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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師不告訴你的事:另一半不願意離婚,寬鬆「破綻主義」訴請離婚成功比例高|專職家管有法律保障... - Wise Library 1985

一位資深媒體人表示十四年的婚姻與妻子分居八年,兩人身處共同職場圈,維持假面夫婦的關係讓他感到異常痛苦甚至罹患憂鬱症,但妻子堅持不願意離婚,只因認為要留住一個完整的家….

提問:人在心不在,還是完整的婚姻嗎?人不在心不在,還是完整婚姻?爸媽貌合神離住在一起,或經常爭吵,留住婚姻是對孩子好,還是為了自己的假面婚姻假面幸福?

民國74年修法|在民法1052條增訂採「破綻主義」條款….

「破綻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3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據蘋果日報報導,我國的離婚訴訟目前引進歐美的「破綻主義」,提出離婚訴訟時,若可以向法官舉證雙方分居多年、個性不合、貌合神離或冷戰多時等事實,讓法官相信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官審酌後,若認定雙方婚姻關係出現破綻,就算再努力也無法彌補,很可能判決兩造離婚

 

晚晴協會理事長岳珍指出政府在民國74年修法通過、在民法1052條增訂採「破綻主義」條款,較具彈性、也較符合時代潮流。

 

岳珍表示離婚採「破綻主義」施行後,自從最高法院出現新判例,現在只要原告的過失比被告低或相等,即可提告(以往訴請離婚的原告只要本身有過失就無法提告)

 

岳珍表示過去「不堪同居之虐待」通常指肉體施暴,需有驗傷證明才能訴請離婚,碰過「很懂得如何行刑,可以驗不出外傷」的已婚男讓配偶卻無從驗傷的案例。她表示現在肉體施虐的案例減少,取而代之的是精神暴力,以三字經辱罵或尖酸譏諷配偶、長期冷戰或「經濟封鎖」不顧家,都構成離婚的要件經常性、無正當理由晚歸,也是最常見的訴請離婚理由之一


2008年離婚獲准官司|有58%的案件,法官都是採取認定較為寬鬆的「破綻主義」

據聯合報報導,2008年各地方法院判准的離婚官司,有58%的案件,法官都是採認定較為寬鬆的「破綻主義」,認為婚姻出現破綻、雙方已無法復合,就會判准離婚。司法院統計,近十年有三千兩百多對怨偶。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當夫妻一方有過失,符合法定的十個離婚原因例如通姦、遺棄等,法院可判准離婚。

 

此外,夫妻若有重大事由,致婚姻出現破綻,責任較輕或無責任的一方也可請求離婚,稱為消極的「破綻主義」(這一點似乎過去很少有媒體或國內的律師提起。呂秋遠律師的專欄提過嗎?民國88年,各地法院判准離婚案件有近三千八百件,大都以法定離婚原因為標準,有46%的理由是惡意遺棄;只有約10%案件是以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有破綻而判離。

 

司法院統計,2008年各地方法院以「有法定離婚原因外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判准離婚的案件有58%。都會型的法院,如板橋、台中、台北地院的比率分別高達81%、73%及64%,高雄地院逾60%。應該是因為都會區的男女資訊比較多,對法律條文更為了解,更懂得保障自身的權益。


「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即夫妻雙方只要認為有重大難以維持雙方婚姻關係之事由,任何一方均可訴請裁判離婚,夫妻若有重大事由,致婚姻出現破綻,責任較輕或無責任的一方也可請求離婚,稱為消極的「破綻主義」。

 

據中央社2009年的報導,台灣每天高達146對離婚配偶。晚晴協會岳珍理事長指出:「其實只要申請原告能夠舉證對方夜夜笙歌、夜不歸營,也是法官自由心證下案件可能獲得判離的原因」主持人蔡詩萍提出疑問。「雖然破綻主義幫助了許多受家暴或弱勢婦女….」雖然多數人勸和不勸離,但是婚姻當中只要存有霸凌或暴力,離不了的婚姻就是助長不幸,對嗎?


國內想離婚的人不在少數,單單2018年5月份台灣就有5,203對couple 辦理離婚登記。

台灣,離婚的方式有2種:
1.雙方同意,好聚好散=「協議離婚」
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子女監護權、財產的分配自己協議。

2.一方想離婚,一方不肯放手成全=「裁判離婚」=通常是為了子女監護權或財產分配訴訟。依照民法第1052條,想要訴請「裁判離婚」,一個是符合「法定十種事由」,一個是符合「例外重大事由」。「個性不合」在法官眼理不是可以離婚的理由。難道對方不肯離婚,一輩子都要彼此囚禁彼此?

 

據統計數字,只要離婚案件能夠送進法院實質審理,近90%的判決是能被法官判准離婚。據媒體報導,還是有「法定十種事由」以外成功離婚的例子,如(高雄分院107年度家上字18號民事判決)一對夫妻婚後常常為了情感與財務問題吵架。妻子以丈夫沉迷賭博、外遇(未經證實)、深夜不歸為申請離婚的理由。丈夫不肯離婚,還要求法院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最後法院最終也判准離婚。

 

提醒:以為女性(妻子)離婚就能獲得贍養費是錯誤迷思

基本上,依照台灣的法律,除非你沒有工作能力,或者有婚前協議書,不然台灣多數女性離婚是不會取得任何贍養費的。


法定裁判離婚的十種事由如下

  • 重複結婚。
  • 外遇通姦。
  • 夫妻間不堪同居的虐待。(例如夫妻間的家暴)
  • 姻親間的虐待,導致不堪同居。(例如丈母娘虐待你)
  • 惡意遺棄。(例如重病中卻離家出走消失無蹤)
  • 意圖殺害。(例如新聞常見的持刀相向)
  • 有不治之症。
  • 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 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 故意犯罪,被判處超過六個月。
  • 例外重大事由,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
  • 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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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假面婚姻……

過去擔任過律師的立委尤美女指出,從實務上發現,現有不少的女性想離婚,但男方不願放手,把女方困在婚姻中當作報復或懲罰即使女性有能力善盡舉證責任,訴請法官判決離婚,但許多女性往往念及夫妻情義,不願意在法庭上撕裂情感。協議離婚不成,判決離婚又非得去探究責任歸屬的情況下,讓許多女性困在假面婚姻中痛苦不堪。婦女新知董事長范雲指出,以往女性離婚原因多半是配偶不盡家庭義務、對配偶漠不關心、家暴、外遇、債務。女性現在還會考量伴侶之間是否有情感,以及溝通互動模式是否良好,或是對方是否願意為未來的目標一起努力。

 

尤美女表示,國家和法律無法保障人民永遠幸福美滿的婚姻,因此法律也無權決定婚姻是否繼續維持。國家與法律唯一能做的是,保障個人在婚姻消解後,身為人的基本權益不會遭受損害。希望國家與法律維護人民基本權益,而不是扮演仲裁私人情感的角色

 

1.尤美女指出:希望不追究誰對誰錯的破綻主義的離婚判決能充分發揮功能,讓假面夫妻能夠好聚好散。

2.立委尤美女也提醒想離婚的女性不用擔心因丈夫欠債而要為夫還債。台灣目前的夫妻少有人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多數夫妻採行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除非太太擔任先生的保證人,否則妻子沒有責任或義務替先生還債。

 

3.下一代兒女在繼承未發生前,下一代也無須負擔父親的債務。若先生的債務日益擴大,債權人有可能以代位求償的方式,讓太太被迫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損及太太在婚姻中所累積的財產,建議太太可趁早辦理分別財產制減少損失

 

4.婦女新知基金會也提醒想離婚的女性,許多先生威嚇離婚不給一毛財產而讓女性不敢離婚,但配偶「擁有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女性不用擔心會因為離婚而一無所

 

5.很多人夫會以子女監護權當作威脅的籌碼,讓太太不敢離婚。尤美女指出,根據目前司法院的判決,女性得到監護權的比例是男性的2倍,因此,女性其實不用再委屈自己,忍受早已破碎的婚姻。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女性如果有離婚相關法律問題,一定要勇敢求助

婦女新知的民法諮詢電話志工都受過完整法律訓練 ★


婦女新知協助諮商的電話02-2502-8934。

婦女新知基金會臉書 連結

▲尤美女,律師出身,現任民主進步黨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同校法律系及政治系雙學士。女性主義者。夫婿黃瑞明是現任司法院大法官,曾任律師。父親任職金融界,母親為家庭主婦,她就讀於民生國小、彰化女中,一路均為班長,以優異成績考上台大政治系,翌年轉法律系,考上台大法研所,並通過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最終,她毅然決然放棄司法官受訓,而擔任律師工作。於民國74年至76年間,至德國法蘭克福大學進修,攻讀法學博士學位。民國77年為兼顧家庭,自行開業,同時又一頭栽入婦女運動及維護婦女人權的公益大業

 

積極推動諸如婦女人身安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案」等保護婦女人身安全之法案,並草擬「兩性工作平等法」,經過十二年的努力,終使該法案於民國90年三讀通過,保障職場性別平等,且推動「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夫妻住所、子女姓氏等修正,保障婦女在婚姻中之法律地位,更推動改革制度、督促設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等制度之建立,推廣法律及兩性平權教育,維護社會之公平正義。

 

▲尤美女自傳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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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法院認定彼此不說話、 不一起吃飯、不一起出遊,已經沒有法律上的履行同居義務,甚至比一般的室友還不如,因此認定divorce是對兩人是最好的狀況。

 

婦女新知組織部主任陳玫儀表示過去婦女通常在婚姻維持得很辛苦,再也走不下去了才離婚,現在因婦女自主意識抬頭,個性不合、對子女教養看法不同、想追尋自己的目標等理由都可訴請離婚。值得注意的是,外籍配偶向婦女新知諮詢如何離婚的案例主因包括家暴、經濟不寬裕,先生又不准她們在外打工、寄錢回娘家等。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傳真:(02)6601-6400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多起法官審理離婚官司的成功案例(Reference聯合報):

案例一。作息不同 分房疏遠 法院判離。陳先生和太太結婚近十年,婚後一年,先生調派大陸,每個月回家一次,婚後三年,兩人開始分房,先生寫了一份互不干涉生活的書面約定要太太遵守,一段時間後,兩人已無性生活。法院審理發現,陳先生和太太的生活作息都不同。先生晚上十點就上床,太太則要看書上網到半夜。先生睡覺要穿長袖長褲,太太體質偏熱又會磨牙等。法官認為兩人分房後感情疏離,無意改善,婚姻已出現無法回復的破綻,判准離婚確定

 

案例二。老夫老妻 早已無愛 判離。戴老太太七十歲訴請離婚。她和先生於民國五十四年結婚,是招贅婚,戴先生於民國七十九年間搬到公司宿舍,退休後就住回桃園老家。戴老太貴去想離婚,但無法提出法定的離婚原因,例如證明先生虐待她;戴先生則怪太太喋喋不休,老是指他有外遇。法院綜合判斷,認為戴老太太因為住處附近的電線桿被人噴漆指其先生騙女人,心生懷疑,並不是無事生非;戴先生不想修復婚姻,反而採取對抗方式,兩人互信互愛基礎已生破綻,判准離婚,並判決先生還要給太太慰撫金、分配剩餘財產。

 

案例三。爭吵不休 難再溝通 判離。鄧先生和太太於民國六十年結婚,八十二年起分居,鄧太太開始寫明信片到先生工作的地點指控先生拋妻棄子、喝花酒不檢點,先生起訴離婚後,情況更糟,太太找徵信社追查先生行蹤,深夜報警調查先生有無外遇。法院審理時,兩人翻出廿、卅年前的舊帳互相指責。法官認為這對夫妻的溝通途徑已經阻塞,很難再共同生活,判准離婚

 

▲【完整版】單身行不行:離婚。再婚。二婚。下一段婚姻會更好。來賓:孔鏘、廖偉凡、王瑞玲、賴芳玉、顏冰心

▲責任較輕的一方或無責任的一方或(兩個過錯一樣多)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民法》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和裁判離婚。兩願離婚顧名思義,是指雙方同意下協議辦理離婚。

▲2018年七月上路! 公務員離婚配偶可分1/2退休金。目前僅限專職家管可請求此權益

▲2018年七月上路! 公務員離婚配偶可分1/2退休金。目前僅限專職家管可請求此權益。

▲法律便民 |離婚不須登記!法院調解成立即生效

相關報導:蘋果日報 分居20年 可舉證提離婚訴訟 連結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如果你有正當工作,或工作能力,女方並不會因為離婚而獲得贍養費。而且此法令僅適用於「判決離婚」。

 

統計顯示,中國大陸連續3年取代台灣,成為全亞洲離婚率最高的國家。而據風傳媒的報導,國內每年逾5萬多對勞燕分飛的怨偶中,有近40%是婚齡10~20年的老夫老妻。也就是,多數夫妻往往選擇忍到孩子上高中或上大學了才離婚。

 

▲【民視台灣學堂】法律線上:離婚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以何為判別標準 2017.9.8—主持人:知名女律師蔡惠子。

【40歲的熟齡愛情】林利霏遲來的高濃度幸福

新聞關鍵字:有過失離婚。無過失離婚。離婚官司。破綻主義離婚制度。婚禮 。 戶籍謄本。結婚 登記 。 離婚。二婚。夫妻義務。同居。先生外遇情書。老公出軌劈腿曖昧第三者。夫妻沒有行房。慰撫金。分配剩餘財產。事證佐證。舉證困難。

Q: 「親權」與「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法官目前判決夫妻哪一方擁有監護權,不是根據財力,而會依照小孩的最佳利益來判決。另一半比較有錢,那法官會不會因此把監護權判給對方?若監護權判給了對方,我是不是就再也看不到小孩了?這些問題都可以在婦女新知基金會的網站看到詳解。

https://www.awakening.org.tw/faq/category/18

Q: 離婚後,沒有爭取子女監護權的一方,不用撫養子女?
民法第1114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法律上明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已離婚的夫(妻)仍需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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