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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價大跌,銀行會不會直接收走你的房子?真相就藏在貸款合同里...

今年樓市政策收緊,部分城市房價上漲態勢被控制住了,甚至有城市出現回調的現象。有朋友擔心了,房價下跌厲害的話,銀行會不會收走房子?

首先要弄清楚,買房申請按揭貸款,銀行跟購房人之間有兩層關係:

第一層是借貸關係,就是你管銀行借錢,銀行是債主。

第二層是抵押關係,你的房子被抵押給了銀行,銀行可以行使房子的抵押權。

坊間流傳比較廣的說法是,房子下跌,總價格低於剩餘貸款金額的話,銀行就會收走你的房子。

舉個例子就是:一套價值100萬的房子,首付30萬,貸款70萬,已經還了10萬還剩60萬,可是後來房子價格跌到了50萬,低於剩餘60萬貸款,銀行就要收回房子了。

聽著銀行還挺霸道啊,購房人該說了,你憑什麼收走房子?有什麼法律依據?

銀行拿出了物權法,《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翻譯過來就是,由於抵押人,也就是購房人原因造成房產價值減少的,銀行(抵押權人)有權利要求對方停止該行為,並且恢復財產價值,或者提供點相當於減少部分價值的擔保,要是你既不恢復價值,又不提供擔保的,銀行就要你提前清償債務。

有人該說,我沒錢還不起咋辦?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長話短說就是,還不起錢,銀行需要跟購房人商量,能不能把房子拍賣掉用於償還貸款,協議不成,只能直接變賣掉房子,你不同意也沒用了。

說了這麼多,大家有沒有發現,法律規定的一個最大前提是,由於抵押人(買房人)原因造成房價折損,如果是市場上普遍的價格下跌,就不屬於這種情況。而且就算是人為造成房價折損了,銀行是要先跟房主商量解決方案,而不是上來就收走房子,僅憑這兩點,房價暴跌,銀行就回收走房子這種說法就不攻自破了。再說了,房子作為固定資產,變現也是需要時間的,未必能馬上賣掉,銀行拿著這樣的房子,說不定還有風險呢。

來源:融360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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