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哈利波特辭典》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最近智慧財產權的新聞相當不少,感覺好像找回一絲絲當年拼命寫作的動力,或許也是因為最近把事務所發展的一些問題想得更清楚,感覺上更有方向的關係吧!今天的新聞是跟號稱「一個人的火車頭工業」,大名鼎鼎的J.K.羅琳有關。
這一類的案子,算是著作權的案件裡面相當有趣的案子,本質上就是有一個人要從事創作,但創作時會用到另一個人的著作,這時候,分寸的拿捏就很重要。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例,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困難點就在於什麼是「合理範圍」。
假設哈利波特辭典的作者,有關於相關人物的介紹,主要是剪貼J.K.羅琳書中的描述或是對話,用以呈現該人物的特色及與其他人物的關係,那這樣大概確實如J.K.羅琳所說,並沒有原創性,其實是對於哈利波特小說的一種改作,應該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才能出版;但如果哈利波特辭典的作者,是自己很認真研究哈利波特小說的內容,並且透過自己的理解與詮釋,重新撰寫對於相關人物進行介紹的文字,那麼,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就比較高。
就很像如果有人要研究金庸的武俠小說,當然免不了會用到一些小說中的片斷,著作權人並沒有權利阻止他人正常的研究或評論等著作的發表,這也就是著作權法第52條立法的目的,也唯有如此,才能確保著作權法是為了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存在,不致於產生著作權人透過法律產生不當的壟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