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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Uber案例看台灣汽車運輸業營運管制的議題

◎賴文智律師、梅文欣律師

 

近期Uber這個創新的汽車派遣資訊服務,不但因為其在進軍各國市場時,因為其主要服務計價接近計程車服務,面臨計程車相關從業人員的抗議(在台灣也不例外),而多次登上新聞,但同時也因受到投資人的看好,有報導指出該公司最近一輪增資12億美金,公司估值達400億美金。以台灣市場而言,同樣的也有支持與反對的聲音,甚至其FB廣告宣稱「開自己的車  每月賺十萬」,與日前「愈賺愈少 小黃司機月入2萬」的新聞相較之下,引發計程車司機的競爭疑慮,顯然可以預期。到底應該力挺創新服務業者,還是要保障價格管制下的公平競爭?若由法律制度的角度觀察,筆者認為Uber對於現行的公路法下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帶來下述幾點衝擊:

 

  • 自用小客車不能兼營商業,未具有執業駕照,也不適合提供商業服務,這是Uber最大的困難。Uber的尊榮服務(Uber Black)固然是與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但其精英服務(Uber X)則非與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而是與個別小客車駕駛人合作。針對小客車駕駛人要從事商業的活動而言,執業駕照的取得容易,自用小客戶兼營商業則較困難,而政策上並沒有義務要開放這樣的服務形態。不過,開放自用小客車兼營商業已經有一個小的開放空間,就是各縣市政府目前從環保的角度鼓勵共乘制度。亦即,Uber可考量由環保的角度,如減少家庭或企業汽車購買,減少在市區無謂的交通流量等,說服主管機關重新檢視是否應開放自用小客車在特定條件下兼營商業服務。

  • 計程車按表收費,費率的管制使得計程車無法透過收費的提高而提昇服務品質,但這樣的管制是否合宜,也值得檢討。當然,Uber若是與未具合法營業資格的駕駛人合作以接近計程收費的方式競爭,而又不用受費率的管制,就與市場上所謂的「白牌車」是一樣的,當然交通部會出手,只是,這樣的處罰應該針對Uber還是個別駕駛人而已。針對Uber本身被罰的部分,Uber抗罰可能有理,因為尚無法規要求Uber這樣的資訊平台業者須取得小客車租賃業或計程車業的執照,始得媒合駕駛與乘客。但這不代表Uber是站在「正義」的那方,就如同交通部直接罰駕駛人一樣,Uber此一創新商業模式若無法協助駕駛人端處理違法問題,是不可能真正在台灣落地。

    然而,Uber受歡迎的程度,可以告訴我們社會大眾對於計程車服務不滿意而有服務流程改善的空間,主管機關也不應該漠視這樣的需求。事實上,許多的計程車司機在從事包計程車旅遊的服務,其目的即在於透過服務的加值提昇收費或確保收入,若非按表收費,即同樣有違法問題,但這是我們樂見的結果嗎?服務流程的創新,正是台灣社會所需要的,計程車或類似服務費率管制的鬆綁,是否有其可能性,也是政府應該正視的議題。

     

  • 最後,現行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的分類裡,容忍不了一家派遣資訊服務公司,因為沒有這樣的類別可供合法取得執照營業,而要求Uber取得小客車租賃業或是計程車合作社這類的執照,明顯不符合Uber此類創新服務經營的核心。若是交通部只會由未取得相關營業執照而要求Uber App下架的角度處理事件,恐怕難免引來未依法行政的批評。事實上,回顧過去如台灣大車隊等計程車派遣服務,也曾因為「叫車打折」的活動,被認為違反按表計費而叫停,但這也扼殺了創新服務的空間。交通部有關汽車運輸業的規範完全未考量網路、數位科技的發展,也確實有檢討的空間,未來政策亦可考慮以提供派遣資訊或其他資訊服務的業者合法化的管道,以期透過資訊科技及服務流程的創新,解決台灣日益嚴重的交通及環保問題。

 

 

Uber是否合法?其實不是重點,而是在於汽車運輸業的管制,是否合於現行台灣社會的需求?Uber作為汽車運輸服務的「鮎魚」,若是可刺激計程車服務、小客車租賃服務的活化,確實是值得交通部全面檢視汽車運輸業的管制規範,並不是交通部開18張罰單可以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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