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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周期縮短?僑外美國移民EB-5律師解讀最新政策指導

美國時間6月14日,僑外美國移民關注到,美國移民局官網發布了關於EB-5投資風險性要求的政策更新指導,對2015年8月備忘錄草稿中討論的關於資金維持期限要求等議題進行了明確。僑外美國移民發現,在該更新指南中,移民局確認了EB-5投資款只需維持到投資人拿到條件綠卡之日後起算的兩年,且新增了對投資人利好的靈活性措施。

對此,僑外美國移民也第一時間邀請了業內律師進行專業的解讀。以下為新政策的部分重點解析:

維持 投資的必要期限是有條件 綠卡身份的 兩年

移民局在新政策指導方針表示,在解除綠卡條件時會考慮投資人是否持續投資行為、是否秉持誠信原則且大體滿足投資要求並持續將投資款在維持期持續投資。而投資款維持期,也明確定義為投資人持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的兩年。

明確處於風險 狀態 和 再投資 的規則

在新政策中,移民局承認在投資人兩年條件綠卡到期之前,一個投資項目可能在就業機會創造完成後發生改變,新商業企業進行再投資是EB-5簽證申請中可預測的事件。因此,移民局進一步確認了關於EB-5投資款處於風險狀態(At-risk)和進行再投資(Redeployment)的規則,並分為以下兩種:一是就業機會創造還未完成之前的處於風險狀態要求;二是就業機會創造已完成後的處於風險狀態要求。

在第一種情況下,即就業創造未完成之前,移民局對處於風險狀態的要求並無任何改變, 包括所有實質性變更的規則,這意味著EB-5貸款資金仍須投入到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企業(JCE)中。僑外美國移民關注到,移民局在新指導中聲明,「所有的投資款必須投入到創造就業機會的商業活動中」,這是否意味著EB-5資金在就業創造實體(JCE)只能用於創造就業機會的開銷?關於這一點,還須待進一步明確。

在第二種情況下,即就業機會創造已完成的情況下,由於兩年條件綠卡未期滿,EB-5資金處於風險狀態的要求繼續適用,但允許借款期滿的EB-5資金由就業創造實體(JCE)還款給新商業企業(NCE)進行「再投資」的部署。首先,再投資必須投入到「與新商業企業業務範圍相關的商業活動中(即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因此必須是商業性的,而非儲存在銀行賬戶里;其次,再投資的商業活動必須與新商業企業業務範圍保持「一致」,例如用於向新商業企業的房地產項目提供貸款,或購買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市政債券,且再投資的資本必須存在損益風險。此外,移民局還將分析再投資是否發生在「商業上的合理期間」。

新增關於再投資的實質性變更問題的指引

首先,移民局關於實質性變更的核心指導方針未發生改變,如果改變的事實對申請獲批的決定有影響傾向或預計有能力產生影響,這樣的變更則是實質性的。此外,如果投資人的遞交申請資格是基於實質性變更、或在遞交I-526申請后發生實質性變更、或在I-526獲批後到獲得有條件綠卡前的期間發生實質性變更,都會影響投資人的移民申請。

僑外美國移民發現,在新指導方針中,移民局新增了關於再投資的實質性變更問題的指南:如果原先I-526申請中的商業計劃書已執行,且就業機會創造已完成,為滿足資金仍處於風險狀態的再投資並不會簡單地被移民局認為是實質變更而導致投資人的移民申請被拒或撤銷批准。相反,移民局將判斷再投資活動是否屬於新商業企業的業務範圍、是否處於風險狀態、以及是否在商業合理時間段內進行。

區域中心關停對投資人身份的影響

根據新指導方針,如果移民局關停發行新商業企業項目的區域中心,則投資該項目並已獲得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移民投資人的身份將不會自動終止。美國移民局將允許獲得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資人證明他們的投資符合EB-5計劃要求,包括依靠間接就業機會創造。

這對投資到被關停區域中心所發行的新商業企業的投資人來說,很好的降低了區域中心關停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然而,在原始的區域中心被關停后,是否必須聘請一個新的區域中心來管理該新商業企業,對此問題並未提出指導方針。

據悉,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雖然有給到2017年6月28日的公眾評論期,但基本不大可能會有改變。僑外美國移民關注到,移民局此次明確表示了其對維持投資的態度和立場,並就業內關心的部分懸而未決的問題給出了正面的回應,顯示了移民局推進EB-5法案改革、加強該計劃完整性的決心。而對於投資人而言,在I-829審批周期越來越長的情況下,將投資維持期限明確在拿到條件綠卡之日起的兩年時間內,變相縮短了EB-5資金的投資周期,對EB-5投資人而言,無疑是個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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