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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Intel公司與AMD公司終止授權糾紛談交互授權契約應注意事項(2)

至於前述AMD與英特爾之爭議,英特爾認為AMD僅持有新公司34.2%的股權,而ATIC公司則持有65.8%股權,因此,該新公司不能算是AMD的子公司,而AMD認為該公司已經符合子公司的條件,因為合約規定並沒有說是採所有權來計算,只說你必須原始貢獻50%的資產,而AMD投入的德國工廠、人力、技術,以及智慧財產權,早已超過50%。可以想見雙方間的約定恐怕又較前述一般常見條款更為模糊,可能涉及以新公司「原始投入」的方式。

但若以謹慎評估法律風險的角度出發,若確如AMD公司所主張之情形,AMD公司只要設法使初始資本達到50%,事後再進行第二次增資即可。此外,另一種解套的方式,就是使該新成立的公司,就使用到英特爾公司專利的部分,僅作為AMD所設計晶片之代工廠,因為通常這類交互授權契約為使他方可以順利利用授權技術,可能會有得委託他人代工之條款,諸如:「have made Party A's Licensed Products by another manufacturer for supply solely to Party A for use, import, sale, offer for sale or disposition by Party A」。不過,這樣的限制可能也會使該新成立的公司營業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許這也是AMD公司為何要與英特爾公司爭執的原因吧!

 

2.技術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須達一定期間,才能達到授權目的。授權期間內雙方所各自產出之特定範圍的智慧財產權,是否在交互授權的範圍內,也是交互授權契約談判時商議的重點。當然,僅交互授權既有之專利是一種選項,但競爭者間若採取此種約定,事後仍有就其他後續衍生之相關專利發生糾紛的問題,因此,將授權標的及於後續衍生之相關專利也是常見的態樣,而如何界定這些在簽約時尚未產出的專利,通常會透過應用於某些產品或是屬於某種技術領域的方式來約定,也可能會配合通知或是定期審閱技術的條款來處理。但如何避免交互授權後續衍生的專利因被授權人利用反而損害權利人之利益,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約定各種授權限制的條款,比較簡單的寫法諸如:「The parties understand and acknowledge that the licenses granted hereunder are intended to cover only the products of the two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and are not intended to cover [特定產品、領域別的描述].」。因此,在洽談交互授權契約時,就必須要特別審慎評估這類授權限制的條款,是否可能造成企業在發展上的限制。
 
 
2008年2月時,英特爾對Nvidia公司提出Nehalem晶片組之禁制令的訴訟,其認為雙方於2004年所簽署之交互授權契約,Nvidia無權生產與任一款具整合型記憶控制功能之英特爾處理器(例如Nehalem)相容的晶片組[1]。由新聞報導內容可以知悉,英特爾對於授權期間內所產出的新技術屬授權範圍,沒有太大的意見,有爭議的是Nvidia將其產品跨出其於簽約時原有之繪圖晶片之領域,而推出具有強大繪圖功能,但又兼具一般主機板晶片組功能之產品。事實上,英特爾與Nvidia互採對方原有之產品線,在業界已不是新聞,英特爾力推整合繪圖功能的晶片,Nvidia因市場遭侵蝕而力求反擊,自然雙方間之交互授權契約,即成為雙方爭執之焦點。


[1]    ZDNet新聞專區:Rich Brown,英特爾與Nvidia授權爭議鬧上法庭,http://www.zdnet.com.tw/news/hardware/0,2000085676,20136291,00.htm,查訪日期:2009/3/29 。

 

※再補上一則後續發展的新聞:

 

官司絆倒技術 英特爾Larrabee繪圖晶片難產

2009/12/08【經濟日報╱編譯 季晶晶】

英特爾無限期延後推出獨立式繪圖晶片Larrabee的計畫,雖然該公司解釋為開發進度落後,但市場很難不將計畫停擺歸因於英特爾與英偉達進行法律訴訟的後果。

英特爾最近官司纏身,歐盟執行委員會、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及紐約州,都對英特爾啟動反托辣斯案調查,而英特爾狀告英偉達,對Larrabee影響尤其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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