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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 - umedia 優傳媒

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國民黨立委在議場抗議/截圖自立法院直播平台

優傳媒採訪中心/綜合報導

 

在國民黨軟弱無力的抗爭,最後是全體不投票下,民進黨主導的「反滲透法」,今(31)日下午在立法院以67比0,三讀通過。

 

「反滲透法」全案今天進行二.三讀審查,朝野一大黨、三小黨,針對法案內容進行逐條討論和逐條審查;但是在民進黨握有席次絕對優勢下,所謂的審查也是聊備一格的,在政黨代表發言後進行逐條表決,其結果就是主要條文都依民進黨所提版本通過,國民黨的甲級動員抗爭,也只是一堆立委像營火晚會般,圍坐發言台前,呼呼口號,表達極為微弱的抗議姿態。

 

《反滲透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遊說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遊說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安或國家機密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國民黨立委在議場抗議/截圖自立法院直播平台

優傳媒採訪中心/綜合報導

 

在國民黨軟弱無力的抗爭,最後是全體不投票下,民進黨主導的「反滲透法」,今(31)日下午在立法院以67比0,三讀通過。

 

「反滲透法」全案今天進行二.三讀審查,朝野一大黨、三小黨,針對法案內容進行逐條討論和逐條審查;但是在民進黨握有席次絕對優勢下,所謂的審查也是聊備一格的,在政黨代表發言後進行逐條表決,其結果就是主要條文都依民進黨所提版本通過,國民黨的甲級動員抗爭,也只是一堆立委像營火晚會般,圍坐發言台前,呼呼口號,表達極為微弱的抗議姿態。

 

《反滲透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遊說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遊說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安或國家機密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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