出告訴。此法是要避免被害人因心理創傷或遭威脅恐嚇,進而消極逃避被侵害之事實。如果被害人死亡,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朋友是不能代為提出告訴的。
Q:性侵案件,可否請他人代為出庭?
委託他人代為出庭是允許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之1條第一項:「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代理人多為律師或檢察官,如果代理人非律師身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之1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也可申請讓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對於患有心智障礙或是身心受嚴重打擊者,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會主動考慮,或依被害人的聲請,在法庭外之適當地點問被害人。
Q:審判資料會不會外洩被公開?
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8條規定,除非被害人同意,或無行為能力(智能障礙)而由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外,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皆不得公開。
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2條與第13條規定,法院文書、判決書上皆不能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Q: 如何預防約會強暴?
1不與不太熟悉的對象約會
2不要單獨前往對方住處赴約
3不要任意食用不明食物或飲料
4 約會前了解對象個人生活背景
5 盡量選擇白天、熟悉的社交場所或人多的地方約
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尋求各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專業人員的,提供庇護、陪同報案偵訊、驗傷診療協助、法律扶助、心理諮商輔導等等。
配偶強暴,夫妻之一方強迫另一方性交,刑法第229條之一規定配偶之間的強制性交或合意性交,歸類在告訴乃論。其追訴期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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