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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4)

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肆、展演團體日常經營可能涉及之智權議題

 

一、場館經營

 

展演團體自行經營場館時,最需要注意的著作權問題,就是場館音樂的使用。舉例來說,場館透過擴音器播放廣播電台的節目,許多人常常以為廣播電台已經取得著作權人(或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播出廣播節目不會有問題。殊不知在現行著作權法下,廣播電台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的授權,是音樂、錄音著作「公開播送」的授權,但場館透過擴音器播放廣播節目,則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因此,場館若有播放廣播節目的需求,必須要取得相關音樂、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

 

或許有讀者很快的會發現,這裡還藏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廣播電台又不是我們自行經營,我們怎麼會知道廣播節目裡用了哪些音樂或錄音,要怎麼樣才能取得合法授權?過去許多連鎖便利超商的做法是跟特定的廣播電台簽約,約定只播放該廣播電台的節目,而該廣播電台亦承諾只使用特定集體管理團體的音樂、錄音著作,這時候超商業者只要依樣畫葫蘆,也向那些特定的集體管理團體取得音樂、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概括授權即可。

 

二、現場表演

 

現場表演需要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除非是全部演出自行創作的著作,否則,只要利用他人著作,不管是音樂或是劇本,相信大多數的展演團體都有過取得授權的經驗。先前即曾有新聞報導指出,日本少女教主西野加奈來台開演唱會,主辦單位布洛克兄弟公司未先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現場演唱的「GO FOR IT」等17首詞曲公開演出授權,被控違反著作權法,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1]。

 

展演團體若是以音樂演出為主,應該還會注意到國外有「租譜」的費用。樂譜是一個非常特別的音樂著作,通常是由專業的出版社發行,而且售價可能「偏高」,因為樂譜的銷售也是音樂創作者很重要的收入來源。但即使是高價合法銷售的樂譜,也不會含公開演出的授權。所以,樂團有公開演出的需求時,即要處理二件事,第一個就是每一演出者都需要有樂譜,而樂譜必須是「合法取得」,無論是購買或租借,第二個就是針對現場表演必須要另行取得音樂「公開演出」的授權。由於出版社出版的樂譜未必全本都是演出所需要,若逐一採購因所需數量較多所費不貲,因此,就衍生出由管理重製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樂譜的出版社或擁有樂譜的人,收取「租借」樂譜費用或實際租借樂譜的機制。只是,在台灣並沒有專門管理重製權的集體管理團體,樂譜的發行或租借也不發達,似乎並沒有收取租譜費用的習慣,但有國外演出經驗的團體,應該對此並不陌生。展演團體後續若要避免相關爭議,恐怕樂譜的統一保管也會是一件要務。

 

此外,隨著演出愈來愈多種形式,在表演時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也愈來愈多,相對要取得授權的可能就不只是音樂或劇本。若是再加上希望將現場表演錄製下來之後,再製作成唱片或DVD對外銷售或另授權電視台或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取得的問題就更為複雜。

 

舉例來說,交響樂團對外售票演出貝多芬精選曲目,若從指揮到演出的團員全部都是樂團的聘雇人員,因為貝多芬的曲目都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又不會用到他人的錄音,全部都是由團員演出,連公開演出的授權都無須處理;如果交響樂團要演出馬水龍先生創作的《梆笛協奏曲》,則需要取得音樂公開演出的授權;如果為了呈現創作所要表達的意境,利用投影機在牆上投影攝影師拍攝的高解析度照片,若該照片未曾公開發行,則另須取得重製(在電腦中)及公開展示(投影)的授權;若要將演出的內容錄製下來發行唱片或DVD,則需要取得演出人員錄製的同意(若皆為受聘雇人員應可依契約約定處理即可),還要取得其演出內容利用到他人著作的重製(及散布)的授權;如果還要進一步授權他人透過廣播、電視播送,需要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透過網路無論是直播或是VOD服務,也要另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三、行銷活動

 

展演團體經營時,除了演出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活動就是行銷。傳統的行銷不外乎新聞稿、傳單、海報發送、廣播或電視節目採訪,一般而言沒有什麼太大的著作權問題。然而,面對社群媒體當道的環境,展演團體也不得不自己跳下來行銷自己,但若是一沒有注意到著作權或商標的問題,很可能反而會使自己陷入法律的糾紛。

 

舉例來說,曾經看到某個人將展演團體彩排時演出特定流行歌曲曲目錄製下來之後,上傳到YouTube提供網友觀賞,以宣傳該展演團體即將舉辦的表演,但顯然該展演團體並沒有取得該歌曲的公開傳輸的授權,所以,後來該影音內容就被權利人檢舉、下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並不是沒有取得授權將含有他人著作的內容上傳到網路上分享,只要被檢舉時儘快下架即可,權利人仍然可以對於先前的侵權行為採取民、刑事的法律行動,絕對不是只要下架或移除,就不構成侵害。

 

此外,也經常在FB社群媒體看到廠商投放廣告涉及商標或著作權的侵害。例如,Pokémon GO遊戲火熱時,FB上的廣告充斥著快龍、卡比獸的圖,還有Pokémon GO的商標,因為是作為行銷使用,未經著作權人、商標權人授權,同樣有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的問題。

 

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1)(2)(3)(4)(5)(6)(7)  



[1] 請參,自由時報,涉違反著作權法 「布洛克兄弟」遭起訴,2014-09-29,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18676, 2016/12/1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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