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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社會,常常發生損害,例如車禍、意外等等的。當中的損害,有些是自然力造成的,有些則損害是人為因素的。
對於人為的損害,法律制度上有「請求損害賠償的制度」,眾所皆知的是,除了損害賠償中,如果對人產生痛苦,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為了順利拿到精神賠償,腦筋動的快的人,常會請醫師開張「診斷證明書」,
說自己因為侵害結果而得了精神官能症、憂鬱症、嚴重焦慮、失眠、睡眠障礙等等的精神損害,以此要求精神賠償。想說有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證明書,就可以無敵,在法院橫行。
但是,還是要留意,事情沒有這麼絕對順利!
關於損害賠償,其實要件很多,其中很重要的要件,就是「因果關係」。通常,因果關係,是要「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合乎理性邏輯的連結。
而且是否合乎理性邏輯的關連,也不是從自己單純的觀點就可以說說。(偏偏就是很多人愛用自己的觀點說)
「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存在合乎理性邏輯」的「連結」。為了方便理解,舉例來說;
【案例一:誇張的神邏輯,欠缺因果關係的情況】
某甲開心買早餐,結果早餐店出餐速度太慢,結果上班遲到。事後生氣跑去告早餐店。(還真的發生過這樣的案例,結局當然就是敗訴。)
【案例二:符合事理邏輯,有因果關係的情況】
某乙無照駕駛,違反交通規則,撞到行人,讓該行人受傷。
(一般而言,這案件下,通常是有因果關係的。但還是有些無照駕駛,卻是沒過失,詳看:(【民事法】什麼!?無照駕駛,不代表就是有過失的喔。)
一旦損害與結果之間,具備了因果關係,這樣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就較有機會證立。
只是按照經驗,不少民眾在法庭上的主張,往往是很詭異又沒邏輯的,實在是讓人聽了心累。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部分,為了取得拿到精神賠償,許多民眾會覺得,只要拿出精神科診斷證明,請求精神賠償就必然可行,絕對無敵。
甚至為了贏得訴訟,請醫生開訴訟用途的「甲種診斷證明書」。但是這樣的想法不見得都可行。畢竟,診斷證明,只是一個現狀的描述,並不能直接支撐起整體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同樣的,也還是會有認真的法院會審查侵權行為的其他要素。否則如果邏輯推演太快,很容易便變成草率裁判,也讓有心人可以投機。
因此,當提出訴訟的時候,可要多多三思,否則不僅貽笑大方,還又白花了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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