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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關於失業保險的法律常識

去年經常有人向我詢問那些情況可以領取失業金?本人意願離職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可以在新單位累計計算嘛?失業金能夠領取多少錢了?等等。最近還有人說,希望看到關於失業保險的案例。在學習案例之前,一片樹葉君認為還是有必要先帶大家先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簡單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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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建立的目的?

在江蘇省2011年2011年5月8日通過的《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失業保險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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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蘇州地區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1.5%,參保人員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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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業金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5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對於上面第1款與第3款比較好理解的,法律規定也非常明確。什麼叫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了?這個規定就需要解釋,而且不同的人可能理解上有差異。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13條來看,實際上就是說除了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提前30天以個人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其他任何情況勞動者中斷就業了就屬於非本人中斷就業行為。

以下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條13規定內容

第13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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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條第14條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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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金額是多少錢?繳費滿1年可以領取幾個月的失業金了?

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23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例如:蘇人保規〔2016〕7號文件規定失業金為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由975元/月提高到1053元/月,最高標準仍按1820元/月標準執行)。蘇勞社就[2006]15號,蘇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繳費滿1年為2個月的失業金。具體情況,每個市都自己的實施辦法,可以諮詢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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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社會保險法》48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以來規定來看,勞動者失業期間可以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文章觀點不代表本號立場

責編:小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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