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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不給看小孩?三招讓你爭回探視權!

 

緣起緣滅,美好的婚姻總也有些會走入盡頭贏來破碎。

如果能好聚好散,那還皆大歡喜,只不過偏偏有些怨偶,會用小孩作為破碎婚姻的延伸戰場,

也就是獲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在離婚後百般阻撓前夫(或前妻)探視小孩。

那遇上這個情況的時候,又該怎麼爭回探視權呢?

 

招式一:聲請重定探視方法


 

在民法的設計中,一般完整的婚姻親子關係下,完整的親權有各項子權利及義務,以白話而言,扶養義務、管教義務、照顧義務、財產管理義務等等的權利。

如果是離婚的狀況,一般父母對於子女的「監護權」與「探視權」,將會是一體兩面。通常「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會享有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這項權利將會是離婚訴訟中,法院通常會職權審理的項目,這點,從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就可以清楚地知道: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因此基於這個規定,如果離婚後,前夫(或前妻)惡意阻撓探視未成年子女時,這時候便可以向法院請求重新「變更探視方法」

 

招式二:改定監護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前夫(或前妻)惡意地妨礙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已經達到了「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狀況時,這時候便可以思考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方法。

這時候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3項,向法院請求改定。

如果法院允許改定了,則可以請求法院准許交付或帶回子女。必要時,更可以發動強制執行,例如請警察機關協助交付小孩,或是對惡意妨害的前夫(或前妻)處一定的罰鍰。

依循民法第1055條第3項時,另外也可以搭配訴訟程序上的「保全制度」,在法院最終做成改定監護的結果以前,先「暫時地」由自己行使監護權。

 

招式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沒能看見未成年的小孩,對於許多父親或母親而言,相信是一件痛苦的事。(特別是有些令人怨偶,竟然會想為了損害前夫或前妻,故意把小孩送到國外。)

如果離婚後前夫(或前妻)惡意妨害他方行使探視權,程度情節重大的話,其實也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這時候看不到小孩的一方,便當然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的規定請求惡意妨礙的他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目前實務上,已有不少的法院判決賠償,且部分判決參酌惡意妨害的嚴重程度,判決不低的賠償額。(也有判決的肯定的賠償金,已達到新台幣十萬以上。)

或許有些朋友會覺得,在探視子女的領域中,有沒有賠錢根本不重要。但其實,涉及侵權行為的訴訟,法院依法都要審查對方妨害探視子女有無存在「違法性」的要件。如果說法院審查確認存在「違法性」,都對於往後可能的「改定監護」或「重定探視」的審理程序中有所幫助。所以,這個招數也是可以參考喔。

 

(謎之聲:一個成熟的大人,總該要有控管自己情緒的理性能力。不分青紅皂白把小孩權利當成是破碎婚姻的延長賽,或是作為報復他方的工具,想想都是一件不可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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