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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背後的司法創新

原標題:清遠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背後的司法創新

□法制網記者雷健 □法制網通訊員鄧洪政趙彩紅

廣東南嶺森林景區管理公司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情況下,開始在南嶺森林保護區炸山修路,並進行生態旅遊項目開發、經營和管理,致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為此,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向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目前,這起備受關注的清遠市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經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已於2016年12月29日達成調解協議,經過為期30天的公示無異議后,本案已於今年2月20日正式審理終結。3月23日,本報案件版以《清遠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公司支付500萬元用於生態修復》為題進行報道。

該案採用了「以調為主,以審促調,堅持以公共利益為本,兼顧各方利益訴求」的審判思路,創新了審判理念。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就案件的最新進展及清遠生態環境保護審判的相關問題,採訪了清遠市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第二審判團隊審判長、該案主審法官謝偉誠。

修復結果將接受多方監督

記者:能否介紹一下該案的最新進展?

主審法官:目前修復資金已到位,我院指定廣東省乳陽林業局監管本案的環境生態修復工作,並要求被告景區公司於每年12月通報生態修復進展情況,修復結果將接受多方監督,修復工作初定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

記者:據說這是清遠首例由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有什麼特殊性?

主審法官:之前我們審理的環境資源訴訟案均是由具體的被侵權人,也就是環境污染受害者提起。而該起案件的原告(北京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廣東省環保基金會)屬於公益類的環保組織,代表著社會公眾利益。因此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代表的不僅僅是環境污染受害者提起訴訟,而且是代表社會公眾提起並參與訴訟,並以適當的方式參與到環境訴訟執行階段的全過程中,在案件審結後繼續跟進了解環境生態的修復進程,監督環境生態修復費用使用及實施環節,及時向社會通報,以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所以我們在調解協議里附加了原告有權監督、查看生態修復情況等條款。

探索建立執行託管人制度

記者:審理該案有哪些創新做法?

主審法官:該案的創新點在於:一是針對雙方爭執不休的賠償金額,提出了一個雙方當事人都接受和認可的「保底金額」和「兜底條款」;二是為了加強案件審結后的執行工作力度,我們準備建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執行託管人制度和生態修復效果評價機制,以保證該案的後續執行能依法落實。

記者:剛剛您提到的「保底金額」和「兜底條款」是什麼意思?該條款又是基於什麼樣的背景提出的,有什麼意義?

主審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原告按照其聘請的專家作出的評估請求賠償為970萬元,而被告按照工程方案估算大約在370萬元,原被告雙方就賠償的生態修復費用產生了較大分歧。我院審判團隊考慮到該案的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修復生態功能,且環境生態的修復具有長期性和不確定性,任何專家或者評估機構作出的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估算的損失數額都只能作為一個參考意見,所以我院提出一個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接受的500萬元作為「保底金額」;同時又設置了一個「兜底條款」,即該款仍無法支付環境生態修復所需時,被告將繼續承擔支付生態修復費用的後續義務。這種處理方式不僅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而且也拓寬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思維和方法,贏得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記者:探索建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執行託管人制度和生態修復效果評價機制,是出於哪方面的因素考慮?法院又是如何實施的?

主審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該案的後續執行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治理環境污染、修復生態環境的執行過程必然涉及到制定修復工程預算、工程公開招投標、簽訂治理修復工程合同、監督工程按標準施工等一系列問題,這項工作需長期跟進,因此需要一個有能力組織管理治理修復實施的負責任的第三方參與其中,代行法院的部分執行工作。二是在生態環境修復竣工后,必然會涉及到修復成果是否達到標準或要求的最終評價問題,所以也需要建立一個環境生態修復效果評價機制。

針對以上問題,我院考慮到該案中廣東省乳陽林業局本身具有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公益服務的職責,且承擔有「負責監督生態環境修復工程的具體實施」的法律義務,所以經過與廣東省林業廳溝通,我院指定廣東省乳陽林業局為本案執行託管人,負責監管本案的環境生態修復工作。至於修復效果的驗收,我們在調解協議書里就有明確要求:在修復期內,被告有義務向本院和原告通報生態修復進展情況。修復竣工后,本院再組織原告和相關專家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達到恢復環境生態的要求。

□背景

環保組織訴廣東南嶺景區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總面積達5.84萬公頃的南嶺自然保護區不僅是廣東省面積最大的自然保護區,而且早在1994年就被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然而,就是這樣一個重要保護區而且是核心區卻遭到了違法開發。

據起訴書稱,2010年10月開始,被告景區公司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情況下在南嶺森林保護區炸山修路,炸開的山石不經任何處理,直接用推土機推下山,導致老蓬段至石坑崆路段植被遭到嚴重破壞,進而導致南山嶺部分瀕危動植物的小種群現象甚至局部滅絕,對生態環境產生了難以彌補的損害。為此,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向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次環境公益訴訟。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不是簡單的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一方面被告確實實施了對生態造成巨大破壞的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但另一方面由於涉及的是生態而非私人財產,所造成的損失、影響及後果又難以量化評估,審判難度很大。

在審理過程中,經過法院長達4小時的主持及雙方激烈交鋒,被告景區公司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意停止開發,並自願修復生態。但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又對修復方式和修復費用產生了分歧。針對雙方的爭論,合議庭認為,公益訴訟目的不在於賠償,而在於如何能最大限度恢復生態,保障公共利益,所以不論雙方最終商定的修復專項費用是多少,如經評估修復未達標的,被告依然有義務繼續承擔後續修復費用。

經過多輪調解磋商,被告景區公司最終同意:停止在南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老蓬段至石坑崆路段修建公路行為,今後在保護區內不得新增任何旅遊開發項目;支付500萬元用於老蓬段至石坑崆路段公路的生態修復和自然保護區內的其他生態治理,並且確保在2019年4月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態修復工作;如經評估修復結果未達到《工程方案》要求,被告景區公司應繼續承擔後續修復費用;生態修復、工程招投標及進展將接受司法、行政、原告、支持起訴單位及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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