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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被放無薪假…律師教你這樣辦!

 

說到放假,大家可能會感到滿心歡喜,因為可以排旅遊行程、美食行程等等的。

但是,當被老闆「放無薪假」時,可能就笑不出來了。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無薪假是什麼?

 


 

無薪假,是迫於現實狀況的制度。臺灣的許多產業深受國際景氣、大環境的影響,有時候會產生波動。在低迷的時候,許多行業會面臨訂單需求減少、產能過剩的狀況。

這時對於老闆來說,經濟不景氣下,會面連龐大而難以支撐的營運成本(甚至虧損倒閉),於是就發展出「讓員工無薪放假」的過渡方法。在資遣員工的最壞情形下,另外設置一個緩衝方法,避免勞工大量失業,取得雙贏。(但實際上可能未必有好處,因為很多時候無薪假是發生在年節時刻,這會使得許多家庭難以過個好年...)

無薪假的法律依據,是在就業服務法第23條:

也就是「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

無薪假,簡而言之是指:「不裁員的前提下,因景氣因素所生的停工」,實際運作時,則是牽涉「勞動契約條件的變動」如果勞動部或政府機關沒有妥適管理,會侵害勞工權益很大

 

※被放無薪假,要該怎麼辦?


 

因為無薪假會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因此雇主要放勞工無薪假時,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要件。

勞工朋友們,可以從下列的各項目檢視無薪假的合法性喔:

 

◎雇主須通報縣市的主管機關(勞工局),把勞資雙方的無薪假協議(或同意書)檢送備查。

◎無薪假期間,雖然可以調降工資、工時,但仍然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無薪假涉及到「勞動條件」的變更,所以必須要經由勞資雙方協議,在勞工同意的狀況下才屬於合法。而且原則上也要「單獨地與每一位勞工」達成協議。(雖然現實中存在勞方地位不平等,勞工會被「逼」著放假,但至少拿到法庭上,法官不見得會偏袒資方)

◎雇主違法實行無薪假,將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例如第21條),被主管機關處一定金額的罰鍰。另外因為也會違反勞動契約,同時也會構成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

◎因為無薪假是對「勞工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是屬於例外狀況,因此有部分法院肯定:勞工可以隨時終止休無薪假的同意,也就是「不休無薪假了」

特別休假(也就是特休),原則上不能與無薪假相互抵銷,畢竟性質不同。特別休假在勞基法的定位上,是屬於勞工的權利,無薪假則是屬於犧牲勞工權益的便宜措施,容忍雇主用特休換無薪假,形同加重犧牲勞工權益。

 

都掌握到了嗎?希望還是能勞資雙方都發大財~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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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公司倒閉、我被欠錢(資遣費、退休金、薪資等)怎麼辦?找政府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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