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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夫妻財產】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一定要一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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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總會有觸礁而難以挽回的時候,無論是和平式的協議離婚、還是衝突的裁判離婚。

這時候許多夫妻或配偶便會想問,如果離婚了,自己的財產要分給配偶一半嗎?

常常會有當事人在離婚時,認為離婚後,對方配偶必須要將自己的財產一半分給自己,也就是離婚後,自己可以跟對方要求一半的財產分配。

但這樣的觀念其實是一種誤解。以下就來解釋一下,「法定財產制下」,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制度概念。

 

※什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結婚後,現行民法規定下的夫妻財產種類,有分數種類型。其中一般當事人理解的,在離婚後可以跟他方配偶請求分配一半的概念。

主要是源自於「法定財產制」之下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部分規定於民法第1030-1條。

法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會有如此規定,主要是為了肯定夫或妻對於他方在婚姻關係間的,家庭事務維持及照護上的貢獻。

例如主內的太太,因為對於持家的辛勞付出,使得主外的先生可以安心拚事業並獲得事業成就。如果沒有太太在大後方的支持,先生也沒辦法全心全意拚事業並獲得財產的增加。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

 

※不是所有的錢都可以分,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限制:


 

◎不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並不是他方配偶所有的錢都是屬於分配的範圍,依照目前民法規定,以下三種類型的財產,就不是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分別為「繼承而來的財產」、「慰撫金」以及其他相關的「無償取得的財產」。

另外,如果老公或老婆的財產,是在結婚前就已經存在的,也就是所謂的「婚前財產」。這類「婚前財產」也恐怕難以列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不要以為只要一離婚,配偶的財產一定就可以拿來分。

 

◎需進行財產類型的分析計算,而不是直接切,主張分一半:

在好律師的執業經驗中,常常會有民眾以為,離婚時就直接可以要分他方配偶的一半財產,並抱持這樣的觀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這樣的觀念是不完整的。

在實際訴訟的實務中,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是需要進行相當程度的複雜程度清算,例如分析婚前婚後的財產、婚後財產的類型、計算債務狀況,而不是直接說分一半。

這部分可以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90號的判決:

「原告現存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492萬9827元,被告現存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505萬4140元,是兩造婚後財產之差額為12萬431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124313),依前所認,兩造應平均分配,則原告可得之分配額為6萬2157元(四捨五入)(計算式:124313÷2=62156.5)。」

 

因此,法定財產制之下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計算,其實相對是一件複雜耗神的工作,這也算是所謂的有錢的煩惱吧。

 

延伸閱讀:

【家事法律-婚姻】夫妻分居,可以訴請離婚嗎?分居時間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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