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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續體悟──權力與義務

    

 

在臉書發表的該篇文章我設定觀看權限了,就不是所有人都看得到。因為害怕一些評論對他還是會造成傷害。只是我有必須完整紀錄下來的理由。當然,其中ㄧ部份原因也希望用文字來釐清對話中的矛盾與不合理。

 

對此,我有一些體悟。我發現,當兩造雙方要談論禮節與尊重之問題時,尤其特定關係的情況下,『權力與義務』這件事也會牽涉其中脈絡。

 

比方,對方要求我做A~Z共26件事情,他擁有這樣的權力指使我必須做到,他擁有變動這26件事的影響力無論好壞,那麼此人必定有相應的義務與責任產生。為什麼?尤其當你的決定會對被指示者帶來非建設性的的影響時(比如精神或金錢的賠償),那麼權力者的義務就是對於被指示者需要有所擔待、責任。有種情況是,權力者對於被指示者要求過多且不合理,而權力者完全不需負擔對方任何損失。這裡透露的問題是,那些不合理要求產生物理或精神傷害而權力者卻能夠默不吭聲以表事不甘己。我們應該沒聽過權力無限上綱的例子吧?若有,那施行權力正當性必然不足。而被指示者恐怕亦不具義務完成要求,因為他達成了任務卻沒有相應的回饋。

 

這個問題上升到法學的角度來看,那就是政府可以叫人民放棄工作與學業專心一致拼搏『大躍進計畫』但是不給百姓飯錢,要他們自行打理,並且不照做就槍斃。政治學語言應該會形容此為極權主義。這樣比喻,我們應該都可以看出來權力與義務之間的關係,雖然我比喻未必恰當,但是大概是如此,案例則可自行類推。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大概也是一種確切的註解。

 

所以,那我們可以進一步問,今天所遇之處境,套得上『權力與義務』的框架嗎?在我本身遇到的案例是,權力者像是我形容的極權主義,但是如果我們身處民主、平等與比例原則的社會裡,極權一般的權力就必然不該是此情境中的合理預設。

 

換句話說,在比例原則與民主的價值裡頭,沒有人有資格『極權主義』。 如果有,嚴格來說,因為這超乎我們情境所預設的平等原則,因此極權不能成立,而被指示的一方就沒有相應責任面對權力的一方。在政治與法學中(講究平等自由的民主社會中),極權應該被判違法。在哲學上,它可能同時犯了自由主義大師Berlin談到的,『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具有敏感度的人應當知道權力、義務、自由之間的重要聯繫。

 

我想到,最近論鍾怡雯中自由與命運的關係。兩者無關嗎?可能不是。自由可是行為能力之基礎。在政治社會裡面,新聞自由就是追求自由完備性的一種具體表現。

 

我的看法是,無論對象是誰,這三者價值都應該能夠合理地被討論,然後找出對於兩造最適當的平衡點。可是前提是相對主義的圓場不該涉及此脈絡,而儒家的禮也不能是指導原則的情況底下(狹義而言)。 或許太注重對與錯。但是如果要期待一個邏輯的結論,那三者價值的要求應該就有被辯證與討論的必要。

 

一個人想要掌握幾分權力,那也得付諸幾分義務,這是一個普遍可以接受的合理的邏輯推論。

 

在我的案例中,我分析的心得是,如果踰矩,何來後續的談禮之有?禮與尊重在建立時絕對不可能是個人,而是社會的(廣義的社會)。簡言之,秩序、排隊、球場規則、投桃報李......當如是。

 

一部分心得先在此小結。有時候真希望我是退一步海闊天空的那種人。《悲慘世界》裡面的主教精神,我始終做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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