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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酒醉斷片性行為性侵驗傷採證及提告SOP - Wise Library 1985

Q:提告性侵應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關鍵在於:如何證明加害人違反被害人意願?在受害後儘速前往醫院驗傷驗傷取得驗傷檢體報告,是最關鍵的證據。若遭下藥性侵,體內殘留藥物也是很關鍵的證據。被害人的陳述或間接證據:對話紀錄、案發現場照片或監視器畫面等。很多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相約外出用餐或出遊。男生可能以過勞想睡等理由邀女生去摩鐵休息並性侵對方。

 

台灣夜店撿屍文化盛行,酒醉斷片性行為爭議多

國外有那麼一句話:Drinking is not a Crime. Rape is. 

「性侵害」的定義: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且令當事人不舒服,均被視為性侵害。 就性別騷擾到性侵害五個等級
1. 第一類是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以及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性別歧視語言或行為,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
2. 第二類是性挑逗,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吃豆腐的行為。
3. 第三類是性賄賂,包括以同意性服務做為交換利益的手段,即以利益承諾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例如雇主以加薪或升職要求員工提供性服務。
4. 第四是性要脅,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即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性相關的活動。例如師長以畢要脅或當掉學分來要脅學生配合其性要求。
5. 第五類是性攻擊,包括性侵害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例如強行性交等。

 

負責勞動與身體自主議題倡議的開拓部主任林秀怡「當女性好不容易勇敢說出自己曾遭性騷擾、性侵害的經歷,旁人卻得先檢視她求助的『資格』:不能長得醜、長得老、不能穿太少、不能做什麼逾矩的事。等這一切都『審核通過』了,才認定她『有資格當受害者』。」

 

當性侵社會事件發生,往上檢討受害者的聲量往往讓多數人忽略受害者自身「真正的意願」。刑法第 221 條中的「妨害性自主」指涉的「違反意願」,其內含並不僅是「明確違反意願」或「合意性交」兩個極端,還包括「沒有意願」及「無法表達意願」這些狀況。

 

相關文章:#WhyIDidn’tReport|“Too many of us have never felt safe” in a “victim-blaming"culture…

 

 

「沒有暴力的過程」不等於就是「合意」

林秀怡「我們為什麼要一直強調並教導女性如何保護自己?該教的難道不是如何『不侵害』別人並且尊重對方嗎?…………一味去單方面要求女性保護自己。」

 

林秀怡解釋「大家想像中的性侵害,是一方以暴力對待、另一方奮力抵抗,才叫做『性侵』,這是很單一的想像。多數時候,尤其在對方年紀尚幼小時,對於『性』一知半解,其實不理解『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既然不理解,自然不知道要抵抗或拒絕。這明明就是『沒有意願』,沒有『積極同意』,卻經常在事後被解讀為『合意』。」「沒有暴力的過程」不等於就是「合意」。簡言之,女性喝醉了被「撿屍」一樣,當事人雖然沒有抵抗(無能力抵抗),也不符合「積極同意」。

 

林秀怡表示性行為理當在『彼此都充分認知』之下,確認『雙方都積極同意』才可以,缺一不可。林秀怡:「這件事不應該這麼難理解,就跟我們上街買東西一樣啊!業主在沒有清楚告知產品內容之前,不能強制販售,消費者也沒有義務要強迫接受。」秀怡指出,合意性交、沒有意願、違反意願,這 3 者之間許多時候無法清楚劃分,因此妨害性自主無法抽離脈絡來看,也難以建立一個適用所有人的通則。她表示「重點是在他的成長過程中,究竟有沒有人教過他,將這個『充分認知並積極同意才叫做合意』的概念內化在心裡,成為『心裡的那把尺』。」「我們的社會一直避談親密關係[…..] 根本拒絕教導孩子什麼是真正的『合意』,反而一直在談『自保』。我們只會說──特別是跟女孩子說──妳要如何防範暴力、避免侵害,卻從來不教他們怎麼說『要』或什麼才叫做『要』。關於身體自主權,我們知道得太少。」

林秀怡強調:「我們對性侵不斷發生的原因了解得太少……….很多時候,明明是妨害性自主的公共議題,我們卻說那是人家的『私生活』;明明是不涉及公共事務的私生活,我們卻又拿來當重要的新聞炒熱。這些不理性的負面討論,會讓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可以求助,或者還沒準備好說出來,卻被迫不斷的去回想。」

 

權勢性交黑數龐大

據法務部的統計,民國 104 年法院裁判性侵害案件,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為 1,779 人,分析其中對未成年人「乘機性交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占 11.3%。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自 1999 年至 2010 年性侵害犯罪方式分佈顯示,對未成年的權勢性交案件每年平均僅有 54 件,不禁讓人懷疑其中隱藏的龐大黑數。

 

權勢性交: 雙方權勢不對等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文紀惠容發文表示:老師與學生、業務上受長官監督的員工之間的性關係,皆應屬於權勢性交。她提到任何權勢的誘姦就是性侵害,不管是師生或是上司與員工之間的誘姦,都屬刑法第 228 條的權勢性交。

 

紀惠容也強調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或年齡相差過大,即為雙方權勢不對等,年長者憑恃其輩分、金錢、社會地位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懵懂、涉世未深、對愛情的憧憬、對長輩的信任,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權勢性交。補習班的老師與學生,除了雙方的年齡差距,還有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當然更是權勢性交(如房思琪的初戀熱園女主角)。

 

勵馨基金會去年進行<兩小無猜事件處遇執行之跨國分析比較>研究發現,在美國和瑞典,對於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間,或是師生具有權力關係的性行為,則採非常嚴格的法律,因為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Reference: 刑法第 228 條歷年判例,多起補習班老師性侵學生,被判權勢性交罪的案例。

 

婦女新知除了要求停止網路鍵盤辦案與媒體的扒糞式報導,也呼籲所有關心與性別刻板印象,共同營造一個對所有人都友善的環境。她也建議所有因此次風波而承受負面影響、被迫不斷回顧負面經驗的閱聽人,「不要拿惡意的傷害來檢視自己」,斟酌看待這些言論,減少吸收負面訊息,並且尋找支持自己的人和團體,找到正面的力量。

 

當然,最重要的是邀請每個人一起關注臺灣的性別平等教育,讓性平概念深植於教育中,讓所有人都能瞭解自己、認識各種不同多元性別的人,如此才有具體的尊重與多元價值行動,性騷擾、性侵害也才有真正減少的可能。


2014 年,影星艾瑪華森(Emma Watson)在聯合國總部發表的演說也討論到這件事:「男性確實受到性別刻板印象的禁錮。如果他們能脫離這樣的束縛,那麼女性的處境也會自然而然改變。如果男性不再需要具有侵略性,女性也就毋須屈服;如果男性不再需要立於掌控的位置,女性也毋須被控制。」

▲HeForShe 兩性平權運動(United Nations Women Speech 聯合國婦女署,演講。2014)/艾瑪華森(Emma Watson

 


相關文章:《PTT 提告到底對性侵受害者有什麼好處?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陳淑芬昨表示「不起訴不代表就沒發生。」陳淑芬表示目前制度逼得很多性侵被害人噤聲,因當下說不出口,即使後來透過司法也喪失尋求正義資格。

 

新聞事件:《女稱去年被性侵今年才提告 遭控男不起訴》便是提告、驗傷,錯失第一採證時間。若事發與提告時間相隔久遠,便等同錯過舉證機會。加上密室犯罪難還原,也是舉證困難之一。 

 

一名偵辦婦幼案的檢察官也認為,若被害人死亡,要檢警從旁證去還原多年前發生、猶如密室犯罪的性侵案非常困難。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司法養成教育講究人權,但「無罪推定論」卻強迫被害人舉證。以加拿大為例,在性侵案件上,改由嫌犯舉證「我沒性侵對方」。

 

過去社會有強烈檢討被害人的思維,例如檢討被害者的穿著,美國堪薩斯大學為打破外界的錯誤觀念,和比利時聖約翰社區中心舉辦了一場名為「What were you wearing?(你當時穿什麼衣服)」的展覽,將被害者被強暴時所穿的衣服,一件件展示在大眾面前。發現很多受害者遇害時穿著都是日常普通的outfit,像是T恤、牛仔褲、運動服、制服、襯衫等。主辦單位希望藉由這個展覽打破大眾長期以來對「強暴」的迷思,每個人都有選擇穿什麼衣服的自由,這絕不是構成性侵害的主要因素,也不是助長強暴犯性慾的關鍵。

 

延伸閱讀:彼此對關係的認定不同,「約會強暴」比例高,熟識者性侵比率高達75.65% ….


新聞關鍵字: 中學生少女被性侵,國中生尋短墜樓不治。性侵。測謊。誘姦。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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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事件 <法律條文>

一、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221條、第224條):
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以強制手段逼迫被害人與之發生性交或性交以外其他足以滿足其性慾的猥褻行為。說明如下:參以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將性交行為定義為「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三、乘機性交、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如喝醉酒、因病昏迷、意外事故受傷昏迷不醒等抵抗能力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加以性交或猥褻。

 

四、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加重結果犯與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有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之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或故意殺害被害人或使被害人受重傷者,則加重處罰之。例如姦殺被害人,加害人則加重罪行。

 

五、對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按一般刑事法律處罰猥褻、性交,係以『強制』為處罰要件。成年人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無關被害人同意與否,加害人皆犯罪。

 

六、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及猥褻罪(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由於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被害人因與加害人處於情感上之不平等地位之『性邀約』例如職場性侵害、校園性侵害案件。

 

七、詐術性交罪(刑法第229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例如夫妻間性侵害、或是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性交的兩小無猜案件為告訴乃論,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

 

驗傷採證及提告要及時

據台灣法律,性侵罪責,一般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新加坡則是八至二十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及12-24下鞭刑。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賴芳玉表示被害人在報案及司法程序上,仍須經過驗傷、呈堂供證、交互詰問等,身體被一再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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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字:性騷擾。權勢性交。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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