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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學生信息、網購訂單、開房記錄後果有多嚴重?造成被害人死亡最高可判7年

最高法今日召開發布會,對外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通報7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有意見反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為此,「兩高」制定了上述《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高發態勢

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告訴記者,《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從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國法院共審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決人數1415人。

據介紹,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路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更加嚴重。為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改完善。

具體包括:一是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二是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數量顯著增長。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國法院新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審結464件,生效判決人數697人。

「內鬼」入罪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

《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大致涉及五個方面:信息類型和數量;違法所得數額;信息用途;主體身份;前科情況。

信息類型和數量方面,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違法所得數額方面,《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即為「情節嚴重」。信息用途方面,《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主體身份方面,《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侵犯個人信息害死人最高判7年

據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數量數額標準。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解釋》第六條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利用這些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當前,不少網路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解釋》第九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以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典型案例:非法出售戶籍手機定位等信息案

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傑、陸洪陽分別以「大叔調查公司」的名義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鴻不久后參與。五被告人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個人戶籍、車輛檔案、手機定位、個人徵信、旅館住宿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的方式尋找客戶,接單后通過微信向上家購買信息或讓其他被告人幫忙向上家購買信息后加價出售,每單收取10元至1000餘元不等的費用。經查,被告人邵保明獲利人民幣26000元,被告人康旭獲利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倪江鴻、王傑、陸洪陽各獲利人民幣5000元。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鴻、王傑、陸洪陽單獨或夥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坦白、退贓等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倪江鴻、王傑、陸洪陽各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非法購買學生信息出售牟利案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濱城向他人購買浙江省學生信息193萬餘條。后被告人周濱城將其中100萬餘條嘉興、紹興地區的學生信息以6萬餘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陳利青,將45655條嘉興地區的學生信息以3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亞、陳俊、周紅雲,將7214條平湖地區的學生信息以1400元的價格出售,將2320條平湖地區的學生信息以500元的價格出售,共計非法獲利65400元。此外,2016年4月,被告人劉亞、陳俊、周紅雲以30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嘉興地區學生信息25068條。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周濱城、陳利青、劉亞、陳俊、周紅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購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分別為193萬餘條、100萬餘條、7萬餘條、7萬餘條、7萬餘條,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周濱城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陳利青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亞、陳俊、周紅雲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四千元不等。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非法買賣網購訂單信息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拂曉買賣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貨地址、手機號碼等內容的網購訂單信息,非法獲利約5萬元。被告人夏拂曉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夏拂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向他人出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全案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夏拂曉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非法提供賓館住宿記錄牟利案

2013年底,一家為全國4500多家酒店提供網路服務的公司因系統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國高達2000萬條賓館住宿記錄泄露。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亞光通過在不法網站下載的方式,非法獲取賓館住宿記錄等公民個人信息,並上傳至自己開辦的「嗅密碼」網站。

該網站除了能夠查詢住宿記錄外,還提供用戶QQ、部分論壇賬號及密碼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記錄共有將近二千萬條,用戶經註冊成為會員后,可以在網頁「開房查詢」欄目項下,以輸入關鍵字姓名或身份證號的方式查詢網站資料庫中賓館住宿記錄(顯示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地址、住宿時間等信息)。

丁亞光自2015年5月份左右開始,對該網站採取註冊會員方式收取費用60元/人,到2016年1月份上調到120元/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碼」網站共有查詢記錄49698條,收取會員費191440.92元。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丁亞光非法獲取住宿記錄等公民個人信息后通過網站提供查詢服務牟利,供查詢的公民個人信息近二千萬條,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綜合考慮退贓等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丁亞光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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