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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2)

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角色與特性

一、個別管理與集體管理

(一)著作權個別管理的概念

著作權人最初行使法律所賦予權利之方式,即是自己或透過被授權人(如出版商)控制著作之散布與重製,自行監視是否有人侵害其著作權、自己決定著作的利用條件。亦即,著作權人自己(或透過經紀、代理、經銷等)管理自己的著作,著作權人與著作利用人間建立「直接」的雙邊關係。

例如:某作家寫出一本書之後,將其對該書之著作權,直接授權或讓與給出版社,這種形式的管理為「個別管理」(Individual management)。在這種個別管理的情形,著作權人自己去控制著作的利用,並且以其自身利益考量是否授權或禁止第三人對著作的利用[1],這也是著作權管理最初的類型。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

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著作利用的方式及頻率也產生非常大的改變。當著作的利用人眾多而且散布各地時(以音樂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來說明,公開播放、演出音樂的大型商業使用者,可能包括座落於全國各地的餐廳、百貨公司、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等),個別的著作權人時間及精力有限,沒有能力個別與各利用人談判訂立授權契約、收取報酬或監視著作被利用的狀況,更遑論期待著作權人憑一己之力去排除未經授權的著作利用行為;從著作利用人的角度來觀察,要求經常性利用大量著作的機構,為了播放一首歌、一小段影片,去找尋個別的著作權人以取得授權,考量到授權交易的成本,很可能著作利用人會選擇放棄利用著作,或是根本就偷偷地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

因此,為了著作權人及著作利用人在實際著作交易、管理上的需求,使著作權人不致徒有權利之名,而無法享受著作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導致創作源泉的乾涸,且為避免因為著作權授權的成本高昂,導致著作的使用與流通受到妨礙,制度上遂應運而生集合多數的著作權人,將其本來自行管理的著作財產權,交由特定組織協助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便利著作利用人取得授權,這就是著作權集體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的概念。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特性

由前述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概念的介紹,吾人可以了解其主要目的即在降低著作管理、授權的成本,促進著作交易。因此,一般而言,著作權集體管理在實務運作有下述特徵:

1.     著作權人已事先將著作委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故無論須利用單一或多數著作,均無須耗費勞力與個別著作人聯絡,直接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即可,而集體管理團體原則上亦不得拒絕授權。

2.     著作無分貴賤,一律適用相同的使用報酬率。亦即,所有利用型態相同的著作利用,所適用的使用報酬費率都是相同的,不因著作是否流行或是否為大師的創作而有所不同。但仍會因個別著作被利用的頻率(次數)而影響其報酬。

3.     著作使用報酬費率一旦決定之後,除重新依相關程序決定之外,並不會因個案而改變,但個案仍有協商實際支付費用之空間。由於集體管理團體所處理的著作利用大多是與對公眾利用著作有關,故一般認為著作使用報酬率的決定與公眾利益相關,或多或少會透過一定機制進行干預。

4.     集體管理團體所收取之權利金,扣除一定比例之管理費用後,原則上應盡可能按著作被使用之情形,公平地分配予各該權利人。然而,因為有許多著作利用可能實際上無法真正詳細記錄其利用狀態,故亦須輔以其他數據作為分配之參考。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角色

WIPO於西元1990年關於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集體管理研究報告中曾將集體管理定義為:著作財產權人委託集體管理團體管理其權利,由集體管理團體監視著作的利用、與欲利用著作之利用人協商,在適當的條件下,利用人支付適當的使用報酬後取得著作利用之授權,集體管理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後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2]。亦即,藉由管理契約之簽訂,權利人將著作相關權利交由集體管理團體進行管理,集體管理團體以概括或個別授權之方式與利用人簽訂授權契約,並收取使用報酬,最後再依集體管理團體與權利人約定之分配機制,將報酬分配予權利人。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扮演之角色如下:

(一)有效行使權利,落實著作財產權保護

著作財產權作為一種無體財產權,可以同時為多數人利用,但除法律途徑外,並無有效的方式控管他人未經授權之利用行為,故若僅由著作權人靠自己的力量行使權利,除非是屬於經濟價值相當高的著作,否則,勢將面臨多數未經合法授權之著作利用無法有效行使權利的情形,例如:百貨公司或大賣場播送音樂,著作權人不可能知悉何時播放其音樂,更難以蒐集證據進行個案訴訟。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則相當程度解決這個問題,由於其集合大量著作共同行使權利,使得百貨公司或大賣場播放其所管理之音樂之機率大幅增加,願意主動支付權利金的機率也大幅增加,可以真正落實著作財產權的保護。

(二)便捷取得授權,合法利用著作

由利用人的角度觀察,若無集體管理團體集合多數著作權人行使權利,雖然可能未經授權利用著作之情形,未必會被個別權利人發現、進行法律訴追,但對於使用量龐大、利用情形易於存證之利用人而言,不可能將企業利用他人著作建立在違法之基礎上,故取得合法利用著作之授權即相形重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除透過統一之費率降低談判成本外,一次取得多數著作之利用授權,也是促使利用人主動與集體管理團體協商的重要誘因。

(三)健全著作授權利用市場,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沒有健全的著作授權管道,即無法有效促進著作之利用,自然對於整體國家文化發展形成負面影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扮演之角色,正是對於社會上著作利用態樣提出解決方案,便利著作利用人取得授權後,進行著作之擴散利用,而非僅單純代著作財產權人為侵權案件之訴追。故一個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及相關團體運作之良窳,即相當程度反應該國家著作權法制之進展。

由上述說明可以了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若欲成功運作,對內須取得權利人之信任,爭取權利人委託管理其著作,對外則須滿足其用戶(即利用人)之需求,說服利用人支付權利金,二者相互依存,若是運作得當,則為正向循環,加入之權利人日益增加,而收取權利金更具說服力,而權利金之增加則又提昇權利人之滿意度。


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 (1) (2) (3) (4) (5)


[1] 請參見,EuropeanCommission, Practical guide to copyright for Multimedia producers , p22-23(1996).轉引自,陳柏如,數位時代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研究,頁10。

[2] 請參見,WIPO,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 Study on , andadvice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organizations ) , p6(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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