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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公職人員辭職不可說走就走

隨著教育水平的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大學生走向社會,然而也正因如此,就業壓力也在悄然提升,所以,每年都會有大量的人選擇報考公務員,來作為自己的就業方向,因為,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這樣公開、透明的選拔是非常具有誘惑力的,但是,要注意,切不可抱著大不了不幹的心態參與錄用選拔,因為,一旦被錄用,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下來跟小編一起來解讀一則案例。

案例

小陳是名牌大學碩士畢業,畢業後進入了國家財政部工作。這份工作本是許多人眼裡的「鐵飯碗」,但小陳自從來到這裡就悶悶不樂,工作也沒有積極性。小陳從小立志從事科研工作,但經當公務員的父母強烈要求,小陳參加了兩年前的公務員考試。雖沒有認真答題,考試結果卻出人意料。小陳不但通過了筆試,面試成績也很不錯,無奈接受了公務員工作。剛開始還有點新鮮感,時間一長后,小陳便覺得光陰難度,生活沒有樂趣。小陳向單位領導提出辭職,但領導卻告訴他: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不得辭去公職。

青海普法

小陳的遭遇並非是領導空穴來風,是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的,《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去公職。由此可見,小陳作為國家公務員,未滿五年的最低服務期限,不能辭去公職,所以只能等到最低服務年限期滿才能辭去公職。但要知道,這並不意味著公務員就是鐵飯碗,若公務員在公職期間不履行義務,或不遵守公務員紀律,將可能被辭退,所以,無論你現在處於何種職位,都要明白,做好本職工作才是最重要的。

在此,提醒廣大畢業生,早日明確自身職業規劃,盡量避免跟風選擇職業。

摘自 | 法宣在線

長按識別二維碼關注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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