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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管就任假處分敗訴 吳瑞北:早已提訴願是明顯錯判 | 生活 | 新頭殼 Newtalk

吳瑞北在臉書發文駁斥,法院在裁定書中說因聲請人未提訴願,但自己早提行政訴願,是明顯錯漏裁判。   
吳瑞北在臉書發文駁斥,法院在裁定書中說因聲請人未提訴願,但自己早提行政訴願,是明顯錯漏裁判。   

教育部勉予准聘管中閔擔任台灣大學下任校長,並預定下周二(8日)交接,身為遴選候選人之一的電機系教授吳瑞北,今天上午在臉書發文指稱,昨天判決出爐裁定敗訴,但法院未實質審理,還在裁定書中說因聲請人未提訴願,事實上自己早就提行政訴願,是明顯錯漏裁判。

吳瑞北臉書發文駁斥,法院在裁定書中指自己未提訴願部份,是明顯的錯漏判斷,他重申去年12/28看到報載教育部已發文台大同意1/8交接及發聘時,下午就正式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吳瑞北臉書全文:

[假處分駁回的含義]

教育部葉俊榮前部長於去年底12/24突然召開記者會,宣布「勉予同意」聘任管教授為台大校長。由於9/25我就已經提出行政訴訟,要求依教育部5/4來文,台大應重啟遴選否則教育部不得聘任管為校長,為使該訴訟的進行公平有效,隔日早上我就委請律師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意思就在阻止葉部長在記者會後進一步發文同意管擔任校長,會使該行政訴訟失去公平審理的機會。

沒想到,葉部長是學法律出身的,竟然破壞法律的公平審判原則,搶在12/25提辭呈的前一刻簽核發函台大,而台大也與之合謀,把原訂會在學期初2/1的上任日期大輻提前,當天迅即回函教育部,選定1/8上任,期以木已成舟達成既定事實,使該一直延宕未開庭的行政訴訟,因為已成既定事實而無法審理。

上揭背景下,法院去年底12/27開庭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時,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當庭改變要求假處分的內容為:在台大重啟遴選前不得發聘給管教授。此一主張的依據是大學法第九條,其發聘主體是國立大學校長,而截至開庭當日,管教授仍堅稱其尚未收到台大通知,而情況確屬緊急,因此有必要以法庭命令定下暫時狀態,才能後續對上揭行政訴訟進行公平的審理。而教育部的委任律師則堅持發函台大同意即屬行政處分,同時教育部就緊急發文給台大,同意1/8上任並發聘書,隔天並見諸報端。

1/4就是法庭針對此一爭點的裁決,我們尚未收到全文,只能從其新聞稿中判讀。而由於法院的文字常常使一般人不易了解,因此我請教了律師後作了如下解讀,也讓關心此事的社會大眾有更清楚的了解:

1. 法院的駁回均在於程序問題。我們主張只要還沒發聘書都還不算最終行政處分,可以進行假處分。法院雖然認為尚屬正當主張,但經徵詢台大意見後,認為必要性尚有不足。(此一主張實屬不得已,因為台大與教育部已套好,把時間壓縮得非常短,使其他正常法律程序均來不及。)

2. 法院完全未就實體部分(公益v.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之比較)進行任何裁定,故行政院若擬進行撤銷或變更公文完全沒有受到影響,而教育部之任命及管之上任亦未因此增加任何正當性。

3. 法院對本人的適格性進一步確保,裁定文中甚至提及本人尚未訴願,意指宜先對教育部公文提訴願,有需要再進行後續法院實質審理。

事實上,去年12/28看到報載教育部已發文台大同意1/8交接及發聘時,本人下午就正式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律師也立即將蓋有行政院收文章的訴願書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的規定提出聲請停止執行的備位聲請。法院蓋有當天收文章戮,之後直到昨天(1/4)還有提出補充理由和證據的書狀。很遺憾法院裁定書不但說因本人未提起訴願,因而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聲請停止執行,而且就這部分也未審理和裁定。這是明顯的錯漏裁判。

後續法院如果沒有進一步就備位聲請另為裁定,也沒有其他事實改變之下,就會走入行政院訴願程序。此次訴願中,本人及教育部是相對的雙方,台大成為第三者。看來訴願兩造有一致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一致的是都認為這次台大遴選有重大的資訊未揭露及迴避的瑕疵,並未補正;爭論的焦點就是,教育部認為在台大抗命不予補正的情形下可以就任,而本人則認為程序正義必須彰顯,而且台大校長應有更高的倫理及道德標準,不能在這種情形下就任。

為了此次台大校長遴選事件,台灣已有三個教育部長、四位資政為之請辭,也許這是台灣走向堅持程序正義的法治國家,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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