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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在實踐中,徵收決定在何時生效?被徵收地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權利歸屬也存在不同理解。
通說認為,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可以不經登記或交付直接引起物權變化,物權變動生效的時間應以徵收決定生效的如期為準。徵收是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製取得單位和個人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徵收是一種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具有強制性,被徵收人必須服從。依據《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物權法》對徵收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條件。人民政府在進行徵收時,應作出征收決定,徵收決定送達被徵收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具體來說,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依據《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公告,並由房屋徵收部門送達被徵收人」的規定,被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自徵收決定送達被徵收人時轉移給國家。徵收集體土地,需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並由省政府下達征地批複,但目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征地批複需送達被徵收人。筆者認為,根據《河北省土地轉用徵收報批辦法》 第二十五條「土地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后,市、縣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日內,在門戶網站發布並在被征地村的村務公開欄內張貼《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以下事項:(一)征地批准機關、批準時間、批准文號和批准用途;(二)被征地的權利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土地補償費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五)安置辦法;(六)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自徵收批複在門戶網站發布並在被征地村的村務公開欄內張貼《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轉移給國家。集體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在征地過程中,雖在實務中一般由被徵收人自行處置,但國家已就該項向被徵收人支付了補償款,在征地批複生效時已轉移給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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