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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心情不好在朋友家跳樓 朋友被判賠8萬

原標題:女子心情不好在朋友家跳樓 朋友被判賠8萬

從一名女子跳樓說起……

家住烏魯木齊的陳先生做夢也想不到,邀請情緒低落的朋友來家中做客,自己轉身走開幾分鐘,對方就墜樓身亡了。

更讓他想不到的是對方家人會將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那麼,這種情況下,

陳先生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事情是這樣的,

25歲的陳先生和比自己小兩歲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關係一直很好,後來陳先生跳槽,但兩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來往。一年前的一天,陳先生下班后打電話邀請芳芳來家中做客。

芳芳應邀前來,就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本來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墜下五樓身亡。事發后,警方對芳芳的死因進行了偵查,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

女兒無故在別人家中喪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絕,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向烏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30萬元。

芳芳的父母稱,女兒和陳先生是男女朋友關係,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無緣無故跳樓自殺,陳先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而陳先生則覺得很冤枉,他說,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經的同事關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事發當天,因為領導批評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時心情就不好,自己還開導了幾句,根本沒想到她會跳樓。「我在此期間,對芳芳未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用語言刺激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陳先生說。

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芳芳的死和陳先生無直接關係,但陳先生仍應當承擔20%的次要責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8萬餘元。

憑著新聞的內容,網友們的評論多半是這樣的:

1。朋友來做客都成了高危行為,這世界太複雜。

2。這個判決真扯淡!領導批評幾句,情緒低落,正常人能預見到會哭泣、厭食、失眠等常見情緒反應,誰能預見到動輒就跳樓尋死覓活的?要是能預見到她跳樓,還能請她進家做客?

3。這個判決告訴我們:不要自大去勸朋友,因為勸成功了沒人感謝你,一旦失敗你還要承擔不負責任的後果。所以即使你知道你朋友心情低落有輕生念頭也不要管,小心賠錢。

4。求陳先生此刻的心裡陰影面積,要向死者家屬要賠償!好好的房子就讓她給壞了風水,以後可怎麼住?死了還拖累別人,這是在鼓勵自殺的人,以後自殺去別人家(最好去有意見的朋友家),死了還能訛點錢,為家裡減輕負擔。

5。交友包括朋友和男女朋友,一定要遠離這種極端的偏激的愛鑽牛角尖的性格缺陷者,否則後患無窮,他們不光害自己還要害你。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烏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法官解釋,此案的焦點是陳先生對芳芳的死亡是否應承擔責任?經法庭調查,陳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陳先生邀請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來之前無任何反常舉動,而陳先生明知她當時心情不好,本應當給予安慰並注意芳芳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芳芳會發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後果,陳先生理應承擔責任。

芳芳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生命的寶貴,也應知曉從樓上墜下的後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對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故芳芳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陳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陳先生對芳芳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責任。

法官提示

此案也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在與他人相處時,也要負擔起注意義務,如發現對方有異動,要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悲劇的發生,否則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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