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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外銷美國|讓大企業避之唯恐不及的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s)是什麼?

▲反壟斷法(反托拉斯法)是為了防止某一個市場長期被同一家公司的產品所壟斷,目的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法條目的是為了禁止或限制壟斷、限制性商業慣例、不讓業者之間協商價格侵害消費者的權益,以保護貿易和商業的公平競爭而制定的法律。據了解,在美國最主要的反壟斷法是《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

從商業視角切入,任何產業都有「報酬遞增定律」,容易出現強者恆強大者恆大,即大企業壟斷市場的現象。當某企業吃下某產業過半的佔有率,幾乎等同吃下其他同產業企業的生存空間。

(Antitrust laws)是美國避免企業壟斷市場而於1890年通過的一項法案,全名為舌曼反托拉司法案。政府企圖透過此法案,保障消費者藉由競爭市場獲取低價而又創新的商品。目前最有名的就是微軟的反托拉斯官司。國內似乎沒有這樣的法條,目前以公平交易法與反托拉期法的概念比較相關。

企業壟斷的相關理論

根據智庫百科:企業壟斷應具備三大要素:(1)是市場中某種產品唯一的供應者,市場上沒有任何替代品。韓國三星算嗎??(2)其需求曲線也即是該產品的總需求曲線,壟斷企業具有對該產品價格的完全控制權;(3)該行業具有很高的進出壁壘,以致於任何一個企業(行業內和行業外)都無法進入或退出。

產量遞減原則,在經濟學中,指在投入生產要素後,每單位生產要素所能提供的產量增加發生遞減的現象。報酬遞減(diminishing returns)亦稱收益遞減、報酬遞減法則、收益遞減法則(law of diminishing returns)、產量遞減原則(principle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productivity),邊際報酬遞減、邊際收益遞減(diminishing marginal returns)、邊際報酬遞減法則(law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returns)[3]以及邊際產量遞減法則(principle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productivity)。

「新手時代來臨」,經濟版塊移動快,「邊緣優勢」破壞老企業既有利潤?

韓國三星主辦人變舉發人?

友達前副總陳炫彬與友達前副總熊暉2006年因受三星邀請,參加名為產業共存共榮、資訊分享的Crystal Meeting(水晶會議),單單因為這個會議,便成為他們兩人被定罪服刑的理由。依照會議內容被美國聯邦法院認定有反壟斷行為,而當初主辦此會議的韓國三星不單單舉發此議會內容違法,更同時轉汙點證人,加上自首,獲有免罰優惠。

2006年底,美國司法部、歐盟貿易委員會等單位先後調查三星、夏普、友達、奇美電等多家台日韓面板廠是否壟斷及操縱面板價格。主辦人三星搶先認罪轉作汙點證人。2010年6月,美國舊金山聯邦法院正式起訴友達光電、美國分公司和6名主管,包括陳炫彬、熊暉、陳來助、梁兆龍與李燦榮。

提起該案件,熊暉在書上推薦序中說到,事實上當時各類面板的平均價格下跌了7、8成,消費大眾反而是受惠的,但美國法庭僅以「與同業討論價格」就將公司與主管定罪。熊暉在新書發表會後,面對記者提問還原該起案件,他則說該案與文化、經濟甚至是國家利益有關,由於對國外法律不熟悉,最終才知道不能跟競爭同業私下接觸

陳炫彬從千億元大企業的執行長、副董事長,成為美國聯邦監獄囚徒,待在監獄裡的日子高達2343天,第一天抵美便被扣監。面對美國司法部「涉嫌聯合操控液晶面板價格、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訴訟,陳炫彬將其寫成新書《曠野逆境,恩典相隨:從執行長到在美滯留服刑2,343天的告白》。

▲Antitrust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set up to regulate the conduct and organization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 with the attempt to promote fair competition in markets and ensure the benefit of consumers. Firstly, it restricts the formation of cartels and prohibits other collusive practices. Second, it restricts th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organizations that could substantially lessen competition. Third, it prohibits the creation of a monopoly and the abuse of monopoly power.

▲cartel n. a group of independent enterprises or business organizations formed to

monopolize the market by negotiating or regulating pricing and other issues with the purpose to control prices and eliminate competition.

▲collusive adj. acting together in secret to achieve a fraudulent, illegal, or deceitful goal.

▲Competition law is a law that seeks to maintain market competition by regulating anti-competitive conduct by any companies. Competition law is titled as anti-trust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s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 and Russia.

國內法律與美國法律的資訊落差?

他一度安慰自己「就當回到男生宿舍,念神學研究所」。堅持不認罪協商、上訴到底,他說「只是沒想到過程這麼辛苦」。「美國的反托拉斯法隱藏一些法官的解釋空間,只要有證據顯示廠商之間有具體價格協議行為或意圖,檢察官與陪審團就認定你應該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卻依舊行動,就算是犯罪。」

他指出,當年因為三星當污點證人,韓國LGD、華映、奇美電(後來的群創)、彩晶後來都選擇認罪協商只有友達與美國打官司到底,雖然爭取到友達前總經理陳來助等人無罪認定,但陳炫彬及熊暉面臨3年的刑責。

在美國監獄服刑日子,他每天給自己設下目標,走路7公里、大量閱讀、禱告、記錄每天生活,但不能使用電腦、不准練太極拳。監獄雖然地處半沙漠地帶,但監獄內環境寬敞乾淨,2至3人住在一個開放空間式的隔間,有乾淨的浴室、洗手間、供應微波爐、自動洗衣機、乾衣機等,有讀書間、室內健身房、圖書館、醫務室、兩個足球場、一個壘球場、排球場等。

監獄一周有五天允許家人、朋友登記探訪。第一次入登記訪客人數有90位、第二次70位,服刑期間,有160位親朋好友前來探訪,讓他覺得自己非常幸福。期間一次小中風,他在書裡寫下當時內心的不安:「充滿無助與無能為力的窘境,我為何要接受這樣的待遇?」出獄前,他被法院保管的護照不翼而飛不能出獄。

陳炫彬首訪時表時過去以前的人生只贏不輸,很驕傲,因為這場官司,讓他學會能謙卑,學到人需要互助,更體認到耶穌說要愛人如己,身段變得更柔軟了陳炫彬夫人劉金枝也說,陳炫彬經此一事,變得更柔軟了。妻子劉金枝表示:如果知道要看到想見的人這麼難,就不會在兩人相處時浪費時間吵架。」

陳炫彬,1975年畢業於交大電信工程學系,新竹縣新埔鎮出生,客家人。第一份工作是在飛利浦竹北廠工作,1983年進入宏基電腦;1992年與友達前董座李焜耀成為創業夥伴。當時李焜耀是明基電腦總經理,陳炫彬被指派到明基電通馬來西亞濱城擔任廠長與總經理,之後明基轉投資成立達基。最後,達基與聯友光電合併成為友達。熊暉目前是八維智能公司董事長,專注於AI應用開發,目前主要產品為AI智能客服,陳炫彬也成為創始股東。

關鍵字:經濟戰。商業戰。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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