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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梅:斬斷「猥褻兒童」黑手 呵護兒童健康成長

原標題:王雪梅:斬斷「猥褻兒童」黑手 呵護兒童健康成長

剛剛過去的8月,「兒童猥褻」這個詞數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接連曝光的猥褻兒童事件,使人們在心疼與憤怒之餘,不禁會問:為何猥褻兒童罪已經入刑了,可猥褻兒童事件還是屢屢發生。猥褻兒童罪應該如何界定?為何熟人圈成為猥褻兒童重災區?猥褻案件高發的原因有哪些?就相關問題,光明網記者採訪了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王雪梅。

只要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就構成猥褻兒童罪,不存在「罪與非罪」

界定猥褻兒童罪涉及三個關鍵詞。第一個是「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已經批准的《兒童權利公約》也明確規定,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因此,刑法中如果沒對兒童做出特別界定,該罪中的兒童應當是指未滿18周歲的任何人。第二個是猥褻。目前還法律上的明確定義,一般學理解釋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對兒童實施的不恰當的摟抱、親吻等淫穢下流行為。第三個是罪與非罪判斷。《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對猥褻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如何適用法律進行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針對猥褻不滿14周歲的人處以10-15日拘留的規定。

有觀點認為,只有具備特定嚴重情節,才能認定猥褻兒童行為成立本罪,比如,多次猥褻或猥褻多人,採取暴力、威脅方法猥褻兒童、造成輕傷以上或其他嚴重後果。這些都是構成本罪的加重情節。對於猥褻兒童罪來說,猥褻對象為兒童本身就是從重情節,猥褻兒童必然會摧殘兒童身心健康,影響兒童健康成長。所以猥褻兒童無需侵害者實施暴力脅迫等行為,無論兒童是否同意或反抗,也不存在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本罪。

不懂法+不守法,使熟人圈成為案發重災區

猥褻兒童行為一般分為境域性的和先天性的兩類,後者占多數。猥褻兒童的原因複雜,除了生物原因和社會心理原因之外,的確也有法律上的原因,比如,法律規定不明確,或不懂得猥褻兒童是一種犯罪行為。還有人認為,親人之間的猥褻行為不會受到法律追究,這就是不懂法的問題。親人間的猥褻兒童行為,《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對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實施猥褻兒童行為的,不僅應當從重處罰,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猥褻兒童多數發生於熟人之間,比如親戚、老師、鄰居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監護人對被害人監管的缺失,特別是當碰到親戚鄰居這類熟人和孩子在一起時,就覺得很安全,這為不法分子實施侵害行為提供了方便。其次,當熟人對孩子有某種權威性時,比如老師、叔伯等長輩,會對孩子構成某種壓力,導致孩子容易順從而且不敢聲張。另外,熟人關係具有一定隱蔽性。一般公眾可能認為,熟人之間的某些親昵動作沒什麼,即便造成了某種傷害,只要沒有嚴重後果,也會從輕處罰,這是一種認識上的誤區,甚至有的父母也這樣認為,這也給「熟人」以可乘之機。

猥褻案件事件高發與犯罪成本低有關

關於猥褻兒童罪的量刑,《刑法》第237條第2款規定,除了公共場所和聚眾之外,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也能夠處以5年以上刑罰。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對其他惡劣情節做出了具體規定,包括:一、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二、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捨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三、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四、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五、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六、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七、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而《刑法》237條第3款又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因此,具有以上列舉的猥褻兒童行為的,都可能判處5年以上刑罰。

猥褻兒童事件高發的原因複雜,除了犯罪成本低之外,監護人是否盡責問題、親人間猥褻易於逃避法律追究問題,還有經濟發展人口流動,造成很多留守兒童,得不到家長保護,兒童遭遇猥褻或性侵害的風險加大等原因。

處罰亟待細化、分級實施

猥褻兒童的處罰,國外有些經驗值得借鑒。

對猥褻行為的規定比較細緻,便於執行。許多國家根據猥褻手段和對象、猥褻犯的身份或與被害人的特定關係、猥褻方式等特點規定了不同種類的猥褻罪,比如,特指以非強制手段對兒童實施的准強制猥褻罪、在公開場合實施的公然猥褻罪、利用監護權等實施的利用權勢猥褻罪等。

保護範圍有明確界定。一般年齡界定到18周歲以下。司法實踐大多以14周歲限定兒童,這個規定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兒童身心發育特點以及兒童特別保護的理念。另外,國外對於猥褻兒童行為認定上,不考慮主觀認識以及是否採用強制手段,一律以發生的猥褻行為認定。

量刑上的分級處罰。根據不同年齡段兒童的身心發育和認知特點,將猥褻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劃分為幾個等級,分別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比如,在美國,就劃分為三個等級:猥褻10歲以下兒童的,處罰最嚴厲,可到終身監禁;猥褻10-15歲兒童的,判處20年以下監禁;猥褻15-18歲兒童的,判處15年以下監禁。

保護兒童免受侵害重在預防

從預防的角度來說,考慮完善以下措施:要加強父母等監護人的保護責任。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增強父母等監護人的兒童保護意識,幫助父母提高保護孩子的能力,如,允許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打工城市入學、考學,盡量減少留守兒童的數量。另外,從消極的方面增強監護人的責任感,如果監護人拒絕或消極履行監護職責,根據相關規定,可以依法撤其監護資格。

加強對兒童的安全教育。針對不同年齡段兒童的接受能力進行性知識和安全知識的普及。比如,背心和褲衩覆蓋的部位別人不能觸摸等,要叮囑孩子,盡量在家長看得見聽得見的地方活動,如果要遠離家長,懂得告訴家長和誰在一起以及在哪裡玩等。

增強全社會對兒童保護的意識。保護兒童遠離各種侵害,家庭、學校、社會都有責任,不能留死角。比如,建立家庭-學校-社會安全網路,為家長和兒童提供相關知識諮詢和疑難問題解答,媒體進行普法宣傳,還有我們已經採取的強制報告制度等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措施。要完善立法,比如,明確兒童的年齡為18歲以下、猥褻的概念;借鑒國外經驗,細化猥褻兒童罪的處罰等級,便於法律的實施。與此同時,做從業禁止規定。對於有性犯罪或受過相關行政處罰前科的人,規定禁止從事與兒童有關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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