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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4歲女生酒吧坐台,究竟是誰的責任?

張先生一開始都不敢相信,冒著寒風來酒吧找女兒,看見女兒就坐在吧台,塗脂抹粉、戴著假睫毛、美瞳看上去眼睛像天藍色、畫眉毛、擦口紅、塗眼線、『事業線』露在外面。張先生說,自己氣得吐血,幾近絕望!

上海14歲女孩衣著暴露徹夜不歸

張先生說,女兒深更半夜才回家,他好幾次去酒吧附近守著。有一趟,真的碰到了,結果女兒看到他,驚慌失措撒腿就跑!從南京西路跑到南京東路,張先生追了兩百多米才把女兒堵在小弄堂里,好說歹說、苦苦相勸。女兒發誓:「爸爸,你讓我上去轉一轉就下來。」張先生守在樓下,女兒卻從後門的電梯跑掉了!後來索性就開始夜不歸宿。

張先生說,如今女兒把他的手機設成黑名單。開學在即,他卻始終聯繫不上女兒。

女兒曾經跟他提起過,酒吧里,她們一起有「六姐妹」,都是十四、五歲的,十五、六歲的,其中有個女孩子已經有一年多沒回去了。

上海14歲女生酒吧坐台 濃妝艷抹穿的暴露令父親很失望

近日,記者連續兩天深夜來到這家酒吧暗訪。眼前燈光忽隱忽現,耳邊音樂震耳欲聾,年輕女孩濃妝艷抹,難以看出實際年齡。

記者發現一個沒有化妝、穿著灰色圓領T恤、面目清秀的小女孩,看長相只有12、13歲。剛要和她說話,小女孩就被工作人員一把拉走了!工作人員說小女孩可能是從後門溜進來的。

次日,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進入酒吧。工作人員介紹說,酒吧里的小姑娘年齡有大有小大到30歲,小的只有十多歲。

14歲女生酒吧坐台 衣著暴露

張先生曾多次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答覆看到女兒在裡面,再給警察打電話,但每當看到女兒,女兒很快就溜走。有一次,他跟到酒吧六樓的包廂,門口有保安看著,根本不讓他進去。

記者注意到,雖然酒吧門口的牌子上寫著:未滿十八周歲不得入內。但酒吧門口的保安始終沒有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證。

涉事酒吧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正處於人生成長的關鍵期,在此期間內接觸的外部環境是影響其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因素,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事實上,未成年人是不得進入酒吧等娛樂場所的,酒吧經營者要在門口明顯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早有法律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中國小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規定,在中國小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上海14歲女生酒吧坐台 衣著暴露見父親撒腿就跑(圖)

第六十七條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酒吧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4歲女生酒吧坐台 濃妝艷抹夜不歸宿 網友:孩子哪兒錯了?

相信今天很多人的微博也好、朋友圈也好都被這條14歲女生酒吧坐台的消息刷屏了吧,唯琪孩子才4個月,看到這消息的時候,是心疼,不是心疼那個孩子看到他就走的父親,而是心疼這個女孩,這個才14歲的孩子。真正的原因我相信一定不是在孩子身上,子不教父之過。

有很多人可能質疑唯琪,一個14歲孩子酒吧做台還沒錯?有錯,錯的不是孩子,錯的是家庭教育的缺失,錯的是酒吧的管制,錯的是學校的管理。

我相信一個小女孩第一次去酒吧一定不是去做台,一定還沒有14歲。那麼為什麼那麼小的孩子能夠進得去?據各大媒體報道,這家酒吧雖然門口的牌子上寫著:未滿十八周歲不得入內。但酒吧門口的保安始終沒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證。相信不說上海,全國各地這樣的酒吧不在少數,這是為什麼?

全國去酒吧的孩子也不在少數,不用不好意思,這是事實。那麼為什麼只有張先生的女兒會這樣?張先生自己和記者說的,他冒著寒風來酒吧找女兒,直到發現女兒塗脂抹粉、戴假睫毛、畫眉毛、擦口紅、塗眼線、『事業線』露在外面"后深感震驚...而在酒吧里坐台的幾位女兒的姐妹,均年齡沒超過16歲。如今女兒把他的手機設成黑名單,開學在即,他卻始終聯繫不上女兒。

孩子把他拉黑,難道女兒會把一個疼愛自己的父親拉黑?他自己還說曾多次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答覆看到女兒在裡面,再給警察打電話,但每當看到女兒,女兒則很快就溜走。難道你的孩子在小的時候就這樣?就靠自己報警找警察來管教?

所有人都在看孩子的錯誤,甚至於讓打孩子,可是,為什麼沒有人打這個父親?這輩子毀了的是誰?至於學校,只能說責任有,但是很小。所有的錯,在誰身上,如果你看完,還覺得打孩子,我無話可說。

作為父母,我們至少應該告訴孩子這些:

酒吧可以去,但是最好是父母陪伴,體驗一次兩次足以;學校要經常和老師溝通;做孩子的朋友而不是敵人;子不教父之過;武力永遠解決不了問題。

用一個網友的話說,當年他愛上網,總去網吧,他爸直接把前台砸了,賠完錢,老闆再也不讓他去上網了。教育孩子的方法有很多,不要到了無可挽救的時候才想起來管孩子!

與14歲以下發生性關係是不是強姦罪,會不會判死刑

一、與14歲以下發生性關係是不是強姦罪

這要看你在實施行為之前知不知道她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知道就構成強姦罪,如果不知道就不構成強姦罪。刑法並沒有明文的規定這種情況,但是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如果自願,並屬於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更不會判處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犯罪」。那麼哪些情節是屬於情節輕微的呢?如行為人受不良影響而「早戀」的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行為人主觀很難判斷其為不滿14周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等一些情況都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司法解釋於2006年1月24日開始執行了。這一司法解釋一經出台,就引起爭論。有人指這是縱容對幼女的犯罪,但主流輿論都盛讚其顯現出的司法理性。刑法強姦罪條款長期缺乏「是否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主觀要件,這種「客觀歸罪」的做法,有悖於刑罰適用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可以相信,新的司法解釋的出台,將補救刑事立法的缺陷,更能夠實現強姦犯罪構成的完整性、準確性、科學性,體現了「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能動的優點。

二、強姦罪會不會判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姦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的;強姦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姦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姦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姦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姦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於共同的強姦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後輪流強姦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強姦婦女之前或在強姦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於殺人故意而採用暴力將其殺死後再進行奸屍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奸屍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如果行為人在強姦婦女后,出於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併罰。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因強姦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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