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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怎麼計算呢? 不知道權利存在也會起算嗎?

民法 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 怎麼算?

關於消滅時效制度,前篇文章已介紹:什麼是消滅時效制度? 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值得保護嗎?,而 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 怎麼認定? 民法第128條雖然有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但要從什麼時候起算呢?  此問題是大學法律系一年級的必修問題,也是一般民眾必需知道的! 以下簡單介紹司法實務上的法律見解! 別成為在權利上睡著之人唷!

★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之起算)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 ,最高法院認為,只要無法律上障礙就可以起算(客觀說)

最高法院認為,所謂民法第128條「自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是指請求權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客觀上沒有障礙),至於如果是因為權利人自己因為疾病、教育程度不足等原因無法行使,只屬於事實上障礙,時效仍然會繼續計算。

而且,債務人實際上能否可以給付(例如,債務人本身有沒有資力還債),並不影響時效。

 

★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紀錄 (民法第182條附加利息的起求時效如何起算):

「貳、九十五年民議字第六號提案民八庭提案:不當得利受害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惡意受領人返還所受領利益附加之利息(關於所受領之利益部分已另案請求返還勝訴確定)。關於請求返還此項附加利息,其請求權時效應自何時起算?有甲、乙、丙、丁四說:

決議:採乙說。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本院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決議(一))。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障礙。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附加利息,性質上屬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 ,從所有物被他人無權占有時起算

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367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之請求權,固包含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在內,惟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之規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該所有物經相對人實行占有之時起算。原審以該物係經公同共有人私自將其出賣,即以買賣契約成立之日,為計算消滅時效之起點,尚難謂洽。」

★民法第767條(所有權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要等信託關係消滅後才開始起算

財產一旦信託後,就算有信託契約得終止事由,仍然是要等到信託關係消滅後(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才可以行使(可以看作在信託關係消滅前,有信託關係存在這個法律上的障礙而無法行使)。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信託契約成立後,得終止時而不終止,並非其信託關係當然消滅。上訴人亦必待信託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信託財產。故信託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信託關係消滅時起算。」

 

契約解除後的債務不履行請求權,自原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

債務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債權人行使契約解除權,則契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從債務不履行時所產生損害時起算。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據此規定,債權人解除契約時,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其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另因契約解除所生之新賠償請求權,乃使因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所生之舊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失其存在,仍得請求而已,故其賠償範圍,應依一般損害賠償之法則,即民法第二百十六條定之,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債務不履行時起即可行使,其消滅時效,亦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採取客觀說計算消滅時效,有時並不公平,司法實務有少數見解採取主觀說

就消滅時效何時起算,有少數最高法院採取「主觀說」,也就是以權利人知不知道權利為基準起算消滅時效,因為時效制度目的既然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之人,但如果權利人根本不知可行使權利,時效就不能起算,才符合時效制度的精神。

其實,由於我國法治基礎教育嚴重不足,對於自己擁有什麼權利,民眾常常跟本不曉得,如果只因為民眾不知就不准民眾行使權利,如此顯然不公平,採取主觀說,在法理上可以針對個案作出變通,比較有彈性。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
「復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定有明文。亦即須權利人知悉其得行使權利之狀態,時效期間始能起算。蓋權利之行使可被期待甚或要求而不行使,乃權利依時效消滅之理由,若權利人不知已可行使權利,如仍責令其蒙受時效之不利益,自非時效制度之本旨。」

聖經說:「你們原來是一片雲霧 , 出現少時就不見了」 ( 雅各書 4:14),我們在世上的日子就像雲採出現一樣短暫,要把握當下,愛惜光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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