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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標錯價?消保處:5月中旬後由業者買單 | 生活 | 新頭殼 Newtalk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日公布,5月中旬以後,只要消費者網路購物已完成下單流程,業者也回覆已收到訂單、願意出貨,不論是否業者標錯價格,都必須買單。   圖:中央社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日公布,5月中旬以後,只要消費者網路購物已完成下單流程,業者也回覆已收到訂單、願意出貨,不論是否業者標錯價格,都必須買單。   圖:中央社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日公布,5月中旬以後,只要消費者網路購物已完成下單流程,業者也回覆已收到訂單、願意出貨,不論是否業者標錯價格,都必須買單。

消保處指出,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生效施行以來,迄今已逾4年,但網路常常發生業者標錯價格的購買糾紛,為避免因實務操作方式未臻明確而產生爭議,經濟部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11日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5次會議審議通過。

消保處指出,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流程,確定要買什麼商品、數量及總金額,業者的網路機制也已回覆消費者收到總額多少的商品訂單,包含內容與價位等,業者就必須買單;就算是網路機制內部發生疏失,也一樣要由業者買單。

該修正內容包括:一、明定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及履行契約之義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之確認機制。二、刪除「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2個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規定,因為倘消費者係以信用卡付款時,可能造成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的時間差,恐怕成為「已付款」時點難以認定的爭議。

消保處表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機制藉由這次修正,除了賦予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的種類、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之義務外,也解決歷來實務上常發生爭議的問題,並將契約之成立及履行之各項法定要件與效力,以及履約之消費者保護事項,回歸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讓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制度更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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