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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律師還是黑心法律?

問:律師會給女兒和兒子分別取甚麼名字?答:Sue(訴訟)和Bill(帳單)。

這是一則諷刺律師的黑笑話,反映了人們對於律師們唯利是圖、為賺錢不擇手段的刻板印象。律師是不是比其他的專業人士更黑心,當然不是一個很容易討論或者驗證的問題。不過,《紐約時報》日前登載的一篇文章,裡面所描述的律師們的作為,一定會讓他們的社會形象雪上加霜。

服務業主淪為「獵物」

在美國有一個小的律師群體,專們對小型的商店或餐廳提出訴訟。訴訟的內容是這些商店或餐廳的公共設施沒有達到「美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的標準要求。例如,某速食店的洗手間內的熱水管暴露在外,並且是暴露在輪椅使用者容易觸摸到的高度,就會成為被訴訟的目標。

在表面上,這樣的訴訟似乎符合社會公益,因為可以督促各商家完善設施,以對身障者提供更多的保護。但惹起爭議的是,這些訟案之所以發生,並不是因為某個身障者到這些商店或餐廳消費時,發現了設施上的問題,然後向店主反映後得不到改善,或者是身障者受到傷害後,才提起訴訟的。這些設施上的問題,實際上是律師到處實地訪查各商店與餐廳,處心積慮搜查出來的。而且,當一家店的問題被認定之後,律師先不動聲色以免打草驚蛇,然後積極地跟某些身障團體聯繫,從中找到一個身障人士作為原告,然後迅速提起訴訟。

律師之所以如此積極地發動這些訴訟,當然是因為有利可圖。由於美國法律賦予律師向這些設施欠完善的小企業收取費用的權利,每一個訟案最少可為律師帶來數千美元的利潤。於此同時,原告可以從每個案子中收取大約500元美元的酬金,而且一個原告可以同時發起多個訴訟案。

光是2011年,美國各地就有3,000件類似的訴訟案,光在紐約市就有300件。這個數字大約是五年前的兩倍,可見是一個愈來愈熱門的生意。不少律師現在專門發動類似的訟案,例如原本在佛羅里達起家的懷茲律師(Ben-Zion Bradley Weitz),自2009年以來,他一個人在紐約所發起的訟案就達到200件之多,同時他還在佛州保留了很多生意。懷茲律師在紐約有一個長期合作的身障團體,專門提供他訟案的原告。其中,克萊斯勒(Todd Kreisler)先生就是他19件案子中的原告。當然,既然這門生意利潤豐厚,懷茲律師當然不會孤單。在紐約他還有其他的競爭者,其中在長島的庫勒門(Martin J. Coleman)律師就在紐約的東區發起了130件類似的案子。

惹人非議的訴訟案

事實上,雖然類似的法律案數量龐大,但鮮少有案子真正走到法庭上。因為幾乎所有的被告都在短時間內就和原告達成協議,然後賠錢了事。同時,也幾乎所有的被告都快速地對自己設施上的問題進行修繕。最有趣的是,幾乎沒有聽說過這些被告的商店或餐廳的公共設施造成甚麼意外,或者對身障者造成傷害。

可能由於被告都是小型的服務業者,基於生意的考慮都不願意張揚自己被身障團體提告這樣的事情。所以他們多數都選擇和律師迅速達成和解,並且都和律師約定對和解的內容保密。所以,每個像懷茲這樣的律師實際上賺了多少錢,外人不得而知。不過,根據克萊斯勒先生所拿到的酬金來推算,光在紐約市一年,懷茲就進帳了最少60萬美金。

案子愈來愈多,當然會引起關切。有國會議員和聯邦法官對此類訴訟案提出質疑,認為律師的興趣只是在強奪法律費用。他們質疑,在提起訴訟前,律師通常不給企業一個改善設施的機會。另外,大多數的案子中所涉及到的設施問題並不嚴重,甚至十分輕微。例如一家賣優酪乳的小商店被告,只是因為其洗手間的門把是普通的圓形把手,使得某些無法握拳的身障者不能自行開門。另外一個花店被告的理由是其貨架過高,使得坐輪椅的身障者無法自行取貨。

針對這些問題,前佛羅里達州議員弗利(Mark Foley)定期會提出立法修正案,嘗試在該法律中加入一項規定,讓企業主在被訴的前90天收到通知,若在期限內改善可避免訴訟。但類似的修正案還在進行中,未來是否會通過尚難預測。在佛州的一些議員和聯邦法官們則長期以來一直反對現行的法律設計。他們批評目前的做法只是讓律師們得以從企業那裡詐取費用而已。

律師的辯護

擅長辯護的律師們當然不會放棄為自己辯護的機會。Coleman律師表示自己非常清楚被告們的憤怒不平,但他認為法律的規定已經在那裡,企業們應該就要遵守。他同時表示作為一個私人律師進行法律訴訟本來就是為了賺錢,在這一方面他和任何其他私人律師並沒有不同,而他不該因此而受到責難。

懷茲律師則認為自己在為身心障礙者爭取權益。他所代表的一位原告瑪西(Ms. Massi)小姐則十分不同意外界對懷茲的批評。她認為懷茲的工作讓包括她在內的眾多身障者們得到更友善的消費環境。

「美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1990年立法的時候,原本為身心障礙者遊說的團體希望國會能立法讓身心障礙者因為設施不良而受到損害時,受害人能夠對業主提出損害賠償。但當時的國會沒有接受這個提議,取而代之的是,讓身障者可以在即使沒有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就對設施不良的問題提出預防性的訴訟(injunctive relief)。同時,為了對遊說團體有個交代,國會同意業者必須對被告及其律師付費,其結果就是提供了律師去「獵殺」商店與餐廳的誘因。

在俄亥俄州立大學的寇克教授(Ruth Colker),專門從事身心障礙法律的相關研究。她認為在這個例子上預防性訴訟是一種有效的執法策略。她說,身心障礙者一般不會有足夠的收入來聘請律師,而目前的設計讓他們可以順利找到律師為他們代理。

值得思考的幾個問題

事實上,美國的律師是否貪得無厭,並不是這個議題的重點。因為如果律師們基於利潤動機,並根據現行法律所發動的訴訟是黑心不道德的,那社會上所有逐利的行為都應該受到譴責。

美國法律目前的設計,一個可以預見的效果是,在律師們的虎視眈眈下,所有服務業的經營者都會多花心思與經費在改善公共設施,使其對身障者的便利性與安全性增加。可以想見,如果是由政府來進行監督管理,其效果一定沒有由「貪婪的」律師來執行來得有效率。換句話說,現行法律的設計,形同政府將此監督工作外包給律師和他們找來的原告來做。也許美國當初的立法者並沒有預期到律師們將這個工作「專業化」到如今這種程度,但其結果確實意外地展現了市場力量所帶來的高度效率。

關於這個例子的一個有趣的啟示是:一個政策可以透過引進市場力量將效率提高。另一個啟示則是:政策的效果如何,端視其如何提供經濟行為的誘因。

至於私人服務業的公共空間是否應該透過立法保障,由政府介入來提高對於身障者的便利性與安全性?筆者的答案原則上是肯定的,尤其考慮到目前台灣社會普遍設施不良的環境,對於身障者們而言,只能用災難二字來形容。不過,任何決策都不應該無限上綱,或者吹毛求疵到不顧成本的地步。

至於法律上應該採用事後的損害賠償制,還是事前的預防責任制,可能涉及到不同層面的法律與經濟問題。筆者認為兩者都會使得企業主有改善設施的動機,但其具體的實施效果則端視政策設計的細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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