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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提前退租被扣太多押金?可以請求法院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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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最常見的租屋糾紛之一便是:提前解約(終止),房東扣押金的問題。關於約定提前終止租約扣押金一個月是否有失公平的問題。

這部分可參考之前的介紹【民事法】提前解約,房租押金要被扣一個月,公平嗎?

房客如果覺得房東提前解約時就要扣一個月的押金是顯失公平、被扣太多押金,告上法院時,法院在審理上的狀況是如何呢?

好律師整理如下:

提前退租被扣太多押金

 

※租賃契約明文規定違約金處罰規定,法院未必受拘束。


 

經常有許多房東會認為(當然也有房客會誤以為)如果租賃契約有明文約定「提前退租須負擔違約金之責」,雙方即須遵守租賃契約約定,並且也會認為法院在審理時只能依照契約條款進行審理,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契約的條款所定的範圍。

但這樣的想法並非正確。基本上現實生活中的法院,經常是扮演調整雙方權利義務的樞紐。必要時也會積極介入調整私人間法律關係,藉此達到平衡。因此就算房屋租賃契約有約定提前退租的處罰條款,法院如果經過審理後認為租賃契約條款已特別偏袒一方(通常是偏袒出租人)的話,便將會介入調整出租人或承租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通常是壓抑出租人)。

畢竟如果都依照自由市場放任式的運作方式,就很容易發生弱肉強食、分配不均的失衡現象(例如房客經常因為房東的經濟優勢地位而被欺負),也因此如果房客因故要提前解約(終止租約),但房東卻要扣很高的違約金的時候,便可以向法院聲請酌減賠償金數額。

 

※法院可能的調整違約金情形一:直接調整押金違約金處罰倍數


 

在情形一中,經常是房東在與房客的租賃契約中訂定,如果房客提前退租,就要罰相當於六個月(或十二個月)的租金,作為房東因為房客提前退租的違約金。

這樣的狀況下,直接透過房屋租賃契約約定處罰提前退租的房客這麼高的違約金,其實實質上只是讓房東獲得更高的不當金錢利益,造成嚴重的經濟上剝削。

這時候的法院於審理後,便可能將原本租賃契約的約定倍數直接調降,以取得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平衡。至於會調降到多少倍數,則又因個案而有不同。

有將違約金從六個月調成兩個月的案例,也有將違約金從兩個月押金調整成一個月的案例,並不一定。

 

●參考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790號:

「衡之本件租賃契約既定有期限,被告自有在租賃期間內向原告收取租金之期待利益,在原告期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對被告而言,除無法再向原告收取租金外,尚須另覓其他出租人,自受有相當之損害,則約定原告須賠償出租人相當違約金,尚屬合理。惟本院審酌原告若能如期履行租賃契約時,被告可得享受利益、本件係雙方合意終止租約、被告復隨即在終止租賃後之翌月(即94年5月初)將系爭房屋出租第三人(此已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58頁)等一切情況,認兩造約定以六個月租金及沒收押租金總額計算實屬過高,應核減為以二個月租金即120,000元計算,較能兼顧兩造利益,始為允當。」

 

※法院可能的調整違約金情形二:計算「未履約期間」的比例,調整違約金


 

除了第一種情形,也有法院在審查提前退租違約金的時候,會考量房客提前退租時,已經履約的部分,藉此衡量與調整間的賠償金數額。

如果房客已經有履行租賃契約一段時間,則計算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時,法院會扣除已履行租約的部分(因為這部分是沒有違約的)。

 

●參考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雄小字第1725號:

本件系爭租約約定原告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情事,被告得沒收押金之約定,該等沒收之押金應屬賠償金性質,且屬懲罰性質之違約金無疑。基此,本院審酌於續約即106年8月1日至107年8月1日之1年租賃期間,原告業已履約之期間為2個月,而自原告於106年10月1日遷離後,被告仍可就系爭房屋為使用收益,再佐以現今國內房地產價格普遍低迷之客觀情況、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應依相當於月租金2倍計算違約金,誠屬過高,應酌減為依未履約期間比例計算,即酌減為4,333元。從而,被告就押金得沒收以充違約金之範圍應僅以4,333元為限,餘之押金即867元【計算式:5,200元-4,333元=867元】自應予以返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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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承租人租到第2個月期滿後退租,房東承受的租金期待損失為剩下的10個月,因此法院審理後依比例計算,即(10/12)*5200 = 4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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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法院對於這類提前終止租約(提前退租)的違約金調整問題上,似乎以第一類的情形較多。而實際上判斷「約定倍數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情況,也非固定不變。這部分似乎是可能又與個案中的締約雙方之身分背景、資力、租賃目的、以及實際損害情況來判斷。其中的衡平,興許是取決於法官心中的均衡價格。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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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退租時,押金不能亂扣油漆費、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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