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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中院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8月25日,東營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開展情況,向社會公開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來,東營法院認真落實上級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研究制定了《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全市水氣土污染整治和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為抓手,依法審結了一批環境資源類案件,為提升全市生態文明水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環境的犯罪案件,依法從快、從嚴審結,提高環境污染犯罪成本,增強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震懾力。依法辦理環境保護行政案件,支持和監督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通過司法程序制止環境違法行為,防止污染損害發生。妥善審理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以司法手段保障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創新工作機制,創造性的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將公益訴訟中民事賠償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用於支持環保公益行動和環保事業的發展。探索使用環保禁止令,以預防性救濟有限度地替代補償性救濟,使環境利益免受侵害。

一、李新忠、王育林、陳維生環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自2014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李新忠聯繫黃驊市鑫盛化工有限公司為東營潤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處置化工廢液,從中賺取中介費。同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新忠僱用被告人王育林、陳維生駕駛兩輛罐車將東營潤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154.42噸化工廢液裝車后,在被告人李新忠的帶領下運至河口區湖濱新區鳴翠湖以西的湖北路西首並傾倒,致使現場公路路面、地下管道及沿線土壤565平方米被嚴重污染,附近果樹及綠化樹苗等受損。經鑒定,傾倒的廢液屬於HW34類危險廢物;此次環境污染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共計5623911.1元。

【裁判結果】河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新忠、王育林、陳維生違反國家規定,隨意傾倒有毒物質污染環境,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共計5623911.1元,後果特別嚴重,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新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育林、陳維生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李新忠、陳維生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王育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一、被告人李新忠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王育林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三、被告人陳維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該案是一起典型的排放有毒廢物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了人民群眾的財產以及公路綠化帶受到嚴重污染,被告人構成污染環境罪。東營法院長期致力於保護環境安全,以司法手段打擊污染環境的各類犯罪行為,本案的審結既嚴厲打擊了危害環境資源犯罪,又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意義,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東營市津瑞聯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國強、田軍起、楊建偉、李兵建污染環境

【基本案情】東營市津瑞聯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5月9日,李國強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軍起、楊建偉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兵建系該公司生產主管人員。2013年年初田軍起、楊建偉、李兵建商議並經李國強同意后,在利津縣北宋鎮韓墩乾渠西側梁志旺承包的任田村土地內由被告單位津瑞聯公司投資建設了小化工廠生產甲硫醇鈉。在生產甲硫醇鈉過程中將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氣向空中排放,將有毒物質的廢水直接存放在沒有防滲處理的坑內通過蒸發和下滲來處置,上述措施對空氣和土壤造成了污染。2013年10月,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對東營市津瑞聯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設的小化工廠污染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費用進行了評估,該環境污染損害費用約為967219元。

【裁判結果】利津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東營市津瑞聯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李國強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田軍起、楊建偉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被告人李兵建作為該公司生產主管人員,對該公司污染環境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四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告人李國強、田軍起積極繳納環境污染治理費,均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東營市津瑞聯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李國強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田軍起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楊建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李兵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典型的單位排污犯罪行為,針對東營地區人口密度小,鹽鹼荒地多的實際,部分化工單位抱著監管力度小、不易被發現的僥倖心理大肆排污,破壞環境、污染土地,此案的審結,有力的震懾了此類犯罪分子,打擊了隨意排污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王志祥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下旬開始,被告人王志祥在大碼頭鎮小碼頭前村東南角一廢棄場院中,利用「濕法制銅」法生產「銅棉」,在生產過程中,利用水泥滲坑處置含有強酸和鉻等重金屬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經鑒定,被告人王志祥利用滲坑處置的物質屬於危險廢物和有毒有害物質。行政執法機關在檢查中發現被告人違法行為並責令其停工后,被告人未再進行生產,並配合行政機關的調查對現場的滲坑進行了填土處理。2015年4月7日,被告人主動向廣饒縣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廣饒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志祥違反法律規定,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非法進行生產,對產生的危險廢物和有毒有害物質利用簡單的滲坑進行處置,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王志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以被告人王志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各類小作坊、小加工廠在城中村、偏遠農村大行其道,這類小工廠目標小、難監管,安全設施缺乏、治污能力有限。小工廠主為節約成本,往往隨意排污,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態安全,東營法院對此類案件堅持「露頭就打,決不手軟」的原則,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有力遏制了其發展勢頭。

四、岳強、蘭俊江、趙慶新、巴紹信、崔峰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份,被告人蘭俊江、趙慶新、巴紹信合夥購買一輛藍色農用六輪車,私自改裝後用於拉送廢油渣。後上述三人先後多次從位於利津縣陳庄鎮庄科路口處被告人崔峰的工廠內拉出約40噸廢油渣,並傾倒至位於鹽窩鎮新建村西北側被告人岳強提供的油渣池內。另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岳強提供的油渣池中另有門士動、郭金福、趙慶會(另案處理)傾倒的約40噸廢油渣。經評估,被告人崔峰工廠內南北廢液池、鹽窩鎮新建村西北油渣池、薄村東北污染場地及蘭俊江罐車採集的廢油渣樣品均為浸出毒性特徵的危險廢物,為有毒物質。

【裁判結果】利津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岳強、蘭俊江、趙慶新、巴紹信、崔峰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巴紹信犯罪后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岳強、蘭俊江、趙慶新、崔峰承認自己所犯罪行併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巴紹信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岳強犯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以被告人蘭俊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以被告人趙慶新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以被告人巴紹信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以被告人崔峰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在明知無處置污染廢物的許可資質前提下,無視生態環境安全,為了經濟利益隨意排污,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後果嚴重。該案的審判,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對於規範危險廢物處置、預防遏制此類犯罪,加強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有著積極意義。

五、王清環盜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份,劉松(已判刑)在沒有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明知被告人王清環無法正常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任文富在黃河大壩以南、濟南軍區生產基地原三分場老北站地溝渠上承包地里種植的300多棵楊樹以8000元錢的價格賣給王清環。2013年元旦前後,被告人王清環在沒有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人將上述楊樹伐倒鋸成樹段存放於黃河大壩以南孫玉合家南側棉花地邊上。2013年1月18日該楊樹段被東營市森林公安局河口分局查扣,並於同年3月13日返還給任文富。經鑒定,被扣押的68.9噸楊樹段的材積量為117.17立方米。

【裁判結果】河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清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採伐他人林木,數量巨大,構成盜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清環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鑒於全部贓物已追回並返還受害人,被告人王清環為其可能判處的財產刑的執行提供了財產保證,確有悔改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以被告人王清環犯盜伐林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森林資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資源之一,是生物多樣化的基礎,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有著明確的立法,違反法律規定砍伐林木,不僅違反了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規定,更破壞了生態平衡,東營地區土地鹽鹼度高,森林資源較少,林木資源對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態環境尤其重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盜伐不僅損害他人的財產權益,也破壞了生態環境,東營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力的打擊了盜伐行為,提高了群眾對林木資源的保護意識。

六、黃旭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

【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黃旭春多次非法收購未加工象牙及人物雕刻、象棋、掛件、手串珠、吊牌、手鐲、扇子等象牙製品,並於2015年秋天向焦守全出售象牙筷子2雙。經鑒定,上述涉案象牙製品為非洲象或亞洲象牙及製品,總重量合計13.333千克,總價值合計人民幣55.5547萬元。2016年5月20日上午10時許,廣饒縣森林公安局接到電話舉報后,組織民警摸排調查,發現被告人黃旭春經營的西營毛筆廠內確有出售象牙製品的重大嫌疑。廣饒縣森林公安局立案后,於2016年5月27日到西營毛筆廠進行搜查時,被告人黃旭春主動配合公安民警將其涉案象牙及象牙製品上交。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黃旭春經口頭傳喚到廣饒縣公安局辦案中心后被捕。

【裁判結果】廣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旭春非法收購、出售象牙製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告人黃旭春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搜查,接到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旭春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以被告人黃旭春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全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正是這種違法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導致了一些動物的種類越來越少,嚴重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嚴厲打擊此類犯罪,是對全人類生態環境的有力保護。

七、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自2014年以來,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長期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且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在線監測設備未驗收、未移交第三方運營、存在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多次行政處罰並未整改合格,嚴重危及大氣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損害後果。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支付因排污產生的大氣環境治理費用並在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濟南市綠行齊魯環保公益服務中心分別發表了支持起訴意見。

【裁判結果】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熱電廠自2014年以來持續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並存在環保設施未驗收即投入生產、私自篡改監測數據等環境違法行為。2014年至2015年間,廣饒縣環境保護局因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等違法行為對被告進行了13次行政處罰;東營市環保局對被告進行了3次行政處罰;山東省環保廳對被告掛牌督辦,責成東營市環境保護局立案查處,責成被告停產整改、限期建成脫硫脫銷設施;2015年11月5日,國家環保部對被告通報、督查。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被告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生態環境治理費3000000元,於調解協議生效后10日內支付於法院指定的環保基金帳戶。二、被告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公益組織因本案支出的相關費用。

【典型意義】本案是東營法院審理的首例由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本案按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特點,根據有限調解的原則,對環境民事訴訟調解的特殊模式予以考量。凸顯環境民事訴訟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的特徵,取得了寶貴的經驗,對今後辦理類似案件,具有良好的示範性。對於督促公用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依法保障社會公眾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調解程序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良好的示範意義。

八、東營市環境保護局訴吳海濤、東營海豐運輸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華益溶劑化工廠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1年3、4月份,被告吳海濤與被告淄博市周村華益溶劑化工廠的法定代表人楊德宏結識。2011年5、6月份,被告吳海濤與楊德宏口頭協商,由吳海濤以每車5000元的價格,為淄博市周村華益溶劑化工廠外運該廠生產的工業廢水。協議達成后,吳海濤購買了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被告東營海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並尋找了墾利縣街道辦事處境內勝利採油廠集輸隊南20米處的低洼荒地為傾倒地點。自6月份開始,吳海濤陸續雇傭司機運輸傾倒廢水。2011年7月29日20時50分左右,被告吳海濤雇傭司機趙書明駕駛上述車輛,將從被告淄博市周村華益溶劑化工廠運出的工業廢水向水體中排放時,被墾利縣環境保護局的執法人員發現,至此案發。經查,至案發時,被告吳海濤為淄博市周村華益溶劑化工廠外運工業廢水共計13車,每車約20噸,共計約260噸,全部排放到了該涉案現場,導致66畝土地和地表水受到嚴重污染。經鑒定,本次事件的污染場地的事件前期處理費用570965元,污染場地地表水體整治修復費用約為6558800元,損害評估費用為300000元,共計損失7429765元。

【裁判結果】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環境保護是的一項基本國策。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具體到本案,由於被告吳海濤和淄博市周村華益溶劑化工廠的主觀過錯,導致受污染場地受到嚴重污染,二被告的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理應對污染行為導致的後果承擔環境污染責任。根據原告東營市環境保護局提供的證據及鑒定結論,受污染場地的前期治理費用為566807元;污染場地地表水體整治修復費用為6558800元,損害評估費用為300000元,共計環境污染損失費用為7425607元,應予確認。二被告實施的污染行為,導致多達66畝土地的地表水和底泥受到嚴重污染,工業廢水散發出的氣味對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的嚴重影響,東營市環境保護局作為公益訴訟原告為維護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行為應予支持。依法判決被告吳海濤、被告淄博市周村華益溶劑化工廠於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東營市環境保護局環境污染損失費用7425607元,用於被污染場地的修復治理工作;被告吳海濤、淄博市周村華益溶劑化工廠對上述賠償款項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是東營法院審理的首例由行政機關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質的民事訴訟,本案的審理,有效解決了法院刑事判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所解決不了的環境污染犯罪造成的公共環境經濟損失的難題,以民事判決的形式確認被告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為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九、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山東海科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王江偉、王紅光、周景超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4年1月,山東海科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將新建成品油罐區現場清理土方回填工程(含化工污水處理)承包給王江偉,王江偉將化工污水清理工程承包給沒有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王紅光,王紅光又將污水處理事項交給沒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周景超。2014年1月19日至22日,周景超僱用司機將7車200餘噸污水傾倒至東營市墾利區董集鎮官莊村其父親承包土地挖好的溝內,造成大面積污染。經山東省環保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鑒定,廢水為HW35類危險廢物,污染水面積2025平方米,污泥體積約為1148立方米。認為本次環境污染造成財產損失為8790750元。2015年6月5日,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山東海科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王江偉、王紅光、周景超環境公益訴訟案在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中華環保聯合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非法處置污水行為並支付環境污染損害生態修復費用8790750元,用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受到污染的當地環境進行生態修復。

【裁判結果】本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四被告全額支付原告訴請的8790750元用於受污染土壤生態修復,如實際修復支出超過該數額,四被告仍繼續承擔相應費用。

【典型意義】本案是首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東營中院自2011年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以來,緊緊圍繞環境類案件的特殊性,積極探索此類案件的審判方式方法,針對基層法院離污染事發地距離近、情況清、易取證等特點,創造性的將某些一審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指定到符合條件的基層法院審理,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作出有益探索。

十、申請人東營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強制執行山東齊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環保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12年7月26日,申請人市環保局以被執行人齊成化工公司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作出東環罰字[2012]48號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0萬元。並告知被執行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2013年1月,申請人市環保局稱,被執行人齊成化工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向東營中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申請人東營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字[2012]48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作出的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對於該行政處罰決定,被執行人齊成化工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既不申請複議和起訴,又不履行,申請人市環保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強制執行。依法裁定:一、依法予以強制執行;二、被執行人山東齊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須於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自動履行東環罰字[2012]48號決定書罰款10萬元及加處罰款10萬元的義務;三、被執行人山東齊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若不履行義務,本院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在為了經濟利益,不惜以損害環境為代價,隨意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反映出其環境法律意識淡薄。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體現了人民法院保護生態環境,從嚴懲治污染環境行為的決心和力度,同時也對環境污染者起到了警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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