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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白繳燃料費!法務部台北分署今開辦老舊機車報廢 | 生活 | 新頭殼 Newtalk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現在也可以申請老舊機車報廢,不用再為老舊機車繳交燃料使用費。   圖:閻芝霖/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現在也可以申請老舊機車報廢,不用再為老舊機車繳交燃料使用費。   圖:閻芝霖/攝

家裡有老舊機車要報廢的民眾看過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今(5)日表示,即日起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切結報廢,讓民眾節省荷包,不用再為老舊機車繳交燃料使用費。

台北分署表示,部分民眾的機車常因交中古車商回收, 或遺失不知去向,或棄置不用,但未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登記,導致累欠多年的燃料使用費,直至收到監理機關、 執行分署的催繳通知,才驚覺機車未依規定報廢。

為了解決民眾困擾,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 訂定「老舊機車切結報廢程序」,凡機車於91年之前出廠, 且 97年8月1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車輛責任強制險及未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紀錄者,經過機車所有人切結同意後,可由監理機關協助完成報廢登記,除了減輕後續燃料使用費的負擔,如經監理機關審核通過,更可能連過去5年積欠的燃料使用費都可以免繳。

台北分署表示,即日起將主動協助民眾辦理,民眾在接到台北分署的燃料使用費傳繳通知書時,上面若註記「可切結報廢」字樣,除可自行至監理機關辦理專案報廢外,亦可到台北分署洽詢,會請民眾填寫「報廢切結書」,協助傳真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程序,如經監理機關審核確實符合切結報廢條件者,即可免繳燃料使老舊機車報廢新管道台北分署辦理也可以,不用再跑一趟監理機關。

但要注意的是,台北分署於報廢前已進行的金融機構作業手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還是應由民眾負擔,無法退還。 此外,台北分署提醒民眾,已辦理報廢的車輛不得再上路,如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補繳自報廢之日起至最後 一次違規日的燃料使用費,而報廢的車體及號牌亦不得隨意棄置,以免遭不法人士利用,衍生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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