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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關注丨韓哲: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二)

導讀:8月9日,最高法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對於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內容:《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的基礎性制度。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金融審判職能作用,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發表的重要講話,科學回答了金融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具有很強的思想性、指導性、實踐性,為做好新形勢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為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會議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形勢分析判斷和決策部署上來,牢牢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統一領導,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積極穩妥開展金融審判工作,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二、以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和規範金融交易

1.遵循金融規律,依法審理金融案件。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為價值本源,依法審理各類金融案件。對於能夠實際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護。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確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對於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

3.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效力,拓寬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方式。豐富和拓展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外,應當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權法有關擔保物權的規定的,還應當依法認定其物權效力,以增強中小微企業融資能力,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4.規範和促進直接服務實體經濟的融資方式,拓寬金融對接實體經濟的渠道。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係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防範當事人以預扣租金、保證金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5.優化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法治環境,滿足多樣化金融需求。依法審理證券、期貨民商事糾紛案件,規範資本市場投融資秩序,引導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6.準確適用保險法,促進保險業發揮長期穩健風險管理和保 障的功能。妥善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利 益。充分發揮保險制度的核心功能,管理和分散實體經濟運行中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等風險。依法規範保險 合同糾紛當事人、保險中介等各類市場主體行為,防範不同主體的 道德風險,構建保險誠信法治體系。

7.依法審理互聯網金融糾紛案件,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具體法律關係,據此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準確界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網路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居間合同關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出借人以居間費用形式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定的,應當認定無效。依法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規範和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8.加強新類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應對,統一裁判尺度。高度關注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委託理財、資產管理等新類型金融交易的案件,嚴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信託法等法律規範,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布指導性案例,通過類案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9.依法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防範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並通過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10.依法打擊資金掮客和資金融通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規範金融秩序。對於民間借貸中涉及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進行高利轉貸、利益輸送,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以及公司、企業在申請貸款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貸款、實施貸款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

11.依法處置「殭屍企業」推動經濟去槓桿。加強破產審判工作和體制機制建設,充分發揮破產程序在依法處置「殭屍企業」中的制度功能。對於已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和營運價值的「殭屍企業」,及時進行破產清算,有序退出市場,切實減少無效供給、化解過剩產能、釋放生產要素、降低企業槓桿率,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12.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促進有價值的危困企業再生。健全完善破產企業識別機制,對於雖然喪失清償能力,但仍能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要綜合運用破產重整、和解制度手段進行拯救,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企業再生。破產重整程序要堅持市場化導向,更加重視重整中的營業整合和資產重組,嚴格依法審慎適用重整計劃強制批准權。

13.積極預防破產案件引發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審慎處理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的破產案件,特別是涉及相互、連環擔保以及民間融資、非法集資的企業破產案件,避免引發區域性風險和群體性事件。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等特定主體的破產制度設計,預防個案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嚴格審查破產程序中的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依法適用關聯企業合併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和取回權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債務人財產。對於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賬冊、會計憑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提升金融債權實現效率。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權的行為,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範圍,切實保護金融債權。根據具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分別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等不同程序,提高審判效率。有效發揮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的作用,降低金融債權實現成本。

15.依法審理票據糾紛案件,妥善化解票據風險。認真研究應對因違法票據融資行為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準確適用票據法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有效防範和遏制票據風險,促進票據市場安全穩定發展。

16.依法審理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債權依法處置。加強研究新形勢下金融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標準,促進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市場化、法治化進程。

17.持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公正高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行為。針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參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波及面廣、行業和區域相對集中的特點,加強與職能機關、地方政府的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提升處置效果,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18.依法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防範房地產市場的金融風險傳導。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波動對金融債權的影響,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有效防範房地產市場潛在風險對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傳導與衝擊。統一借名買房等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標準,引導房產交易回歸居住屬性。

19.依法嚴厲懲治證券犯罪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依法審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件,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內幕交易案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件,防範和化解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20.加強投資者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維護投資者的財產安全。依法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案件,保障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以訴訟代表人的身份接受投資者委託提起訴訟或者提供專門法律服務,拓展投資者維權方式。探索建立證券侵權民事訴訟領域的律師調查令制度,提高投資者的舉證能力。依法充分運用專家證人、專家陪審員制度,擴充證券案件審理的知識容量和審理深度,提高證券案件審判的專業性和公信力。引導金融產品提供者及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信息披露義務和最大損失揭示義務,依法維護投資者的正當權益。

21.規範整治地方交易場所的違法交易行為,防範和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菅許可範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確交易場所的民事責任。切實加強涉地方交易場所案件的行政處置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銜接,有效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

22.依法審理涉地方政府債務糾紛案件,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依法認定政府違法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規範政府行為。依法認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投資基金、購買服務等方式變相舉債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簽訂的行政協議的性質、效力和責任,明確裁判規則,劃出責任邊界,有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集聚。

23.依法審理涉外投資案件,加強外部金融風險的防範應對。加強對「一帶一路」戰略下跨境投資的金融安全與金融風險問題的研究應對,準確認定規避國家外匯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資行為的法律效力。

四、依法服務和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適應金融審判工作需要的新機制

24.支持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職,監督和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緊密配合金融改革和金融監管機構調整的要求,維護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審理涉及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行政許可和審批、作出行政處罰和處理、公開政府信息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等方面的各類行政案件,積極推動、監督和支持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

25.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配合,推動完善金融法治體系。探索建立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機制,定期通報涉及金融風險防範與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況,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審判的銜接配合,推動形成統一完善的金融法治體系。

26.有效引入外部資源,探索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廣證券期貨行業、保險行業的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的成功經驗,聯合相關金融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投資者保護機構,發揮專業資源優勢,防範和化解金融糾紛。進一步暢通當事人的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通過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后委託調解等方式,促進金融糾紛依法、公正、高效解決,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7.建立金融審判信息平台,不斷提升金融審判的信息化水平。結合「智慧法院」建設,探索建立金融審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機構為當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反映金融機構涉訴信息。建立重大金融案件的信息專報制度,及時研宄應對措施,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傳導和擴大。充分挖掘運用司法大數據,加強對金融案件的審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審判大數據分析報告,研宄解決具有普遍性、趨勢性的法律問題,為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預警和重大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斷提升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

28.根據金融案件特點,探索建立專業化的金融審判機構。根據金融機構分佈和金融案件數量情況,在金融案件相對集中的地區選擇部分法院設立金融審判庭,探索實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轄。在其他金融案件較多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設立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庭或者金融審判合議庭。

29.加強金融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建設,為金融審判提供人才保障。充實各級人民法院的金融審判隊伍,完善與金融監管機構交流掛職、聯合開展業務交流等金融審判專業人才的培養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金融審判專題培訓,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的高素質金融審判隊伍,不斷提升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

30.加強金融司法研宄,推動金融法治理論與金融審判實踐的深度融合。加強與學術機構、高等院校的合作,圍繞金融審判實務 問題,深入開展金融審判的理論研究,為金融審判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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