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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不到結婚生孩子,你都不知道能保護自己的只有自己

綏德待產孕婦墜樓死亡 院方稱曾三次建議剖腹產均被家屬拒絕]8月31日20時左右,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5樓,一名待產孕婦從樓上墜下身亡。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發表聲明稱,產婦馬某於8月30日15時34分,「停經41+1周要求住院待產」入院。「經初步診斷,馬某第一胎41+1周待產,經檢查發現胎兒頭部偏大,陰道分娩難產風險比較大。」綏德院區婦產科二病區主任霍軍偉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檢查后醫護人員就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並建議剖宮產,然而家屬堅持順產,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在榆林市第一醫院外科護理記錄單上顯示,17時50分,產婦向醫護人員提出剖腹產的要求,醫護人員徵求家屬意見時,家屬稱表示理解,但拒絕手術,繼續觀察。「產婦由於疼痛兩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裡說疼得不行,想剖腹產,但家屬一直不願意,堅持順產。」

霍軍偉表示,將病人勸回待產室后,醫護人員對病人進行安撫,隨後再次建議家屬剖腹產,但家屬仍堅持順產。20時左右,待產婦從5樓分娩中心墜下,搶救無效身亡。9月4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從綏德縣公安局政工科獲悉,經過現場勘察,經公安機關鑒定,初步排除他殺,屬自己跳樓身亡事件。

其實,案件的爭議點在於,產婦做剖宮手術,是否必須要家屬簽字?這也是個老問題了。早在2007年,孕婦李麗雲因感冒在同居男友肖志軍陪同下去北京朝陽醫院就診,當時院方建議做剖宮產手術,肖志軍一再拒絕簽字,導致手術一直沒有進行,最終孕婦死亡。當年,李麗雲事件就引發了對「手術必須家屬簽名」制度的全面反思。

「為什麼孕婦本人不能決定是否剖腹產和簽字,而一定要家屬簽字?」不少准媽媽和未婚女網友表示,一想到自己以後也可能經歷這種生死博弈,就感到焦慮和心驚。

其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等法規都明確規定,對自己身體有處分權的只能是患者,而非家屬。之所以出台「家屬簽字」制度,是為了滿足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能徵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時候,醫療機構必須徵得其同意,同時也應當徵得家屬或被授權的代理人同意。但別忘了,代理人的作用仍然是獲得知情權。《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只有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無法徵得其同意時,醫院才應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簽字。

而且,《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均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而在現實中,一些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對「手術簽字」制度狹隘理解、機械執行,加之院方為了撇清責任,認為即便是患者完全有能力,也必須要家屬簽字同意才能實施救治。這是不對的。患者、家屬和院方反覆溝通,也往往導致錯失救治最佳時機,造成悲劇和遺憾。

醫院的這種行為,其背後暗含的心理是將本應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到毫無醫學知識的患者家屬身上,認為家屬簽字即是簽了「生死狀」。實際上,這種「甩鍋」行為不僅不能完全免除醫院本就應該承擔的責任,還會可能因延誤搶救造成傷亡事故將自身推入麻煩和輿論漩渦之中。

此次孕婦跳樓自殺事件,具體是家屬還是院方拒絕為孕婦實施剖腹產,以及最後的責任認定,尚待權威調查。但必須藉此事件再次向公眾普及這一法律常識:身體處置權、手術簽字權,首先屬於患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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