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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期:《程序員自殺事件:對世紀佳緣們該如何監管?》

9月7日凌晨5點,WePhone的創始人兼開發者蘇某跳樓身亡。此前,蘇某在Google+留下一份網帖,稱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是因為和前妻翟某的一份「萬惡的離婚協議」。根據網帖內容:蘇某和翟某今年3月30日通過世紀佳緣網VIP服務介紹認識,6月7日領證,7月16日達成離婚,18日辦理離婚手續。網帖稱,翟某以蘇某公司有漏稅行為、WePhone的網路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等理由,以舉報違法相威脅,要求後者在協議離婚時轉移和賠償巨額財產。最終,雙方達成的離婚條件是男方將海南房產過戶女方,另外支付女方1000萬精神補償。

蘇某及其親屬發帖稱,翟某在世紀佳緣網站登記的身份信息存在諸多不實之處。包括學歷、職業、家庭背景、婚史等內容都涉嫌造假。甚至有網友質疑,翟某是職業婚騙,背後甚至有團伙操縱作案。網友紛紛指責世紀佳緣網站沒有盡到信息審核義務,是導致悲劇發生的重要原因,並且認為世紀佳緣應當為蘇某之死負責。對此,世紀佳緣僅通過新浪微博發布簡短聲明回應稱,蘇某及前妻翟某繫世紀佳緣會員,並完成實名認證。世紀佳緣承諾會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對於網友關心的是否存在身份信息造假、是否系職業婚騙等問題,世紀佳緣未置一詞。截至目前,尚沒有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對世紀佳緣展開調查的消息。

無獨有偶,兩個月前因為在BOSS直聘平台投遞簡歷誤入傳銷犯罪團伙並且不幸殞命的李文星事件,同樣引發全國熱議。5月15日,李文星在BOSS直聘招聘平台上向「北京科藍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送簡歷,求職程序員崗位。5月19日,其收到聘用通知函。5月20日,李文星從北京前往天津入職。7月14日,人們在天津市靜海區G104國道旁的一個水坑裡發現了李文星的屍體。當時屍體已經在水中浸泡了很長時間,以至於長相、身形都已很難辨認。李文星死亡的背後,是一個運作長達11年、規模龐大的老牌傳銷組織「蝶貝蕾」。該組織成員長期在BOSS直聘上以北京科藍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發布招聘信息,將求職者誘騙到天津,然後將其控制、洗腦納入傳銷組織。李文星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名受害者。

不久,北京市網信辦、天津市網信辦開展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就BOSS直聘發布違法違規信息、用戶管理出現重大疏漏等問題依法聯合約談BOSS直聘法人,並下達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責令網站立即整改。現在BOSS直聘網站非人工審核認證的用人單位已無法發布任何招聘信息。

此外,趕集網、58同城等網站上不時發生的以虛假房源進行詐騙的事件,此前更早因百度虛假廣告而死於非命的魏則西事件等等都表明,互聯網平台在取得快速增長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越來越多的問題。政府監管滯后、平台信息審查缺失,導致各類違法犯罪份子將觸角伸向網路,甚至將網路視為非法牟利的新大陸。違法犯罪行為從線下移到了線上,實現了「互聯網+」;或者線上線下相結合,開啟「O2O」模式。而我們的監管或者執法,卻仍然聚焦於線下,無法實現線上線下的一體聯動和信息整合。長此以往,魚龍混雜、信譽喪失,必將對整個互聯網平台產業的發展造成巨大隱患。

事故引發公眾關注后,平台往往才會檢省自己的審查義務是否落實,政府職能部門往往才會介入調查。但這種必須要以犧牲為前提的審查和監管,註定是一場貓捉老鼠且沒有止境的遊戲。更重要的是,平台的信息審查義務和政府的監管責任不能僅止於應對和處理個案,而必須要上升為一種持續化的制度安排。目前,法律層面中涉及互聯網平台責任的主要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這些規定比較零散、概括和滯后,沒有對平台的信息審查義務進行規定,也未形成完整的責任體系。

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規定,只有網路平台明知或者應知用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對於網路平台「應知或者明知」還需要消費者舉證證明。至於何謂「採取了必要措施」,目前並無明確定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3年頒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首次對平台的信息審查義務做了明確規定。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無論從平台持續、健康發展的角度,還是從法律責任承擔的角度,互聯網平台都有必要對註冊用戶或者入駐商家實施統一管理。但互聯網平台的管理受限於市場競爭、信息審核成本等多重因素的制約,自主進行信息審查的意願並不高。比如世紀佳緣官網公布的會員註冊條款第5部分免責條款中寫明:「對於會員通過世紀佳緣提供的服務傳送的內容,世紀佳緣會盡合理努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查,但無法完全控制經由網站服務傳送的內容,不保證內容的正確性、完整性或品質…對於用戶上傳的照片、資料、證件等,世紀佳緣已採用相關措施並已盡合理努力進行審核,但不保證其內容的正確性、合法性或可靠性,相關責任由上傳上述內容的會員負責」。雖然這樣的免責條款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卻將互聯網平台不願主動進行信息審查的心態暴露無疑。

加強對互聯網平台的責任監管已經刻不容緩。不同於政府監管有國家強制力做保障,不需要被監管對象同意,就可以依法直接實施。電商平台只是一個市場主體,沒有國家公權,因此其對註冊用戶或者入駐商家的管理必須依賴於民事協議。互聯網平台對入駐商家的統一管理是基於雙方事先的約定,是一個履行民事合同的過程。如果註冊用戶或者入駐商家不服平台的管理,可以選擇撤離平台,用腳投票。這樣的結果很可能是劣幣驅逐良幣,讓監管和審查進一步落空。

互聯網具有虛擬化的特點。這意味著政府的線上監管必然有不同於線下監管的特點。其中差異之一就是,政府需要與平台互相合作。單從信息審查能力上看,平台要想突破現有瓶頸,必須要有政府職能部門或者監管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以世紀佳緣為例,如果沒有公安、民政、教育等職能部門的配合支持,如何審查註冊用戶的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和學歷信息?又比如,趕集網的租房信息審核系統如果不能與房管、公安等部門的數據介面兼容,如何審查租房信息的真假?與此同時,更加重要的是,政府不能撂挑子,將信息審查義務和監管責任全部推給平台。不要忘了,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政府的監管職責都是無法替代的。

鄧學平 律師

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專欄作者、前資深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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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顧:

1.第130期:《WePhone創始人自殺,斷言前妻敲詐勒索為時尚早》

2.第129期:《講述男童受虐的文章獲巨額打賞,這錢該歸誰?》

3.第128期:《殘疾教師考頭名被拒絕錄用,還有多少招錄、體檢標準涉嫌就業歧視?》

4.第127期:《判決王老吉與加多寶共享紅罐包裝,最高法是在和稀泥嗎》

5.第126期:《南京南站涉嫌猥褻女童男子被抓,就算親哥也難逃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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