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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用萊雅商標做比較式廣告 也是侵權

   

  這件案子L'Oréal v. Bellure and others的原告是著名的萊雅(L'Oréal's)集團,在英國有一系列香水品牌-Trésor, Miracle, Anaïs-Anaïs 以及Noa,被告則是製作類似味道香水的廠商,在廣告上列出萊雅(L'Oréal's)的的香水產品、上有萊雅(L'Oréal's)香水商標,以讓消費者和自己所製作的味道類似、瓶身包裝設計也類似的產品互相比較。

  萊雅(L'Oréal's)公司則分別依歐盟的商標權指令(Council Directive (EC) No. 89/104 )第5條第1項(a)段及同條第2項提起訴訟,主張就被告使用自己商標為比較式廣告的部分,成立第5條第1項(a)段;而就被告使用類似的瓶裝設計部分,則成立第5條第2項。

  為了幫助讀者了解,本商標法系列採一文一主題,故本文於此僅討論該指令第5條第1項(a)段、較易讓人混淆的部分。第5條第1項(a)段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不可使用相同商標於相同產品上。」乃是最典型的商標權規定

  要成立該指令第5條第1項(a)段的權利主張,萊雅(L'Oréal's)公司必須證明自己的文字商標(word marks)因他人使用相同商標於相同產品上,致使自己的商標權益受損。萊雅(L'Oréal's)則主張被告所做的比較式廣告,在廣告上用萊雅的香水商標於萊雅的香水產品上,乃是明顯違反了第1項(a)段。但被告則主張,只是用萊雅(L'Oréal's)的香水商標來和自己產品做比較,雖有使用其商標,但這樣的使用方式並沒有危及商標法的基本目標-確認產品的來源(To guarantee origin),屬合法的比較式廣告(comparative advertising),受到歐盟法令的保護

  英國法院為了確認歐盟商標權指令的內涵,向歐洲法院(ECJ)請求確認上述法條的意義。而歐洲法院的回答,則傾向保護商標權人的權益。認為在本案中的「比較式廣告」,乃是被告為了促進自己的山寨品銷售的方式,不是真正在做產品的比較,因此應排除於一般「比較式廣告」的保護之外。同時,被告主張其使用於廣告上,並未危及商標法的基本目的,應該免責。但歐洲法院則推翻了此一見解,將商標使用的功能由「確認產品來源」擴大至「獲取不當利益」(taking unfair advantage)。因此本案中,被告所做的比較式廣告,雖不會讓人誤認產品來源,卻仍然是藉使用別人商標來獲取不當利益,這樣的手法不值得鼓勵,因此被告仍須負侵權責任。

  這次歐洲法院擴大解釋商標權的內涵,可說在英國商標法原本的意義中,加入了競爭法的精神。最高興看到這種解釋的,大概就是歐洲的商標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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