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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合議庭!你怎麼看?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執行難,助長非法違法風氣,削弱行政執法權威,為解難題——

河北易縣設立安全生產合議庭

■本報記者 李仁堂 趙衛華

今年春節前,河北省保定市易縣1家非煤礦山企業因違法生產,被易縣安監局行政處罰70萬元,企業很快繳納了罰款,處罰執行到位。

易縣安監局局長馬金錄說,這次處罰能順利執行到位,在以前是很難想象的。一個最直接的原因是,易縣人民法院在縣安監局設立了安全生產合議庭(以下簡稱合議庭),對處罰執行到位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使困擾他們多年的處罰執行難問題得到初步解決。

6年24起處罰未執行

2009年12月19日,易縣某私立學校建築工地塔吊倒塌,致1人死亡。事故調查期間,學校負責人無視停止施工指令,強令施工單位繼續施工。易縣安監局對此立案調查后,決定對學校處罰2.8萬元。在法定期限內,學校拒絕繳納罰款。易縣安監局依法於2010年4月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由於各種原因,學校在繳納8000元后,剩餘罰款至今未繳清,法院的強制執行也至今未能執行。

受此案件影響,在接下來的2年內,又有23起類似案件未能執行到位。易縣安監局多次請求法院加快強制執行進程,並向縣委、縣政府及縣政法委、縣人民法院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尋求領導支持和行政干預。

截至2015年底,24起安全生產執法案件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卻長期未能執行到位。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對象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卻無法予以懲治,成為易縣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瓶頸。易縣安監局成立以來就擔任局長的馬金錄說,這是他最發愁的一件事,像「一道過不去的坎兒」。

馬金錄認為,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執行不下去,助長了違法企業拒絕接受監察指令的風氣,個別企業甚至與執法人員進行對抗,嚴重影響了一線執法人員的士氣,削弱了政府的行政執法權威。更重要的是,大批隱患得不到整改、消除,埋下「事故炸彈」。

破解處罰執行難問題

縣安監局進行了反思。馬金錄說,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不能交給法院就萬事大吉,不管「下文如何」,要有責任心,有執行到底的勇氣。

此前,易縣法院在國土資源、計劃生育、水利、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設立了行業合議庭,對處罰執行到位起到了很大作用。2013年,易縣安監局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領導請求,與法院進行溝通。2016年4月,易縣人民法院正式批准設立了易縣安全生產合議庭。

易縣人民法院任命執行庭的1名副庭長為易縣安全生產合議庭庭長,縣安監局選派2名骨幹人員提供業務支持。合議庭辦事地點設在縣安監局,合議庭庭長主要在安監局合議庭內辦公。

合議庭庭長李文帥說,以前縣安監局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先要經過縣法院行政庭審核,然後再交執行庭強制執行。安全生產合議庭成立后,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經合議庭作出行政審核后,就可以直接轉入強制執行程序。在強制執行環節,合議庭庭長會同法院執行庭,依法完成各項強制執行措施。

合議庭效用初顯

合議庭設立至今僅1年多時間,效用已初步顯現。

合議庭一成立,就面對24起、總額170多萬元(加上滯納金共340萬元)積壓執行標的「積案」。在移交給合議庭的20多起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中,只有部分案件能清楚查到被處罰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大部分案件因時間久遠,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不明。

合議庭對有詳細信息的企業先行開展相關工作,包括到易縣各銀行等金融機構查詢存款,先後凍結6家企業賬戶的23萬多元資金等。對信息不明的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他們到工商局查驗其登記信息,為強制執行做好準備。

對凍結賬戶餘額與應繳納罰款及滯納金不夠的企業,合議庭採取了凍結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的辦法。

據統計,自2016年6月設立以來,合議庭累計催繳罰款百餘人次,進行調查取證25次,總行程達1萬多公里。

為加強與被執行人的溝通,2017年3月至5月,合議庭分3批組織24起「積案」的被執行人召開執行會議,全過程記錄會議情況,依法依規向企業法定代表人講明利害,當面告知將要採取的強制措施及拒不繳納罰款的嚴重後果,並聽取被執行人的陳述。

合議庭的作用很快顯現。第一批參加合議庭執行會議的6家企業中,有1家在會後立即主動全額繳納了罰款,有3家被強制劃撥賬戶凍結資金用於繳納罰款,另外2家仍拒不履行的,被依法採取了司法強制措施。

未參加此次會議的某燃氣倉儲服務企業,因無危化品經營許可證非法儲存、經營汽油,2014年底受到沒收違法所得6.6萬元、罰款8萬元,共計14.6萬元的行政處罰。2015年該企業被法院強制執行時,曾試探性繳納1萬元罰款后,就再不繳納剩餘罰款。這次看到合議庭對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堅決執行不放過的決心后,主動一次性繳清了剩餘的13.6萬元罰款。

截至今年5月,合議庭共凍結被執行企業銀行賬戶資金近80萬元,查封企業法定代表人名下車輛19台,強制劃撥罰金和企業主動繳納的罰款本金共40餘萬元。6起安全生產執法「積案」已經順利執行完畢,還有部分被執行企業主動聯繫合議庭商討執行和解事宜。

前文提到的因違法施工被處罰2.8萬元的那家私立學校,賬戶被凍結但無資金,剩餘未繳納的罰款被列入重點追繳對象中。

李文帥說,對拒不繳納罰款的老賴,他們還將採取留置、行政拘留等強製法律手段,並將其錄入全國法院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黑名單)系統,全面限制其消費、貸款、經營活動等。

合議庭設立1年多來,先後參加易縣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的執法會議5次,配合執法監察150多次,協助落實執法處罰50多萬元。大部分處罰不用再移交合議庭就執行到位了。

合議庭還發揮了法律顧問作用,對縣安監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提前把關,還不時對安監局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

合議庭有效化解了執法阻力,促進了從嚴執法、執法到位。今年前5個月,易縣安監局共執法檢查企業273家次,查處隱患814項,立案75起,實施經濟處罰220.5萬元,5個月的經濟處罰數額比2016年全年處罰數高出27.2萬元。查封危化品經營許可證過期仍在非法經營的加油站5家,並對其中1家拒不執行監察指令的企業採取了斷電措施。全縣安監系統執法檢查隱患整改率、經濟處罰到位率均達到100%。

各方評議

合議庭應該

只是一個過渡

■廣州開發區安監局執法監察分局局長 谷 林

河北易縣設立安全生產合議庭,簡化了安全生產執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解決了安全生產執法執行難的問題,樹立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權威。這是一種在法律法規框架範圍內的改革創新,有利於安全生產工作,值得推廣。

行政執法是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手段。如果一些執法措施執行不了,那就等於沒有任何作用。行政相對人對安全生產執法有意見、有訴求,可以通過聽證、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手段實施,而不能通過拒繳罰款來進行抵制。通過合議庭的高效運作,法院採用留置、行政拘留等手段讓拒繳罰款的老賴主動繳納罰款,效果明顯。最重要的一點是,通過合議庭,把拒繳罰款的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名單納入全國法院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好比打蛇打七寸,最為直接有效。可以說,合議庭在安全監管領域與法院誠信系統中間建立了一座橋,有利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推進。

但是,合議庭應該只是一個過渡,未來的目標應該是取消合議庭,建立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部門和法院系統之間直接的溝通渠道和程序,簡單、高效,實現無縫對接。按照多中心治理的理論和模式,安全生產工作不只是安監部門的工作,一定要實現多方協同,才能形成安全監管的有效合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部門不光要與法院,還應該與公安部門、檢察系統建立「行刑銜接」的渠道,讓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得到遏制。

破解執行難的

務實舉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志民

「執行難」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單憑一個部門的努力很難解決。近年來,各地法院在執行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但仍有不少執行死角。成立所謂合議庭,就是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向老賴們開戰,能快速精準解決一些執行難的問題,是一項務實舉措。

設立合議庭有利於充分執法、監督執法,化解社會矛盾,彰顯司法權威,樹立正氣,實現公平正義。報道中的合議庭,其實不是我們日常熟悉的法庭因審理案件而形成的合議庭,而是由社會各界人士或部門組成的為解決執行難而設立的組織。這種合議庭在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方面能發揮優勢,又便於監督執法、充分執法,實現及時執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會矛盾,彰顯司法權威,樹立正氣,實現公平正義。設立合議庭是推進司法改革的一項有益嘗試。

涉嫌剝奪

行政相對人訴權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樂平

河北易縣設立安全生產合議庭的做法,對解決執行難問題來說,不失為一種積極而有益的嘗試。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且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上述規定均是對行政相對人訴權的保障。《行政強製法》則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行政處罰權,但沒有行政強制權,因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只能交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易縣安全生產合議庭的工作流程看,合議庭對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審核后,可以直接轉入強制執行程序,該做法雖然有加大執行力度的作用,但有剝奪行政相對人訴權之嫌。

審查主體失格

程序不合法

■山東省煙台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副主任 胡成順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強製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程序和具體要求。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這裡有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對申請強制執行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二是根據審查結果以及有關規定作出執行裁定。

從報道內容分析,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經合議庭做出行政審核后就可以直接轉入強制執行程序。這裡就存在與《行政強製法》相違背的情形。一是審查的主體失格。合議庭由縣人民法院執行庭的1名副庭長和縣安監局2名工作人員組成,不是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查,在一定意義上影響了審查機關的獨立性,行政機關存在「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嫌疑。二是相關程序不合法。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執行裁定是決定是否強制執行的唯一前提,而不是「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經合議庭作出行政審核后就可以直接轉入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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