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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包只要NT3000—談商品設計的智權保護(2)

(一)商標法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不得註冊。若有不得註冊的事由,依據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得於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若是已超過異議期間,仍可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在註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申請評定。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透過商標法提起異議或是申請評定,將他人搶註的商標撤銷,比較困難之處在於如何證明自己的商標是屬於商標法所稱的「著名商標」。通常會發生商標搶註的情形,多半是在國外著名的商標,但是否在國內著名則通常有所爭議,因此,在舉證是否為著名商標時,在證據上除國外的廣告行銷資料來,亦須著重在國內相關報導、銷售情形、行銷投入等證明,否則,因為「著名商標」仍以國內是否著名的認定為準[1],未必能夠順利撤銷該搶註的商標。

 

(二)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這裡所提到的「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與商標法所稱的「著名商標」是否相同,國內學者有一定的歧見。

 

由本款規定的立法歷史來觀察,主要是為了因應在國內尚未註冊,但在國外已經相當著名的商標,在國內被他人仿冒的情形。因此,所謂「外國著名商標」,應以在「外國」著名即為已足,在國內未必須達「著名」的程度。但國內司法實務及多數學者則認為仍應採取本國及外國皆著名的判斷標準,以避免造成我國商標與外國著名商標間不公平保護之結果[2]。

 

然而,由於公平交易法此一規定,對於外國著名商標還是採取比較寬鬆的保護,因此,也會是國外原廠採取法律行動相當適合的依據。公平交易法除了透過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的行政救濟途徑之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甚至在個案亦有可能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要求註冊人取消商標的註冊。

 

(三)著作權法

商標搶註和著作權法有什麼關係?就如同讀者們所質疑,多數情形商標搶註和著作權法一點關係也沒有,不過,在個案的狀況,也有可能透過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的規定,解決商標搶註的問題喔!

 

商標文字、圖樣的本身,很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舉例來說,可口可樂商標的特殊曲線、字型設計,可能使其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因此,當商標文字、圖樣受著作權法保護時,則當他人搶註商標,而且加以使用時,則有侵害重製權的問題,而且,也是一種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

 

在國內著作權法仍有刑事責任的狀況下,只要國外原廠可以證明其為該商標文字、圖樣的著作權人,或許即可兵不血刃地要求註冊人將商標移轉予國外原廠,即令註冊人不願意,只要著作權的訴訟勝訴確定,亦可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評定撤銷該商標。

 

三、Burberry風、LV風-經典格紋的保護

另一個令名牌廠商感到困擾的問題,就是網路拍賣經常使用「Burberry風、LV風」等字眼,吸引使用者前往瀏覽,而且,所販售的商品,在外型、花紋、構造等方面,也與名牌廠商的產品相似。例如:長期以來相當流行的愛馬仕柏金包、凱莉包;因為周侯戀曝光而大紅的機車包;Burberry的經典格紋、LV的棋盤格紋等,都有大量他人仿製的類似的商品在市場上流通,這就涉及商品設計風格的保護問題。

 

由結果面來看,市場上存在有許許多多這些類似名牌精品的仿製品,某程度即代表商品設計風格在保護上的困難,尤其是單純模仿設計風格的獨立創作,更是難以禁絕。以下則由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規定,簡單介紹幾個可能用來處理商品設計風格保護問題的方法。

 

(一)商標法

目前網路拍賣最多的商品,就是宣稱是某某名牌風格的衣服、皮包等,這些商品可能擁有自己的商標或是根本就沒有商標,藉此避免違反商標法的責任。然而,並不代表商標法無法處理商品設計風格的問題。當一個商標的特殊花紋設計,經過長久的使用,已經在社會大眾的心中形成某一個花紋設計,即代表該公司的商品的話,則可能透過「次要意義(second meaning)」的理論,使該特殊花紋設計具有「識別力」,而可註冊商標。

 

國內最著名的案例,即為Burberry的經典格紋,目前英商布拜里公司,已在國內取得009(眼鏡類)、014(手錶、珠寶等)二類的商標權[3],目前最大的爭議是024(皮件、布製品),也正在申請中。當然,也有廠商以Burberry的經典格紋有其他廠商使用,並不具有識別力為由,在進行商標註冊的攻防戰。若是Burberry的經典格紋取得商標權之後,若販售該商標註冊指定類別的類似商品,即使沒有用到Burberry這個商標,因為經典格紋本身就是商標,一樣還是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機車包只要NT3000—談商品設計的智權保護(1)(2)(3)  



[1] 所謂「著名」,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其認定標準 並不以在我國註冊、申請註冊或已使用為前提要件,其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但仍然須為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知悉為要,並且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請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逐條釋義,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law/trademark_law_11_3.asp,2005/3/30 visited.

[2] 司法實務見解可參照,司法院84年4月13日84廳刑(一)字第07260號函;學者意見可參照,廖義男等,公平交易法之註釋研究系列(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三年度研究計畫,頁220-221。

[3] 註冊審定號分別為「01100978」、「01070301」,讀者可以自行連結至智慧局商標查詢系統,使用案號檢索(http://203.69.69.28/TIPO_DR/ExamNoI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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