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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法律為你的幸福婚姻保駕護航?

從古至今,婚姻都是體現個人自由與社會正義的基本粒子。每個時代都有每個時代的婚姻特質,但從宏觀與歷史角度看,都脫離不了生育、經濟與扶養的三大職能。現代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以做夫妻為目的,以自由平等為理念,以契約為中心,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經過登記可以合法同居的合夥關係。

如今,以愛情為基礎走向婚姻殿堂的每對伴侶一開始都是幸福的,因為那是自由意志的結合。當激情過後,柴、米、油、鹽、醬、醋、茶,房子、車子、票子、孩子......紛至沓來,很多看似幸福的婚姻在面對現實生活的情、理、法中,不斷走向破裂。其中涉及的因素很多,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婚姻是場馬拉松,絕不是百米衝刺。之所以有太多的悲劇不停上演,都是源於我們自身對配偶,對家庭,對親人,對社會有太多的想當然,誤以為。古人云:修身,齊家,才能治國平天下,婚姻是家庭的紐帶,在現代化的社會裡,我們如何從溫馨甜蜜的結合開始,讓自己的婚姻生活持續幸福呢?讓自由、平等的理念貫穿我們的一生呢?讓家暴、出軌、債務、不忠等等產生的陰霾遠離我們的港灣呢?

以經濟為基礎的契約精神本是現代化婚姻制度以及社會制度的基石,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在夫妻財產共同所有的基礎上,為大眾提供了一套粗線條的規範模版,我們絕大多數人都茫然的生活在這個模版之下,而生活的多樣性與社會的複雜性絕不是一套簡單化、原則性的模版所能涵蓋。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我們已脫離古代社會以儒家道德為核心,以家族勢力為保障的家法。在自由、獨立、民主的現代社會,如何制定具有法律保障的家規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選擇財產約定製后,婚姻內夫妻間所形成的契約,就變得具有可訴性與可執行性,可以說這是婚姻法賦予夫妻共同訂立受法律保護的家規的一扇大門。

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規定可以說是建立在夫妻法定財產制的邏輯思維下形成的,如果是夫妻財產約定製,以契約為起訴依據,則很可能改變現有的司法認知與慣例。

婚姻需要持久的維護,家庭需要長久的經營,夫妻法定財產制下,除非離婚,你需要包容太多的不同與不慣,容忍太多的無情與傷害,忍受太多的矛盾與爭吵,而這些,往往都無濟於事,甚至要承受欺騙與欺詐,因為被捆綁在一起,難有法律上的救濟措施。如果選擇夫妻約定財產制,兩個在經濟上相對獨立的人,通過協商,簽訂具有執行力的契約不斷構建與規劃夫妻間共同的現實與未來,才是對婚姻家庭有法律保障的經營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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