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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經驗談(1)

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在2001年公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其附則,並委由資策會科法中心及台北律師公會作為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後,實施迄今已有五年的歷史,其快速、專業的爭議處理程序,讓多數問題較明確的網域名稱爭議案件獲致當事人可接受的結果,釐清網域名稱歸屬與利用的關係,對於國內網域名稱使用的秩序,產生相當程度的維護作用,也消弭許多潛在的網域名稱爭議。

在筆者參與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委員會的會議及實際擔任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家小組的經驗,發現許多網域名稱爭議的案件,無論是註冊人或申訴人(提起網域名稱爭議之一方),對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件的重點並沒有很適當的掌握,也會影響專家小組判斷的時程,趁著這個機會,也提供筆者個人的經驗給讀者們分享。

 

一、網域名稱與商標權的關係

「網域名稱不等於商標,網域名稱的註冊或使用,也不等於商標權的侵害」,這是在擬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時的基本認知。在這樣的認知之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並沒有特別保護商標權人的傾向,反而應是著重在於維持網域名稱註冊的穩定性,僅對於少數例外的情形,才會將已註冊的網域名稱移轉或取消。以資策會科法中心所受理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案件為例,自2001年至2005年,移轉或取消(即申訴人申訴成功)與申訴駁回之比例,約為7:3,這樣的比例也很接近其他國家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統計數字。

 

年度

爭議案件數

移轉或取消

申訴駁回

程序終止

2001

13

6

4

3

2002

11

10

0

1

2003

8

4

2

2

2004

6

2

3

1

2005

5

3

2

0

總計

41

25

11

7

 

 

69.4%

30.6%

 

 

然而,這樣的比例並不代表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比較傾向於保護商標權人,因為網域名稱爭議申訴的提出,本即屬於網域名稱註冊的例外狀況,網域名稱申訴人雖然透過申訴制度取得或要求取消網域名稱的機會達70%,但綜觀全體網域名稱註冊之狀況,仍屬極少數之例外狀況。許多商標權人在諮詢是否可以透過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取回網域名稱時,經常會誤以為其擁有商標權,即可擁有網域名稱。但實際上,商標權依法僅限於於註冊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以「Apple」這個商標為例,有製作電腦的Apple公司,有販售牛仔褲的Apple品牌,有美國加州賣蘋果的水果商,apple.com.tw或apple.tw不一定非歸屬於特定人不可。

至於2003年商標法全面修正時,新增第六十二條規定,若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而註冊網域名稱,致減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或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視為商標權的侵害。然而,這並不表示只要以他人註冊商標之文字註冊網域名稱,就必然構成商標權的侵害,仍然要視其實際個案狀況,是否有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或造成混淆誤認的情形而定。由於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家小組並非法官,亦非從事商標侵害之判斷,故即令在具體個案構成商標侵害,亦未必符合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要件,而可申訴成功。

以筆者個人觀察歷年專家小組的決定書的內容,商標權雖無法決定網域名稱的歸屬,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一般而言,申訴人所擁有的商標文字愈特殊、商標文字與申訴人的連結性愈強(burtsbees.com.tw案、zyxel.tw案),則申訴人受移轉取回或取消網域名稱的機率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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