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勞力關係如何認定?工傷如何認定?有哪些例外? – SheSay

什麼是勞力關係?

勞力關係是指勞力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力合同而在勞力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力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力報酬和受勞力保護。

什麼是工傷?

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有職業病。一般來說,工傷只存在於勞力關係中。

那麼,如何確定勞力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力關係?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又享受哪些待遇呢?請看下文!

一、 如何認定勞力關係的成立?

勞力關係的確定對勞力者來說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確立了勞力關係,勞力者因此會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法》的保護,在勞力條件、勞力時間、勞力報酬待諸多方面有了法律的保障。如果不能被認定為勞力關係,則將可能在上述方面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於勞力關係和勞務關係不能很好地區分開來,其實二者之間有著諸多的不同因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適用的法律及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力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法》,勞力關係的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其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或其他形式。

(二)兩者的主體及主體地位不同:勞力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必然是勞力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勞力關係不僅存在經濟關係,而且存在主管與被主管的隸屬關係,而勞務關係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隸屬關係。

(三)兩者主體的權利義務不同:勞力關係中的勞力者除獲得薪水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力報酬。

(四)雙方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在勞力關係中,勞力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力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係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勞力關係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力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力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勞務關係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

(五)國家干預程序不同:在勞力關係中,《勞力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範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薪水、最高工時、保障勞力者的勞力安全與衛生等強制性義務;而勞務關係作為一種民事關係,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外,當事人可以基於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條款充分協商,法律不予干預。

(六)解決糾紛的時效和途徑不同:勞力關係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力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勞力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訴訟時效一般為一年。而勞務關係糾紛由無須經過勞力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訴訟時效為三年。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看似勞力者本身實際上屬於勞力法中定義的「勞力者」的范疇,但由於沒有簽訂勞力合同,勞力者難以證明自己的身份,因此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家出台了《關於確立勞力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按照這個《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力者未訂立書面勞力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力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力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力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力者,勞力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力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力;(三)勞力者提供的勞力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一般來說,對於沒有簽訂勞力合同的勞力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收集證據予以證明:

(一)薪水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薪水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的花名冊以及向勞力者發放的「工作證」、「工牌」、「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考勤記錄;

(四)勞力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五)其他勞力者的證言等。

(六)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七)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八)信用卡帳單郵寄地址為單位的憑證。

二、工傷的範圍及工傷保險的待遇:

職工受傷,哪些情形屬於工傷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七種情形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上面列舉了屬於工傷的數種情形,在認定工作以後,職工會享受哪個待遇呢?總的來說,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後,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薪水,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薪水。

(二)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薪水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薪水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薪水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薪水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薪水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致殘內退手續,並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薪水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力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願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力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願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於職工本人薪水60%、50%、40%、30%的生活費。

三、非勞力關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的特殊情況:

勞力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力關係,用人單位理所當然地為勞力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並非所有不是勞力關係的用人單位就可以免除工傷保險責任:

(一)單位錄用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力者,存在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力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什麼關係?司法界對此頗有爭議,但主流觀點為勞務關係而非勞力關係。但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力者發生工傷事故時,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仍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勞力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作保險責任。

2、勞力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勞力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在用工期間勞力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患職業病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適用的法律、法規: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於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 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此復。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二)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作保險責任的單位。

適用的法律、法規:

1、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信箱對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59條:「關於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力者與承包人也就是建築施工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力關係,理論與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實際施工人與其招用的勞力者之間應認定為雇傭關係,但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勞力者之間既不存在雇傭關係,也不存在勞力關係。理由是:建築施工企業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只是分包、轉包關係,勞力者是由實際施工人雇用的,其與建築施工企業之間並無建立勞力關係或雇傭關係的合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認定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勞力者之間存在勞力關係,因為認定他們之間存在勞力關係,有利於對勞力者保護。我們同意第一種觀點。」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力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三)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適用的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力關係的答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力合同法》規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力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力關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農民工受傷,用人單位未足額交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

適用的法律、法規:

1、《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第六條第(十七)項規定:「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力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當前,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行業、煤炭等采掘行業參加工傷保險。」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四、雙重勞力關係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內退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力關係的前提下,到另一單位從事勞力、接受管理的,勞力者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為勞力關係。勞力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新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的賠償主體,應由其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各項義務。

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伏恒生等訴連雲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一案時認為:「企業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為勞力關係。即使內退職工的原用人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新用人單位亦應自原用工之日起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轉移手續並續繳工傷保險費,從而做到分散企業用工風險和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新用人單位未履行該法律義務,勞力者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依法應當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法律義務。」

作者:李明君

來源:法務之家、山東高法

圖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熱門推薦

本文由 shesaycom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