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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每年超過4千件!為何保健食品是廣告不實最大的亂源? | 生活 | 新頭殼 Newtalk

保健食品的定義及規範模糊不清,讓每年違規食品廣告數無法降低。   圖:食力
保健食品的定義及規範模糊不清,讓每年違規食品廣告數無法降低。   圖:食力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2016年至2018年,全台每年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數年年超過4千件!保健食品的定義及規範模糊不清,讓每年違規食品廣告數無法降低。

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統計,2016年至2018年,全台每年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數年年超過4千件!到底為何無法降低業者誇大不實的行為?

廣告不實違規層出不窮,減肥瘦身件數最多!

根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簡稱北市衛生局)公布的2018年違規廣告查緝結果顯示,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總共有1459件,共裁罰7630萬5000元。其中食品類就佔了529件、裁罰3347萬元,為三個種類裡最多!另外,針對食品違規廣告進行分析統計也發現,違規類型前3名依序為宣稱減肥瘦身、皮膚美容及免疫力,其中宣稱減肥瘦身佔了136件、裁罰922萬元居冠,其次為皮膚美容66件、裁罰500萬元居第2名,最後是免疫力,以61件居第3名,累計裁罰346萬元。

這些廣告為什麼違規呢?針對標示宣傳廣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明定,不得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 ,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例如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中藥材效能、五官臟器、身體外觀等字眼。

如果沒有科學實驗證據,這些誇大不實的廣告詞容易造成民眾誤解,甚至會有欺騙的嫌疑!根據北市衛生局2018年減肥瘦身宣稱食品違規廣告罰鍰前3名,這些產品違規的廣告用詞包括「抑制脂肪吸收87%」、「到現在我持續吃了半年,總共瘦了 17公斤」、「僅僅只需3個月,經臨床實驗證實腹部脂肪面積大幅減少15.3平方公分」等,都涉及誇張、不實或宣稱醫療效能。

裁罰不斷,是廠商刻意黑心誇大?還是法規模糊?

到底市售的營養保健食品定義與規範清不清楚呢?食藥署說明,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定義,「健康食品」為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保健功效」,通過認證並標示或廣告具該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即可稱作「健康食品」。

而一般坊間所謂的「營養保健食品」則概化為採用類似於健康食品之產品成分,但此產品未經科學實證,僅能當一般食品販售,依「一般食品」管理,廣告及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情形,若產品涉及健康食品保健功效宣稱,還會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

但目前健康食品能通過認證的功效只有13種,分別為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利用、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那功效在這13種之外的健康食品又要如何標示廣告?

標示說「改善體質」不行!但「調整體質」卻可以?

依照食藥署認定為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如「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解酒」、「防止口臭」等,與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的「可使用」詞句像是「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及「調整體質」、「青春美麗」等,訂定的標準還是讓許多業者摸不著頭緒,消費者也無法辨別這樣的宣稱是不是誇大不實。

各級衛生機關雖然會可能涉及違規之產品,視產品的整體呈現,包含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來綜合研判,但根據《食力》觀察食藥署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認定基準,舉凡「改善」字眼,如「改善體質」就算違規,而「調整體質」則算可使用詞句,「補腎、健脾、潤肺、活血」等被判定為涉及中藥材效能,但較為常見的「開胃、退火」則不算,另外語句明確的「美白、減肥」等會成為易使消費者誤解的詞句,但「養顏美容、促進新陳代謝」就不在此限,因此業者也大概只能從過往被裁罰的案例來了解什麼樣的字句可能會被裁罰。

好食課食育團隊創辦人林世航營養師就表示,自己是支持小綠人標章的認證,因為是有做過實驗的產品,某方面來說是政府強迫業者的產品材料升級,這樣能更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是保健食品功效百百種,除了13項之外其他的功效卻無法標示,業者或許真的做了實驗但卻不能標示出來,只能用模糊字眼帶過,如此消費者不會知道產品效能,業者久了也認為不必花金錢和時間去研發更好的產品。

日本保健食品標示細緻化,業者與消費者有所依循!

在保健食品市場蓬勃發展的日本,有47%的人口都在購買保健產品,他們又是如何規範保健食品的呢?

日本的保健食品標示分為三種,分別為「特定保健用食品」、「營養機能食品」及「機能性表示食品」。

「特定保健用食品」認證方式為通過國家(消費者廳)許可,以最終產品進行臨床試驗,標示成分視相關成分而定,主要是健康的維持與增進;「營養機能食品」則是自行認證制度、要符合國家訂定的營養成份量基準值,更可標示13種維生素、6種礦物質及1種脂肪酸,讓效能更明確,主要為補充平常飲食攝取不足的營養成分。

最後,日本於2015年4月正式實施的「機能性表示食品」難免被拿來與台灣的「健康食品」比較,其為保健機能食品的一種,可以標示出其機能性相關成份,為申請制,需要系統性文獻回顧或是臨床試驗才可標示機能性相關成份。

台灣與日本在保健食品法規差最多的地方,便是「效益」的部分。以日本機能性表示食品來說,加上附明確功效宣稱對消費者而言能清楚掌握產品資訊,還會增加購買意願,反觀台灣,原料業者雖努力開發具有功效的成分,但卻不能標示功效,只能以模糊不違法字眼來表示,久而久之就會心有餘而力不足,消費者也會因為無法分辨優劣,只能透過銷售人員介紹,難免流於道聽塗說或品牌迷思!

行銷需求與科學實證的平衡尚待解決!

台灣對保健食品的標示詞句過於嚴格,政府在保健食品認證功效上卻不夠詳盡,導致廣告裁處案件每年居高不下,林世航對此表示,「目標族群」的不同也會影響效用,例如葡萄糖胺可能對老年人的關節沒什麼效果,但在年輕人身上也許卻有顯著的成效,每一種實驗無論簡單或複雜都會有盲點,「你又怎麼確定這個產品完全沒有效?」。

而在2018年5月實施的食品廣告新制規定,若食品廣告涉及廣告不實、宣稱醫療效果甚至損害身體健康、致死,不僅將按違規次數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也可要求產品下架並廢止其食品業者登錄。對於蓄意以不實宣稱來欺騙消費者的廠商來說,祭出重罰的鐵腕政策確實必要,但在日常管理中,如何在消費者需求、廠商行銷需求及科學性證據中取得平衡,仍是我國管理台灣保健食品時,應該進一步思考及努力的方向。

廣告不實違規層出不窮,食品類罰最多。圖:食力整理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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