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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Intel公司與AMD公司終止授權糾紛談交互授權契約應注意事項(1)

由Intel公司與AMD公司終止授權糾紛談交互授權契約應注意事項

賴文智 律師

一、前言

據報載AMD公司於2008年10月間宣布晶片設計與製造分家,新成立的公司乃是AMD與阿布達比政府投資公司Advanced Technology Investment Co. (ATIC)合資設立,將負責製造業務,並由ATIC持有55.6%股權[1]。但五個月之後,英特爾公司則通知AMD公司,因為該新成立的製造公司,並不符合雙方於2001年簽署之專利交互授權契約之子公司之定義,若60日內未獲得解決,英特爾公司將終止該專利交互授權契約[2]

交互授權契約(Cross License Agreement)是技術授權契約中相當常見的型態,最常出現在競爭或潛在競爭對手間之專利授權活動,主要是因為雙方間可能各自持有一些他方需要的專利權,為了避免雙方專利的糾紛徒耗資源,透過交互授權契約讓彼此可使用他方之專利權。許多人都認為若可以簽署專利的交互授權契約,至少表示該公司握有一些有相當價值的專利權,可使公司立於平等的地位與競爭對手談判,才能簽署交互授權契約。然而,交互授權契約並不是真的那麼平等,還有許多小地方需要注意。以前述英特爾公司通知AMD公司將終止交互授權契約的新聞為例,表面上看起來是雙方針對有關「子公司」定義的爭執,但實則是雙方的競爭條件又與當初締約時已產生變化,故英特爾公司才會藉機提出此一訴求。

二、由產業競爭觀點看交互授權契約審閱應注意事項

交互授權契約雖然是競爭者間常見的締約型態,但如何既競爭又合作,即成為相關契約在閱讀時的重點,以下即簡單介紹與產業競爭較為相關的締約當事人(即前述子公司的問題)、後續衍生技術的利用限制及經營權變動的條款,供讀者參酌:

  • 1. 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中,經常會有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定義,主要用來處理授權契約所適用主體的範圍,就如同此一新聞事件中,交互授權契約之授權範圍,可能及於一方當事人事後所成立的子公司。一般常見英寫法為「Affiliates means any corporation or business entity which is controlled by, controls,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of a party. For this purpose,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Control" shall include, without limitation, direct or indirect ownership of more than fifty percent (50%) of the voting shares of interest of such corporation or business entity.」若是採取此種寫法,則如同本案中雙方的爭議到底持股未滿50%之公司,是否屬於Affiliates?因為前述條文的用語是「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持股50%以上。為了避免爭議,通常子公司還是必須要先通知,甚至即使在免支付權利金的交互授權契約中,也可能就子公司的部分另外規範須支付權利金的條款。


[1]    ZDNet新聞專區:Brooke Crothers,AMD宣布分家 將切割出製造部門,http://www.zdnet.com.tw/news/hardware/0,2000085676,20132288,00.htm,查訪日期:2009/3/28。

[2]    ZDNet新聞專區:Brooke Crothers,AMD律師:英特爾「要我們死」,http://www.zdnet.com.tw/news/hardware/0,2000085676,20136928,00.htm,查訪日期:200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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