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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禮金不結婚 索回彩禮獲支持

原標題:收受禮金不結婚 索回彩禮獲支持

年輕人楊某為了娶妻而付給梁某(女)家人20000元彩禮金,分手后能否再要回來?近日,寧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件給付彩禮金后,不登記結婚引發矛盾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依法判決梁某返還楊某20000元彩禮金。

楊某與梁某於2014年年初經方某介紹相識,自由戀愛。2014年10月,楊某到梁某家提親,向梁某家人交付了20000元彩禮金,之後,楊某經銀行匯款20000元給梁某。由於種種原因,倆人沒有登記結婚。楊某與梁某協商返還彩禮金之事,梁某不同意,無奈之下,楊某將梁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50000元彩禮金。

寧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經銀行匯款20000元給梁某屬於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贈與的錢物,不屬於彩禮金。楊某與梁某經戀愛后,到梁某家定親,實際給付20000元彩禮金,雙方因種種原因未登記結婚組成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本案楊某以結婚為目的,實際給付楊某20000元彩禮金,由於種種原因,倆人沒有登記結婚,楊某要求梁某返還彩禮金的訴訟請求部分於法有據,法院以實際給付的20000元彩禮金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民事判決后,雙方都沒有上訴,該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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