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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員警跟中華民國的刑法不熟的八卦啊?

受理案件登記表受理案件登記表是蝦米?

竊盜變遺失?

常常看到新聞再報哪裡被偷哪裡竊案,拆組總以為是無關自己的事情,豈料出來混總是要還的,過年期間拆組家居然被偷了。雖然住家並未被入侵,只是放在騎樓的東西被摸走,損失有限,可是來這麼一下實在感覺不太好。

事情發生拆組去電派出所,過沒多久馬上就有員警前來現場,考量竊盜案通常是破不了的,所以也懶的拿三聯單想說備個案就好了,本著守望相助的精神,回程還不忘按鄰居門鈴提醒最近要小心門戶,才知道隔壁的鞋櫃也被偷個精光。本想說哪有一個炮坑連中兩顆砲彈的道理,豈料,過了一天又傳出樓下鄰居凌晨被侵入家中偷個精光,拆組的老娘一天之下惶恐不安,便自己跑去警察局報案了。

經過三個小時的問訊與筆錄(中間還有鑑識組的員警來現場拍照採證),拆組的老娘總算回家,拿回一張受理案件登記表。拆組眉頭一皺,直覺不對,再細一瞧,發現上面的案類標註「其他(含遺失)」。明明去報竊案,怎麼案類是其他呢?這其他是有包含竊案嗎?而且不是報案警察都會出具報案三聯單嗎?怎麼拿回來的是「受理案件登記表」?

受理案件登記表

這就是受理案件登記表

根據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  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資料來源:植根法律網

雖說拆組也清楚這案子沒有甚麼了不起的,所以之前僅僅備案,但拆組的老娘既然都去報案了,就應該按照程序來啊。拆組再細問老娘當時情況如何,員警是否有裝死不理的反應?老娘回應去了警局馬上就有員警來接待,在筆錄過程之中還有設置錄影機全程錄影,員警並沒有不耐煩的感覺。只對於被偷竊的物品價值有所懷疑,偶而會把被竊物品數目打錯,最有趣的是說員警告訴老娘,東西是在公共場所不見,所以不算竊盜。咦?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受理案件登記表

其他(含遺失物)?

上面沒有看到在公共場合被偷就不算偷竊的說法啊,而且公寓住宅的樓梯空間算是公共空間嗎?拆組認為還有疑義,且照如此說法,我們走在大馬路上面被扒手扒了也不算是偷竊嗎?假若不算公共空間,則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是屬於加重竊盜,罪刑還比較重哩,怎麼會有不是竊盜是遺失這種奇異的說法呢?剛看新聞報有青菜被偷的案件,菜放在人來人往的騎樓之上還算被偷,結果拆組東西在公寓樓梯不見卻是遺失,原來樓梯比騎樓還算是公共空間啊?有沒有中華民國的員警跟中華民國的刑法不熟的八卦啊?結果拆組的老娘就默默的相信他的說詞,花了三個小時拿了一張案類登錄「其他」的「受理案件登記表」回來。

受理案件登記表

咦?備註上寫的是啥?

再次申明拆組並不覺得這案子有甚麼了不起的,問題利用拆組的老娘對法規的陌生,就這樣把拆組的老娘耍好玩的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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