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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新規,影響了誰?

導讀

根據新的減持規定,大股東、持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發行股份的股東每年可以通過集中競價減持4%股權(每3個月1%),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減持8%(每90日不超過2%),全年可以通過兩種減持方式減持總股本的12%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獲得的股票的股東(包括定增、併購重組)在鎖定期滿12月後每年可以通過集中競價最多可減持4%股權(每3個月1%),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減持8%的股權,全年最大可減持總股本12%的股權);若持股比例剛好大於8%一點點,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減持8%的股權,則剩餘部分通過集中競價減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減持了。

看看市場反應,逐一解讀:

1.

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

90

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

1%

這個

1%

的規定沒確定沒有變,但是從大股東,變成了特定股東:可以理解為除散戶外的所有股東,包括

IPO

前的股東及定增入股的股東!打個比方,你持股

4.99%

,按之前的規定算是小股東,可以一下子清倉減持,現在是

90

天內只准賣

1%

2.

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

90

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2%

,且受讓方在受讓后

6

個月內不得轉讓!之前大宗交易就是個大漏洞,所有的清倉式減持,都是通過大宗交易出掉的!現在最多只能減持

2%

,且接盤方必須鎖倉

6

個月,這風險太大了,估計沒多少機構還願意接這個盤的!也就是說,

3

個月之內,大股東最多只能減持

3%

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

2%

接盤方要鎖倉半年,所以市場承受的拋壓也就是

1%

3.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這個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過野路子玩清倉式減持的!比如董監高,以前辭職半年之後就可以清倉了,現在每年最多減持持股的

25%

4.

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解禁后

12

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量的

50%

這個才是大招,是最大的利好!最主要受益的還是去年

6

月之後定增的公司,本來馬上就解禁,可以全清掉,這一搞就只能賣一半了!去年全年定增規模高達

1.7

萬億,其中大股東參與的鎖定

3

年,今年不用考慮;機構只鎖

1

年,馬上就解禁了;再加上前幾年定增、馬上解禁的大股東,今年的解禁規模高達一萬多億!新規

12

個月內只能賣一半,相當於接近萬億的解禁籌碼不讓賣了!(具體數據等待專業機構來統計)

5.

協議轉讓中單個受讓方受讓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

5%

這個之前也是漏洞,持股

5%

以下就不算大股東了,可以隨便賣,算是變相減持的一條路,這個漏洞也被堵上了!

6.

細化披露要求:在減持實施的

15

日前公告減持計劃,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在減持時間或數量過半時,公告減持進展;在減持實施完畢后,公告減持結果。提前

15

天公告,這個規定之前就有,這次是多了一個事中公告,即時間或數量過半時的公告,用處不大,但散戶多知道一些信息,還是有好處的!

7.

所有符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市場主體,即《實施細則》發布日起,持股

5%

以上股東和控股股東、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以及上市公司董監高,均應遵守細則的減持規定。這個才是狠招,周五放消息出來,周六直接關門打狗,還沒跑的大股東、小股東、機構們,節后想跑也跑不了啦!

三種減持方式新老對比

我們先來看下幾種減持方式的新老對比:

01

1、協議轉讓

舊規: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六個月內繼續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2.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3.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新規新增內容: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6 個月內繼續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2.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6 個月內繼續遵守: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02

2、大宗交易

舊規:

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03

3、集中競價

舊規: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后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併計算。

我們看一下交易所出的細則:

1、 覆蓋對象

以前對上市公司董監高有所規定,現在擴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以及通過非公開發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東

2、 集中競價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3、 協議轉讓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4、 大宗交易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解讀:

1、 覆蓋對象擴大到了PE機構,定增機構。這些機構不能以後一賣了之套現走人了。定增限售期滿了也只能賣一半,流動性大減。

對於一級市場的私募股權基金而言,項目估值要往下調整了。

2、 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受讓方6個月內不能轉讓,而且規模限制在2%。現在很多大宗交易都是打折接貨后在後面幾個交易日連續集合競價在市場上拋售獲利的。這樣一來大宗交易受影響太大。持有6個月股價都不知道到哪兒去了,誰還敢買?

3、 對大股東和特定股東而言,相當於股份的流動性大大降低。這樣,銀行對這些股票質押的就要重新評估,調整質押率了,可能會要求質押更多股份。股票質押的質押率會降低。

4、 上市前各種代持會增加,大家都把股份分散到5%以下,你代持我,我代持你,互利互惠,堅決不當「特定股東」。

5、 如果不算協議轉讓和大宗交易的話,通過集合競價減持一年只能減持4%。對大股東而言,如果是30%的控股比例,光減持完就要7年多….

6、 PE而言,持股10%肯定不合算了,還不如每個都持股4.9%,這樣悄悄地走,誰都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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