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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法規定,公務員包庇走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Getting Closer to God's Voice 1985

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如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利用職務機會犯案,依據《刑法》第134條,需加重1/2

懲治走私條例第10 條第1 項包庇走私罪之規定,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相關報導:台灣法律:罷免總統的條件和門檻如下….

懲治走私條例第7條(知走私不報罪)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4 條(走私罪):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第8條(常業犯):以私運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運送、銷售或藏匿前項之走私物品為常業者,亦同。


懲治走私條例第第9條(放行售匿走私罪)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般來說,香菸一條是十包。

懲治走私條例第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罪及常業犯)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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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source 關鍵時刻X 東森新聞X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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